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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百納”商標侵權案判賠20余萬元

2019年10月17日11:39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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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山東高院)二審審結了河北省昌黎縣今朝美長城葡萄酒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今朝美公司)與煙台張裕葡萄釀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張裕公司)、濟南正商商貿有限公司(下稱正商公司)關於“解百納”商標侵權糾紛一案,山東高院經審理后維持了一審判決,判令今朝美公司與正商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今朝美公司賠償張裕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萬元、正商公司賠償張裕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萬元。


  據了解,2002年4月14日,煙台張裕集團有限公司申請注冊了第1748888號“解百納”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3類葡萄酒等商品上。2012年4月27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解百納”商標為馳名商標。隨后,“解百納”商標被授權許可給張裕公司使用。


  張裕公司訴稱,正商公司銷售的葡萄酒瓶身正面及瓶身背面瓶貼的上部均標注有“解百納干紅葡萄酒”字樣﹔瓶身正面瓶貼的下部、瓶頸處防偽標貼上及瓶身背面瓶貼的下部均標注有“昌黎縣今朝美長城葡萄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字樣。張裕公司認為正商公司、今朝美公司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遂將兩公司訴至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濟南中院),請求法院判令正商公司、今朝美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合理損失。


  濟南中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被訴侵權產品上標注的“解百納干紅葡萄酒”字樣,屬於作為商品名稱的標識,與涉案第1748888號“解百納”注冊商標構成近似,且被訴侵權產品標注明顯系攀附涉案注冊商標知名度,侵犯了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據此,一審法院作出上述判決。今朝美公司不服,上訴至山東高院,辯稱未侵犯張裕公司的“解百納”注冊商標專用權,且其與正商公司沒有銷售合同關系,未向正商公司供過相應商品。正商公司辯稱從未見過被控侵權商品,更未銷售過此產品。


  山東高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並無不當,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編:喬雪峰、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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