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海影視起訴愛奇藝、愛豆、蔡徐坤工作室不正當競爭 索賠7490萬元

人民網北京10月15日電 (栗翹楚)記者近日從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獲悉,該法院受理了原告上海依海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簡稱依海影視)起訴被告北京愛豆世紀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簡稱愛豆世紀)、北京市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愛奇藝科技)以及新沂蔡徐坤影視文化工作室(簡稱蔡徐坤工作室)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本次庭審中雙方明確了訴訟主張和答辯意見。依海影視訴稱,2015年其與蔡徐坤簽訂《演藝娛樂事務獨家經紀合同書》及補充合同,約定依海影視負責蔡徐坤全世界范圍內的所有演藝娛樂事業。原告代理律師當庭表示,在依海影視與蔡徐坤的獨家代理經紀合同有效履行期限內,發現愛豆世紀、愛奇藝科技與蔡徐坤簽訂經紀協議,並履行經紀行為。依海影視主張三被告明知其為蔡徐坤的獨家經紀公司,仍進行商業活動,侵犯了其專屬經紀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基於上述行為請求賠償7490萬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6萬4千元。
愛奇藝科技稱,2017年1月,蔡徐坤已脫離依海影視管理,該年2月,蔡徐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經紀合同,故依海影視已沒有與蔡徐坤合作的可能性,所以與其不存在競爭關系。愛奇藝科技代理律師在庭審中表示,在與蔡徐坤簽訂經紀協議時,對其是否存在其它經紀合約並不知情。蔡徐坤工作室表示,駁回原告所有訴訟請求。該工作室代理律師表示,工作室即蔡徐坤本人,無法與依海影視成立不正當競爭關系﹔此外,從2017年2月起,依海影視與蔡徐坤已無合作基礎,故不成立不正當競爭。
據了解,蔡徐坤與依海影視經紀合同糾紛從2017年8月30日立案以來,經歷5次庭審,雙方代理律師重點圍繞蔡徐坤與依海影視簽訂獨家經紀合同是否應當解除展開激烈的辯論。2018年10月29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原告蔡徐坤與被告依海影視於2015年11月17日簽訂的《演藝娛樂事務獨家經濟合同書》及2016年6月簽訂《<演藝娛樂事務獨家經紀合同書>之補充合同》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2019年2月14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准許上訴人上海依海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訴。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該案當庭並未宣判,當事人將就案件相關証據進一步補充舉証,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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