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知識產權>>首頁滾動

“董記桂香閣”上演兄妹之爭

2019年09月29日16:12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小字號
原標題:“董記桂香閣”上演兄妹之爭

對於許多游客而言,一到雲南省保山市,不但要去火山熱海與和順古鎮“打卡”,老字號“董記桂香樓”也是選購伴手禮時不可錯過的地方。經過董氏家族數代成員的經營,“董記桂香樓”已成為一面“金字招牌”。而圍繞著“董記桂香閣”的商標,董氏家族的兩位親兄妹之間卻發生了一場權屬糾葛。

日前,雙方紛爭有了新進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董鬆濤與董新麗兄妹二人作為董氏家族成員,均有權創辦企業並在各自生產經營活動中利用家族糕點店鋪“桂香樓”字號的聲譽。董新麗設立“董記桂香閣”店鋪以及申請注冊第17402489號“董記桂香閣”商標(下稱涉案商標)具有正當基礎,並不存在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董鬆濤在糕點等商品上已經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董記桂香樓”與“桂香樓”商標的情形。

兄妹緣何起爭端

記者了解到,董鬆濤與董新麗是同父同母的兄妹,二人曾共同經營家族糕點店“桂香樓”,並參與“桂香樓”品牌的宣傳推廣。董氏家族1995年9月24日的家庭分單載明:“本次分家各方均一致認為,必須使大家庭安定團結,繼承祖輩‘桂香樓’糕點名傳四方”。參與分配人員處顯示有董世昌、董淑英、董鬆濤、董新麗簽名。

董新麗介紹,1980年以后董氏家族共同經營“桂香樓”糕點店,1996年“董記桂香園”由她的姑姑董淑英經營、“董記桂香樓”由她和哥哥董鬆濤共同經營。后因經營理念分歧等原因,2015年董新麗與董鬆濤分開經營並隨后開設了“董記桂香閣”。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2015年6月27日,董新麗登記成立了隆陽區董氏糕點店(個體),經營糕點加工與銷售。同年7月10日,董新麗提出涉案商標的注冊申請,2016年9月7日被核准注冊使用在蛋糕、糕點等第30類商品上。

董新麗將“董記桂香閣”申請注冊為商標,很快引起了董鬆濤的注意和爭議。在涉案商標被核准注冊一個多月后,董鬆濤於2016年10月13日針對涉案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董新麗系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其在糕點等商品上已經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董記桂香樓”與“桂香樓”商標,而且存在通過合同、業務往來等關系明知其商標並進行搶注的情形。

經審理,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認為,在案証據可以証明董鬆濤為“桂香樓”品牌糕點的第六代繼承人,在涉案商標申請注冊日前,董新麗曾作為“董記桂香樓”糕點店的經營者並銷售了“董記桂香樓”糕點,且該糕點店經過宣傳在保山市亦具有一定知名度。基於董鬆濤與董新麗的特定關系,董新麗理應知曉上述情況卻仍申請注冊涉案商標,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董鬆濤在糕點等商品上已經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董記桂香樓”與“桂香樓”商標,而且存在通過合同、業務往來等關系明知董鬆濤的商標並進行搶注的情形。綜上,原商評委裁定對涉案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董新麗不服原商評委所作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她與董鬆濤系兄妹關系,二人曾共同參與“桂香樓”品牌的建設與經營,其申請注冊涉案商標的行為不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董鬆濤已經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亦不存在通過合同、業務往來等關系明知董鬆濤的商標並進行搶注的情形,涉案商標的注冊應予維持。

是否搶注終厘清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案証據顯示董鬆濤與董新麗曾共同經營“董記桂香樓”糕點店,參與了“桂香樓”品牌的經營與推廣,應與董鬆濤共同分享這一品牌的相關榮譽與權益。基於董新麗、董鬆濤二人與“桂香樓”品牌的特殊關系,不能簡單認定董新麗申請注冊涉案商標的行為屬於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或存在通過合同、業務往來等關系明知他人商標並進行搶注之情形,否則將割裂董新麗與其家族世代經營的“桂香樓”品牌的傳承關系,也無益於這一家族品牌的傳承和發展。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原商評委所作裁定,並判令原商評委就董鬆濤針對涉案商標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原商評委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行使。國家知識產權局與董鬆濤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董鬆濤上訴稱,其為“桂香樓”品牌糕點的第六代繼承人,在涉案商標申請注冊日前,董新麗曾作為“董記桂香樓”糕點店的經營者並銷售了“董記桂香樓”糕點,且該糕點店經過宣傳在保山市具有一定知名度。據此,董鬆濤認為基於他與董新麗的特定關系,董新麗理應知曉上述情況卻仍申請注冊涉案商標,系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在糕點等商品上已經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董記桂香樓”與“桂香樓”商標﹔同時,董新麗與他存在親屬關系,而且董新麗曾在他的店面工作,存在勞動關系,董新麗存在通過合同、業務往來等關系明知其商標並進行搶注的情形。

在二審訴訟中,董新麗提交了母親馬興蘭的書面証言,主要內容有:“桂香樓”是家族品牌,董新麗和董鬆濤同為第六代繼承人,都有使用家族品牌的權利,其同意兄妹二人將董氏家族的品牌傳承下去。董新麗和董鬆濤在2000年至2015年期間基於對家族品牌的傳承,共同經營“董記桂香樓”糕點店。兄妹二人不存在打工關系,董新麗不是董鬆濤所經營店鋪的員工,因經營想法不同,董新麗於2015年獨自創立了“董記桂香閣”。

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董新麗和董鬆濤系親兄妹關系,“桂香樓”系董氏家族糕點店鋪的字號,該字號通過董氏家族幾代人的市場經營而積累起來的市場商譽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但承載這種財產價值的商業標志,除非繼承人之間有特別約定,不宜由某一個繼承人獨享和壟斷。同時,根據在案的家庭分單、董鬆濤和董新麗的母親馬蘭興的相關說明等証據材料,可以証明董鬆濤和董新麗作為董氏家族成員,均有權創辦企業並在各自生產經營活動中利用“桂香樓”的聲譽。因此,基於董鬆濤和董新麗特殊關系以及家族品牌歷史發展的淵源,董新麗設立“董記桂香閣”店鋪以及申請注冊涉案商標具有正當基礎,並不存在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情形。(本報記者 王國浩)

(責編:林露、呂騫)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