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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准必要專利許可費:華為與康文森的博弈

2019年09月25日10:05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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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華為技術公司、華為終端有限公司、華為軟件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統稱華為公司)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南京中院)起訴康文森無線許可有限公司(下稱康文森公司)的確認不侵權及標准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案一審有果。法院認定,首先許可專利為被告康文森公司所有以及有權做出許可的、聲稱並實際滿足2G、3G、4G 標准或技術規范且為原告華為公司所實際實施的全部中國必要專利﹔其次,許可產品是華為公司的移動終端產品,即手機和有蜂窩通信功能的平板電腦﹔再次,許可行為包括制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許可產品,以及在許可產品上使用許可專利﹔最后,許可費率問題上,華為公司需要向康文森公司支付的費率為:單模2G或3G移動終端產品中,中國專利包即中國標准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為0﹔單模4G移動終端產品中,中國專利包即中國標准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0.00225%﹔多模2G/3G/4G移動終端產品中,中國專利包即中國標准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為0.0018%。並且,華為公司僅需就“用於為組播內容提供選擇分集的系統和方法”(專利號:ZL200380102135.9)專利技術方案的4G移動終端產品向康文森公司支付上述許可費率。其中該案判決逐一明確了標准必要專利“標准必要性”的評價方法、標准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的計算方法、基准費率的測算方法而引發了廣泛關注。

目前,該案仍在上訴期內。本報記者就該案聯系了華為公司相關人員與康文森公司代理律師,雙方均表示,目前不便發表意見。

通信行業的標准必要專利許可費由於涉及技術較為復雜、標准必要專利存在必要性認定難、FRAND原則(公平、合理、無歧視)有待細化等原因,在計算專利許可費率上一直都存在較大爭議。在環球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永華看來,標准必要專利規則的核心問題是平衡好標准必要專利權人和標准使用者之間的利益,一方面要通過保護專利權來鼓勵創新,一方面還要避免專利劫持,防止專利權人利用優勢地位獲取過高利益而損害行業甚至消費者的利益。立法和司法機關一直在這個領域裡面做著艱難的平衡。此外,通信行業標准必要專利糾紛高發的現狀也給標准制定組織提出了挑戰,希望標准制定組織在標准制定過程中,能肩負起更大的責任,注重標准制定效率的同時也要兼顧標准的執行效率,平衡好標准必要專利權人和標准使用者的利益。

許可費率引糾紛

據了解,該案涉及的三件專利均應用於終端設備和網絡設備之中,其申請人均為諾基亞公司,后經授權許可,專利權人成為康文森公司。

2014年,康文森公司通過購買獲得諾基亞公司部分標准必要專利后,致函華為公司稱,華為技術公司使用的多件2G、3G、4G等通信標准的部分標准必要專利需要獲得其授權許可。之后,兩公司多次溝通,但均未達成一致。

2017年2月,康文森公司又以公開信件的形式致函華為技術公司,稱華為技術公司所提的標准必要專利包的費率不符合FRAND原則。同年7月,康文森公司在英國高等法院起訴華為技術公司及其英國關聯公司,請求英國法院判定華為技術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侵犯其4件英國專利,裁定其全球專利包的全球FRAND許可費率。2017年12月,康文森公司向華為技術公司提供了其主張標准必要專利的清單,該清單包括其在中國獲得授權的10族11件專利,目前狀態均為有效。同月,華為技術公司致函康文森公司,要求其在中國法院就中國專利權提起訴訟。

2018年1月,華為公司認為康文森公司怠於針對其中國專利在中國行使訴權的行為,造成華為移動終端產品是否侵權處於模糊狀態,遂以確認不侵犯專利權及確認標准必要專利使用費為由,訴至南京中院。與此同時,華為公司還就上述三件專利向原專利復審委員會提起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經過審理,三件專利被全部宣告無效。康文森公司隨即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目前,案件仍然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法院認定必要性

該案中,法院首先對被告聲稱的標准必要專利的必要性進行了認定。三案涉及的要確認專利實施許可條件的專利共14族15件,專利權人均為康文森公司。其中,已有8件專利被宣告全部無效。對於剩余的7件有效專利,法院逐一進行了必要性分析,將專利權利要求與3GPP(即蜂窩網通信標准制定組織)標准規范進行比對分析。如果權利要求的每個技術特征都可以在標准規范中找到對應,則認定該權利要求為“標准必要”﹔如果權利要求有任何一個技術特征不能在標准規范中找到對應,則認定該權利要求為“非標准必要”。經過比對分析,南京中院認為,7件專利中,名為“用於為組播內容提供選擇分集的系統和方法”的專利屬於3GPP標准下關於4G技術的標准必要專利。

該案雙方的主要爭議點為專利許可費率。在確認許可費率上,法院採納了華為公司主張的自上而下法來計算FRAND許可費率,而未採納康文森公司主張的可比協議法。因此,法院確定標准必要專利的中國費率的計算公式為:單族專利的中國費率=標准在中國的行業累積費率×單族專利的貢獻佔比。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平衡利益是核心

標准必要專利是專利與標准結合的產物,同時也帶來了兩個復雜法律體系的疊加,成為專利理論發展的最前沿、最復雜的領域之一,而由此引發的侵權訴訟更是備受關注。“該案的判決一是明確了標准必要專利‘標准必要性’的評價方法,即將專利的權利要求和標准規范比較,如果權利要求的每個技術特征都可以在標准規范中找到對應,該權利要求則為‘標准必要’﹔二是明確了標准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的計算方法﹔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基准費率的測算方法。”張永華表示。

近年來,我國企業涉及的標准必要專利糾紛並不少見。在張永華看來,標准必要專利糾紛多發的原因在於標准必要專利許可費難以確定。目前,標准必要專利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標准必要專利權利人為了獲得更多許可費,盡量多聲明而造成的標准必要專利過度披露問題。目前,標准必要專利完全依賴專利權人自己的聲明,標准制定組織並不去識別聲明的准確性。同時,由於每一件標准必要專利對於終端產品的貢獻率幾乎是無法計算的,無奈之下隻能平等對待每一件專利,在計算標准必要專利貢獻率時隻能先確定一個累積貢獻率,再按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專利的應得費率,這也是權利人過度披露的“動力”之一﹔同時,由於“FRAND原則”比較籠統,何為公平、合理很難認定﹔此外,標准必要專利權利人收取許可費的多少會受其市場競爭地位和話語權等因素影響,而這些不確定因素導致了標准必要專利糾紛的高發。

在張永華看來,法院的判決緊緊抓住了標准必要專利問題的核心,就是既要“對創新提供適當的鼓勵”,又要“避免專利劫持”,雖然司法機關不斷在判例裡推進規則的進一步明確,但仍然無法改變“FRAND原則”的模糊性,無法改變標准必要專利糾紛高發的現狀。這就需要標准制定組織在標准制定過程中,肩負起更大的責任,在注重標准制定效率的同時也要兼顧到標准的執行效率,更好地平衡標准必要專利權人和標准使用者之間的利益。(張彬彬)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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