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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經典:集合多方措施,加強版權保護

2019年10月16日09:51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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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紅色經典:集合多方措施,加強版權保護

“紅色經典維權取証難、成本高,作者署名被張冠李戴……這些問題該如何解決?”日前在京舉辦的“延安魯藝紅色經典知識產權保護”研討會上,中國延安魯藝校友會秘書長劉嘉綏提出了自己的困惑。紅色經典版權確權與維權問題成為與會者關注的焦點。

知識產權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李程認為,在紅色經典傳播中,由於歷史考究與社會經濟文化方面某些思潮的疊加作用,產生了一系列知識產權問題。其中涉及權屬糾紛、許可合同糾紛,也有未經許可改編、歪曲篡改等侵權事件,甚至出現對紅色經典進行抹黑、惡搞、侮辱等不良現象。正確運用知識產權法律與政策妥善解決紅色經典的權利糾紛,杜絕不良現象,不僅有利於保護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更有利於保護寶貴的紅色文化資產,以振奮民族精神、陶冶高尚情操、樹立文化自信。

區分多樣侵權行為

何為紅色經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5月制定下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紅色經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權益司法保護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通知》(下稱《通知》)指出,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長期的革命戰爭年代、社會主義建設時期和改革開放過程中誕生了大量的紅色經典。這些紅色經典是我們黨和國家的寶貴精神財富,其所承載的精神價值,是中華民族共同的歷史記憶,是全體中國人民共同的價值追求,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源泉。

但社會上出現了一些紅色經典著作權糾紛案件,這些案件涉及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攝影作品、影視作品等多種作品類型。如歷時4年的芭蕾舞劇《紅色娘子軍》著作權糾紛案,2015年12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維持原判,中央芭蕾舞團(下稱中芭)賠償著作權人梁信12萬元。2011年,梁信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中芭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要求中芭停止《紅色娘子軍》劇演出,並賠償自2003年以來因著作權被侵犯而產生的損失55萬元。中芭則認為,其演出的《紅色娘子軍》劇是經過中芭改編的版本,而非梁信所著的電影文學作品《紅色娘子軍》,改編行為早在1964年就已完成,且在中芭的演出節目單和海報上都保障了梁信的署名權,故請求法院駁回梁信的訴求。經審理,一審法院判決中芭支付梁信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共計12萬元,並對存在的部分未署名行為書面賠禮道歉。雙方對此判決均表示不服,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1964年中芭的改編行為已經取得了梁信事實上的認可,事后,雙方也於1993年簽訂了一份5000元的為期10年的著作權協議,這已經達成了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許可。依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1964年的許可行為,原則上不受1991年著作權法的限制,因此中芭的演出行為具有法律效力,但應當為2003年之后的演出支付報酬。

分析這些紅色經典案件可以發現,涉案紅色經典多具有創作時國內尚未建立著作權法、保護期屆滿、創作背景和條件特殊、繼承人主張權利、權利歸屬認定復雜、題材相似等特點。除了侵權事件,社會上還出現了一些惡搞紅色經典的現象。北京嘉東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羅向京觀察發現,從作品類型上看,以惡搞音樂、影視、戲劇作品為多,如《黃河大合唱》《長征組歌》《閃閃的紅星》《白毛女》等,這與該類作品視聽結合、易於流傳、受眾廣泛相關,同時也與惡搞技術門檻低、成本低等特點相關。也有惡搞文字作品,如《囚歌》﹔惡搞雕塑作品,如《收租院》。羅向京認為,惡搞是未經許可的利用行為,需要通過法律的途徑去遏制惡搞紅色經典的行為,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需要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

構建立體保護模式

“保護紅色經典不僅是為了謀求經濟補償,更具有為子孫后代留下經得起考據的歷史資料的意義。”劉嘉綏直言。那麼,該如何保護紅色經典呢?中國社科院知識產權研究中心教授李明德圍繞紅色經典與著作權、紅色經典作者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兩面方面進行了闡述。他提到紅色經典的保護包括英烈權益的保護是一種社會現象,各方面有不同的認識和訴求,應當將其盡快納入現行法律框架。對於紅色經典的保護,應當從作品的角度、作者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的角度進行綜合考量,同時兼顧保護期限等要素。此外,還可以從商業標識、反不正當競爭等角度為紅色經典尋求保護。他同時強調,在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紅色經典與其他作品沒有實質區別,要防止過度炒作和要求特殊保護的傾向。

《通知》也指出,要依法正確界定紅色經典訴訟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英雄烈士合法權益,切實保障紅色經典和英雄烈士相關利益主體的訴訟權利。要依法正確界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紅色經典類型,並在此基礎上准確認定不同的權利屬性和類別。侵害著作權的,應當明確侵害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的具體權利范圍,如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以及獲得報酬權等﹔侵害著作權相關權利的,應當明確侵害表演者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廣播組織權等具體權利范圍﹔對於違反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應當明確相應的權益內容。要充分發揮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審判“三合一”的機制優勢,正確把握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以及刑事法律責任在法律適用上的差異,准確確定侵害相關權利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不斷提高對紅色經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權益司法保護的整體效能。

司法政策的不斷完善為紅色經典的保護提供了有力保障,相關權利人也應積極做好取証工作。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虎表示,底稿、原件、出版物、著作權權屬登記等都是重要權屬証據。他同時強調,在判斷著作權法頒布前相關作品的權屬時,不能隻依據著作權法進行判斷,一定要結合當時特有的社會法律、制度、背景以及公平誠信原則進行判斷。

保護紅色經典是對歷史革命文化傳統的尊重,是對革命前輩作者的尊重。主觀非故意不是規避法律處罰的理由。劉嘉綏呼吁,“保護紅色經典,有賴於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尤其是主流媒體應該率先垂范。”(本報記者 侯偉)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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