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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贏得商標保衛戰

2019年10月16日09:59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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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男裝:時尚生活,美好向往!”“牧王,一家主打性價比好貨的男裝!”不少消費者在看到這兩則宣傳語時都曾產生過疑惑,不知兩者有何關聯。殊不知,這兩個品牌的持有方因商標糾紛多次對簿公堂,並引發了一起判賠額高達200萬元的商標訴訟。

近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福建高院)就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牧王公司)起訴上海凱撒皇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凱撒皇公司)、上海紫敬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紫敬公司)、池某隆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二公司使用“MUWANG牧王”“牧王及拼音”等商標的行為侵犯了九牧王公司對“九牧王及拼音”等系列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三被告需共同賠償九牧王公司經濟損失等200萬元。在此前的一審判決中,一審法院認定二公司在產品及包裝上使用“MUWANG牧王”等商標的行為構成侵權,但其在塑料挂件使用“牧王”等標識的行為並不侵權。

對此,有專家表示,企業在日常經營中,應注重自主研發和原創品牌的打造,根據自身業務范圍和特點等進行企業logo設計和商標注冊等,切勿擅自使用他人商標或者將他人商標稍加改動后為己所用,否則一旦被法院認定侵權,不但需要支付賠償金,還有可能需要更換企業字號等,這對企業的長遠發展非常不利。

服裝商標引發爭議

九牧王公司成立於2004年3月11日,其通過受讓方式獲得第1271023號“九牧王”文字及拼音、第1521308號“九牧王”文字、第3062459號“九牧王 JOE ONE”文字及圖形等商標(以下統稱權利商標)。經過九牧王公司的持續大量宣傳、推廣和使用,權利商標具備了較高知名度,並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凱撒皇公司成立於2004年11月11日,其法定代表人為池某隆。1995年12月21日,鄂爾多斯牧王服飾有限公司(下稱鄂爾多斯牧王)經核准獲得第801503號“牧王”文字及圖形商標﹔2010年12月28日,鄂爾多斯牧王申請的第7702454號圖形商標核准注冊(該商標圖形與第801503號商標中的圖形一致)。2016年1月,鄂爾多斯牧王將第801503號商標許可給凱撒皇公司使用。紫敬公司則成立於2014年1月24日,其在天貓商城、京東商城等網絡銷售平台上開設了名為“牧王旗艦店”的店鋪。

九牧王公司發現,凱撒皇公司在被控侵權的服裝產品及包裝袋上標注了“MUWANG牧王”標識,在塑料挂件上使用了“牧王”文字標識,在被控侵權產品合格証上標注了“品牌:牧王”字樣﹔紫敬公司則在其天貓商城的“牧王旗艦店”的網頁頁面中使用了“牧王(MU WANG):一家主打性價比好貨的男裝”等標識。九牧王公司認為,二公司的行為涉嫌侵犯了權利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還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九牧王公司將二公司及池某隆共同起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判賠100萬元

在凱撒皇公司、紫敬公司將被控侵權標識使用在其制造、銷售的產品及包裝上的行為問題上,一審法院認定二公司侵犯了九牧王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對於九牧王公司關於被控侵權產品上的塑料挂件使用“牧王”文字標識以及在合格証上使用“牧王”字樣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的主張,一審法院並未採納。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控侵權產品上的塑料挂件一體兩面,一面使用“牧王”文字標識,另一面使用圖形標識,使用方式系對第801503號商標的規范使用,並未侵犯九牧王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此外,一審法院還認為,被控侵權產品合格証上標注的是“品牌:牧王”,由於品牌並非法律概念,而是對以注冊商標為核心經營資源的統稱,考慮到被告經授權許可使用的第801503號商標的中文部分即為“牧王”,以此指稱品牌名稱符合一般商業慣例,並不構成侵權。

一審法院在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影響等因素后,酌情確定凱撒皇公司、紫敬公司的侵權賠償數額為100萬元。

一審判決后,九牧王公司與凱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池某隆均不服,都上訴至福建高院。九牧王公司認為一審判賠額過低,凱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池某隆則認為其沒有侵權。

凱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池某隆上訴稱,首先,“牧王”品牌遠早於上訴人的注冊商標和企業字號,其屬於對“牧王”品牌的正當使用。其次,“牧王:一家主打性價比好貨的男裝品牌”是公司一貫的廣告用語,沒有與九牧王公司的任何宣傳標語相似。再次,公司在京東、天貓開設牧王品牌旗艦店,也是對自有商標品牌的使用,而且也符合京東和天貓使用店鋪的商業規則。最后,賠償數額過高等。

二審改判200萬元

福建高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二審爭議焦點包括凱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如果構成侵權,原審判賠金額是否適當等。

福建高院經審理認為,“九牧王”品牌在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凱撒皇公司、紫敬公司作為同業競爭者,對“九牧王”品牌的知名度顯然是知悉的,由於第801503號商標與權利商標亦存在相似元素,則凱撒皇公司、紫敬公司在商業經營中應負有更高的審慎注意義務,對自身的商標應當進行嚴格的規范使用,以合理避讓涉案權利商標,避免造成沖突。但實際上,凱撒皇公司、紫敬公司對第801503號商標進行改變顯著性的拆分使用,在被訴侵權產品上刻意突出與權利商標相近似的“牧王”文字,主觀上具有傍品牌、搭便車的故意,客觀上也會造成一般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據此,福建高院認定二公司有關涉案被訴使用行為系對第801503號商標合法正當使用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在賠償數額確定上,福建高院認為,相關証據表明,牧王旗艦店”在2016年6月23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間涉及“牧王”商品的銷售總金額達到6000多萬元,參考中國服裝行業平均銷售利潤率,可以認定二公司生產、銷售涉案侵權服裝產品的金額及獲利額較大。另查明,池某隆以個人身份共申請注冊了1300多個商標,其中相當一部分商標存在惡意模仿國內外知名商標的情形。如今,並無証據証明池某隆對注冊數量眾多的商標有進行實際的商業運營和使用。另外,相關証據証明池某隆系鄂爾多斯牧王的實際控制人,而鄂爾多斯牧王所注冊的“牧王”系列商標已經被宣告無效。從上述事實可見,池某隆、凱撒皇公司存在惡意模仿他人商標進行不當注冊或者在生產銷售過程中直接實施商標侵權行為的情況。二審法院在綜合考慮該案具體情況后,依法將該案賠償額調整為200萬元。(本報記者 姜 旭)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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