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大董”商標,一審認定侵權
近日,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下稱義烏法院)就大董(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稱大董北京分公司)、大董(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大董上海公司)與義烏市大董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義烏大董公司)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義烏大董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變更企業微信公眾號名稱,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2萬元。
原告系第5433013號“大董DADONG及圖”、第19647947號“大董”兩個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上述商標核定使用在餐廳、飯店、餐館等第43類服務上。2018年4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董某祥發現義烏大董公司的網站,以及其中呈現的特色菜、海蜇系列產品中突出使用了“大董”商標,且與其注冊商標構成近似,遂以義烏大董公司侵犯其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杭州中院),請求法院判令義烏大董公司停止生產、銷售含有大董商標的產品,變更企業微信公眾號名稱,賠償其經濟損失100萬元。隨后,因管轄權問題,該案由杭州中院移送至義烏法院。
義烏大董公司辯稱,原告擁有的兩個商標核定范圍均為43類,而義烏大董公司主要經營的是第29類、第30類食品,雙方商標的類別和商品核定使用范圍均不相同,不會引起公眾混淆。此外,雙方經營場所相距甚遠,雙方不構成商業競爭關系。據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義烏法院經審理查明,義烏大董公司產品外包裝上突出顯示了“大董”字樣,該使用行為超出了正當使用范圍,而且上述標識用於商品的包裝上,起到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此外,被告在企業微信公眾號、產品宣傳冊上標注了“大董食品”字樣,其中“食品”為商品類別,不具有識別功能,“大董”是被告的企業字號,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且企業微信公眾號裡部分文章內容系對涉案侵權產品的介紹,產品宣傳冊是對涉案侵權產品的展示和介紹,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故被告突出使用企業字號的行為,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截至目前,該案仍在上訴期內。(記者 鄭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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