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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發布2019年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09月23日08:58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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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農業農村部發布2019年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9月10日,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在甘肅省張掖市聯合舉辦農作物種子打假維權現場活動,並發布2019年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據悉,本次現場活動中發布的典型案例,以近年來發生的240余件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案件為基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農業科學院等單位的專家和知名律師的推薦、評議、篩選最終形成。推薦過程中,綜合考慮了案件所涉法律問題的典型性、社會影響、作物種類分布與案件類型等因素,對維權執法工作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司長張延秋出席活動並講話

據介紹,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主要特點:第一,從案件類型上看,本次入選的十大案例,既有品種權侵權訴訟案件,也有復審類案件,也有行政執法案例,案件類型更具代表性。原被告雙方在案件中爭議激烈,大多數訴訟案件經過二審程序,甚至啟動並進入再審程序,社會影響大,備受種業企業關注。這些案件的審理裁決,對品種權人及時通過司法和行政途徑解決品種權糾紛具有積極的指導作用。第二,從作物類型分布看,十大案例中,涉及玉米、水稻、小麥、大豆四種作物。這些品種科研投資大,培育時間長,種植面積廣,經濟效益好,是我國實施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所形成的育種創新成果典范。這些典型案件的審理裁決,對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維權執法實踐具有深遠影響。第三,從所涉法律問題看,所選擇的十大案例既涉及品種權侵權訴訟中追償權的使用、品種權許可合同轉讓規則、區域性獨佔許可實施、取証公証程序的運用等法律實務問題,還涉及行政執法侵權物處理方法、復審委員會撤銷原駁回決定的情形等。這些問題的明確界定和解釋,對解決品種權保護工作中的難點問題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副主任朱岩現場發布十大典型案例

據了解,近年來,我國品種權申請和授權數量快速增長。截至7月底,今年我國已受理農業植物新品種權申請3642件,授權1488件,累計申請總量3.0413萬件,授權總量1.3159萬件。我國農業植物新品種權年申請量已連續兩年位居世界第一。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司長張延秋表示,此次發布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旨在強化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大力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努力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和現代種業強國建設,正確引導植物新品種維權執法、加大對侵權者的威懾、增強權益人維護權利的信心,進一步強化尊重種業知識產權的社會意識,保障公平競爭的種子市場秩序。

張延秋同時指出,為現代種業發展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圍繞著重解決新品種保護“取証難、鑒定難、執行難”“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 “有法難依、違法難究”等問題,下一步,農業農村部將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以修訂新品種保護條例為契機,完善相關配套規章﹔二是以推進農業綜合執法為契機,強化行政執法體系建設﹔三是以深化“放管服”改革為契機,搭建綜合服務平台。

2019年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一)利馬格蘭歐洲訴黑龍江陽光種業有限公司等侵害玉米“利合228”植物新品種追償權糾紛案,依法判決陽光種業有限公司補償利馬格蘭歐洲損失363.75萬,將原審定品種“哈育189”名稱變更為“利合228”,將審定公告中的育種單位由“黑龍江省農業科學院玉米研究所、黑龍江省陽光種業有限公司”變更為“利馬格蘭歐洲”。

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明確,品種權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審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種權之日止的期間,對未經申請人許可,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單位和個人,品種權人享有追償的權利,並強調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程序不會產生新的民事權利。

(二)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與四川中升科技種業有限公司、博白農科所等互訴水稻“博Ⅲ優273”等品種權侵權與許可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四川中正與四川中升《品種轉讓協議無效》,酌情判定中正公司賠償博白農科所等經濟損失人民幣40萬元。

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明確,隻有經品種權許可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意,第三方才能繼受合同權利義務,成為許可合同當事人。未獲得許可,生產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構成侵權,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安徽皖墾種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許昌市大推廣種業有限公司等侵害小麥“鄭麥9023”品種權侵權糾紛案,依法判決大推廣公司直接在安徽銷售“鄭麥9023”的行為侵犯皖墾公司享有的“獨佔實施許可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8萬元。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明確,被許可人未按獨佔許可約定的地域范圍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構成侵權。種子銷售商應依法審查種子合法來源,盡力避免銷售侵權種子。

(四)江蘇明天種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張紹滿等侵害小麥“寧麥13”品種權侵權糾紛案,依法責令侵權方立即停止侵權,並酌定賠償明天公司5萬元。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明確,如何通過公証程序和農業行政執法程序依法收集証據,証明個體工商戶銷售白皮包裝種子構成侵權,並成功維權。

(五)四川宜賓市宜字頭種業有限責任公司等訴四川隆平高科種業有限公司侵害水稻“宜香1A”品種權侵權糾紛案,依法判決隆平高科公司產出許可期限使用庫存的“宜香1A”組配生產“宜香305”構成侵權,賠償宜賓農科院損失50萬元。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明確,超出許可期限使用在許可期限內庫存的授權品種繁殖材料,構成品種權侵權﹔生產授權品種繁殖材料公開銷售的,不屬於科研及育種例外。

(六)史淨泉與魏翠蘭等互訴對方不當行使小麥“蘇科麥1號”共有品種權糾紛案,依法判決共有品種權人史淨泉和魏翠蘭等與他人簽訂的品種權獨佔許可合同無效。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明確,共有品種權人應按約定行使權利,如無約定,可以自己實施或者普通許可他人實施,未經共有人同意不能排他或獨佔許可他人實施,也不讓轉讓品種權。

(七)科沃施種子歐洲股份公司請求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農業局處理賈國濤侵犯玉米“德美亞2號”品種權侵權及無証生產案,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農業局責令賈國濤停止違法行為,涉案生產的種子做轉商處理。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明確,品種權人能夠通過快速有效的農業行政執法程序,成功制止侵權,有效阻止侵權種子進入市場。

(八)武漢大學請求復審水稻“珞揚69”駁回品種權申請案,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依據復審請求人提交的褐飛虱抗性鑒定報告及抗性特異性分子標記序列,判定“珞揚69”具備特異性,撤銷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作出的駁回決定。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明確,植物新品種所應具備的特異性不應局限於《植物新品種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測試指南》所列性狀,如發現申請品種具備其他性狀的,應充分說明並提供証據。專業機構出具鑒定報告可以成為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和復審委員會重要的認定依據。

(九)安徽永民種業有限責任公司請求宣告授權品種大豆“菏豆13”無效案,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根據田間DUS重新測試結果,判定“菏豆13”具備特異性,駁回請求人無效宣告的請求,作出維持“菏豆13”品種權有效的決定。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明確,授權品種不符合授權要件的,任何人可以向復審委員會提起品種權無效宣告程序,復審委員會會根據程序,通過DNA分子鑒定、DUS測試等進行審查,確保符合授權條件的植物新品種得到保護。

(十)黑龍江省福德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請求玉米“北301”品種更名復審案,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根據請求人提供的証據,同意將授權品種“北301”更名為該品種的審定品種名稱“北單2號”。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明確,育種者在生產經營授權品種時必須確保一品一名,品名相符。如一品多名的,復審委員會在審查証實相關品種為同一品種且更名后的品種名稱符合規定,才予以更名。(記者 李鐸 通訊員 宋偉)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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