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鬆綁賦權 打通成果轉化國有資產全鏈條管理

2019年10月14日08:33 | 來源:科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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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鬆綁賦權 打通成果轉化國有資產全鏈條管理

  

  “重磅、點贊!”10月11日,財政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大授權力度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微信朋友圈形成“刷屏式”轉發,成為科技成果轉化業內的熱議話題。

  “《通知》的發布,無疑是科技成果轉化史上的一個裡程碑式事件。”10月12日,上海交通大學先進產業技術研究院院長助理劉群彥在接受科技日報記者採訪時說,《通知》整合了科技成果轉化涉及的國有資產使用、處置、評估、收益等管理規定,有利於科研人員利用科技成果進行創業,有望改變近年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案例展示”現狀。

  “國家開始探索科技成果轉化深水區改革,邁出‘破冰’第一步。”西安中科光機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高級國資經理張妍認為,《通知》亦是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科技成果“三權”改革的重要補充和延伸。

  值得關注的是,《通知》在已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國有股權管理授權力度,打通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國有資產的全鏈條管理,支持和服務科技創新。

  被“加持”的作價投資

  “2015年,修訂后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從法律上肯定了科技成果轉化的‘三權下放’試點,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方面則授權高校和科研院所‘自行決定’。”長期從事高校科研成果轉化的劉群彥直言,“但在具體操作上有些無所適從。”

  劉群彥告訴科技日報記者,受限於教育部2005年“高校不得直接投資”的規定,高校一般由其經營性資產公司負責科技成果作價投資事宜,而且要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定辦理評估、備案、產權登記,這個過程難免會延長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時效性。

  張妍的目光同樣聚焦於作價投資。國有股權如融資、轉讓、劃轉等環節均需較長的審批周期,並且,國資管理部門對國有股權保值增值有強制要求。

  “國有股權管理長時間的審批周期,可能會導致創業公司錯失稍縱即逝的商業機會。”張妍坦言,甚至有部分投資人明確表示不會投資國有股東創業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審批時間成本高,一旦某審批環節出現問題,造成國有股權管理瑕疵,將對公司上市造成影響。

  事實上,國家相繼出台相關政策,賦予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權。3月,財政部發布《關於修改<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就科技成果的出資及評估備案等,做出與普通國有資產不同管理模式的規定。

  在劉群彥看來,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成果出資、投資管理、產權登記等應當是一個完整的操作鏈條,但不同規范分散且不利於具體實施上的完整引用,尤其是作價投資后形成國有股份的轉讓、無償劃轉以及產權登記,仍要依照過去的規定辦理審批或備案。

  一文讀懂科技成果轉化國資管理

  半年后,《通知》應運而生。用張妍的話來說,《通知》整合了科技成果轉化涉及的國有資產使用、處置、評估、收益等管理規定,科研人員通過一個文件就能全面掌握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的國有資產管理要求。

  《通知》指出,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外,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可自主決定科技成果轉化行為﹔成果轉化收益無需上繳國庫,可用於獎酬和成果轉化等工作……

  “授權央屬研發機構和高校主管部門負責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授權央屬研發機構和高校主管部門辦理產權登記事項。”劉群彥認為,這使得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在成果出資、資產評估、投資管理、資產登記、收益分配問題上形成完整的“閉環”。

  對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加大授權后,如何有效監管?張妍解釋說,《通知》將財政部對國有股權管理的審批事項下放至中央級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的主管部門,如中科院、教育部等,主管部門跟進的管理規定至關重要。

  “《通知》分別明確了財政部、主管部門、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的監管職責,做到權責對等。”張妍稱,尤其對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增加了追責條款,規定對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過程中,通過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價處置國有資產的,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本報記者 劉 垠)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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