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作品著作權與肖像權法律問題研討會在京舉辦
9月26日,由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版權貿易基地主辦的攝影作品著作權與肖像權法律問題研討會在京順利舉行。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高校教授,律師事務所律師代表以及來自圖片分發行業和新媒體公司相關代表共同參與研討。
此次會議聚焦攝影作品的著作權與肖像權的法律問題。在互聯網背景下,圖片資源越來越豐富,圖片使用的廣度和頻次也在加快,媒體、廣告公司,包括個人以及相關企業,對於圖片的需求越來越旺盛。與此同時,新媒體、企業單位和互聯網平台的圖片市場潛力也不可小覷,圖片的商業變現能力越來越強。但是圖庫行業作為新生事物,在快速發展的背后,涌動著較多法律的風險,這些法律問題的探討和解決,對於整個圖庫行業的發展來說至關重要。本次研討會系統地梳理了攝影作品著作權與肖像權相關法律問題,為立法、司法和行業發展提供了較為明晰的解決思路。
研討會上,與會嘉賓從攝影、新聞傳播、著作權、肖像權等專業角度進行深入探討。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盛希貴從圖片拍攝者和傳播者的角度進行論述,認為肖像權授權主要包括拍攝時和二次售賣時,拍攝時要根據圖片拍攝的具體情形來判斷是否侵權,包括拍攝者的出發點、被拍攝者與拍攝者的約定,提供版權交易的圖片分發平台的法律責任應該酌情考慮﹔從傳播立場考慮,應該堅持公共利益最大化,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永軍剖析了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中對肖像權侵權的五種例外規定,總結了著作權人和肖像權人相互侵犯權利的幾種具體情形,認為基於利益平衡考慮,公眾人物對自己的肖像權存在一定的容忍義務,但除非基於正當理由或合同約定,他人對其照片的使用要同時取得著作權人和肖像權人的同意。
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姚歡慶也認為,在我國著作權和肖像權之間不存在優先順序,而是相互制約的關系﹔明星等公眾人物的照片最初基於新聞報道目的進行拍攝和使用,大多數情況下經過了明星同意,但當上傳至圖庫分發平台被再次利用時,是否默認已經滿足了同意要件,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考慮到整個圖庫產業的發展,基於新聞編輯或者出售的需要,如果平台明確聲明僅取得圖片著作權而沒有獲得肖像權人同意,那麼平台低像素展示圖片的行為可以免責。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金海軍提出,肖像權在司法實踐中具有財產屬性。圖片分發平台未取得肖像權人同意出售圖片,是否構成侵權,需結合圖片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考慮到交易成本以及對整個產業、社會的影響,如果終端用戶以新聞報道為目的使用圖片不構成侵權,那麼圖片分發平台是否應承擔責任,值得探討。
北京理工大學教授曲三強則認為,當著作權和肖像權發生沖突時,人格權具有優先地位﹔新聞披露、公共利益和肖像權之間存在沖突,需要劃定界限,而名人的界限和普通人的界限存在一定不同,但底線是不能傷害到名人的基本人權。
中央民族大學副教授熊文聰指出,圖片分發平台進行展示及許可使用的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需要看被許可人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圍以及行業慣例。如果被許可人構成合理使用,則圖片分發平台不侵犯肖像權﹔如果被許可人超出合理使用范圍而分發平台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的,同樣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隻有當被許可人不屬於合理使用,且分發平台知道或應當知道時,才需要事先獲得授權。從法經濟學的角度看,圖片分發平台在難以找到肖像權人獲得授權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事先聲明的方式來解決交易成本問題。
高文律師事務所律師孫茂成認為,著作權和肖像權可以獨立行使,肖像權人沒有充分且正當的理由,不能阻卻圖庫平台分發行為﹔圖庫分發平台和最終使用者的圖片使用行為存在本質上的區別,應當予以區分。
東方IC法務總經理朱小荔、全體育傳媒CEO劉體元也代表圖庫分發平台,結合圖庫產業的商業實踐模式和未來發展,從編輯類和創意類圖片的不同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疑慮和看法。
最后,與會專家學者、律師、業界代表進行了交流互動。(實習記者 紀昭瑢)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推薦閱讀
相關新聞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