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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維權應有度 惡意訴訟不可取

2019年09月20日08:45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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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企業維權應有度,惡意訴訟不可取

近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高院)就上訴人張某某與被上訴人深圳市喬安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喬安公司)、原審被告上海凱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凱聰公司)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張某某上訴,維持原判,即張某某的行為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須賠償喬安公司經濟損失共計25萬余元。

該案主審法官朱佳平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知識產權訴訟是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的途徑,而非惡意打擊競爭對手的工具。民事訴訟中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濫用訴訟權利侵害其他當事人利益的,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訴訟爭斗不斷升級

凱聰公司成立於2008年4月9日,主要經營電子數碼產品、攝影攝像器材等,在天貓網上設有網店。2013年12月,凱聰公司發現,其在天貓開設的“凱聰安防科技店”陸續收到不少針對“421C凱聰夜視監控器探頭”的負面評論,該負面評論與處於淘寶網同類賣家前列的“喬安旗艦店”有關。2014年4月,凱聰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喬安公司訴至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下稱楊浦法院),請求法院判賠喬安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后當庭變更為20萬元。

楊浦法院經審理認為,凱聰公司指控喬安公司實施商業詆毀行為沒有証據支持,據此駁回了凱聰公司的訴訟請求。凱聰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2015年7月3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對上述一審判決予以維持。

然而兩公司的糾紛並未停止。2016年1月6日,凱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張某某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喬安公司在天貓網開設的喬安旗艦店銷售的“喬安1200線監控攝像頭”侵犯了其享有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ZL201430006661.6),索賠1000萬元。張某某在該案審理過程中,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2016年1月25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執行凍結了喬安公司銀行賬戶、支付寶賬戶內的資金共計1000萬元。

喬安公司辯稱其銷售的產品並未侵犯涉案專利權,並提出現有設計抗辯,同時向原專利復審委員會就涉案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不久后,原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30118號審查決定,宣告涉案專利全部無效。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喬安公司的現有設計抗辯成立,據此駁回張某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喬安公司先后遭遇兩次訴訟,雖然有驚無險,但仔細梳理案件証據,發現421C產品早已在淘寶商城公開銷售。喬安公司認為張某某明知其涉案專利已經公開,還提起高額賠償訴訟,申請財產保全,讓喬安公司資金出現周轉困難,其性質涉嫌構成惡意訴訟。

2017年6月27日,喬安公司一紙訴狀將張某某與凱聰公司告到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張某某和凱聰公司連帶賠償喬安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張某某與凱聰公司辯稱,由於凱聰公司員工的工作失誤導致涉案外觀專利的設計被提前公開,因此張某某與凱聰公司不具有主觀惡意,張某某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故對專利公開事實並不知情。

兩審法院均判侵權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某在明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缺乏權利基礎的情況下,仍然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使喬安公司受到經濟上的損失,屬於濫用訴訟權利,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法院一審判決張某某賠償喬安公司經濟損失共計25萬余元,駁回了喬安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張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訴。

“該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張某某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是否構成惡意訴訟、張某某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是否構成申請財產保全錯誤。”朱佳平向本報記者介紹。

朱佳平指出,惡意訴訟的構成要件包括侵害行為、損害后果、因果關系和主觀惡意四個方面,該案中張某某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被法院判決駁回,喬安公司為該案付出了相應的訴訟成本,故惡意訴訟中的前三個構成要件都已具備,關鍵在於主觀惡意的判定。

該案中,凱聰公司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公開銷售了與專利基本相同的421C產品,故涉案專利實質上因缺乏新穎性而自始無效。張某某作為凱聰公司當時的法定代表人,已經知道421C產品的在先銷售情況,卻仍以該無效專利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屬於明知其訴請缺乏法律依據或事實根據的情形。

除此之外,喬安公司與凱聰公司是同業競爭關系,張某某在專利侵權案中索賠高達1000萬元,明顯超出了外觀設計專利對產品利潤的貢獻,足見有維權以外的目的。而且,由於外觀設計專利在專利授權時不進行實質審查,所以專利效力存在不穩定的可能性,專利權人提起侵權訴訟能否勝訴很不確定,凍結喬安公司資金1000萬元更會給其造成不必要損失,可見張某某提起該訴訟具有損害喬安公司利益的不正當目的,並且也實施了明顯不當、有違誠信的訴訟行為。


  “關於是否構成申請財產保全錯誤,該案中,張某某應預見1000萬元索賠難獲法院全額支持,故申請凍結喬安公司資金1000萬元金額明顯過高,會嚴重影響該公司的正常經營﹔商業詆毀案中出現專利喪失新穎性的証據后,張某某繼續提出專利侵權訴訟,這些均証明其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朱佳平表示。

綜上,法院二審認定張某某起訴的專利侵權案構成惡意訴訟,其在該案中申請財產保全具有過錯,應當賠償喬安公司相應損失,據此駁回了張某某的上訴請求。

專家支招應對風險

有業內人士表示,民事訴訟本是當事人的一項正當權利,但以打擊競爭對手為目的發起惡意訴訟,不僅目的難以實現,而且“損人不利己”,面臨著侵權風險。

北京知識產權法研究會商標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孫彥認為:“惡意訴訟的危害是讓不誠信主體利用法律獲得了不正當利益,因此應該予以制止。法院判決對於權利人正當維權給出了指引。在市場經營以及訴訟活動中,均應遵守誠信原則,不得利用法律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否則需要就其不誠信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他同時指出,當然對於知識產權維權,由於知識產權制度的設計會存在權利不穩定的情形,此時需要看權利人是否存在惡意,如果不存在,不能因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等專利被無效而追究權利人的訴訟責任。

那麼,企業如果遭遇惡意訴訟,應該如何應對呢?朱佳平建議,當企業遭遇他人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時,首先應當積極應訴,配合法院通過審判程序分清是非曲直,同時注意保留訴訟成本支出的証據﹔在前案勝訴后,可以通過分析對方當事人在前案中的訴訟行為來判斷是否存在惡意訴訟的可能,如果確有証據表明對方存在惡意的,可以提起惡意訴訟損害賠償責任之訴,就前案中的訴訟損失獲得賠償。“需要注意的是,現有法律未明確規定惡意訴訟的損害賠償責任,目前法院僅在知識產權審判中受理此類訴訟。”

孫彥建議,一方面,企業應該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維權時應該搜集對方存在惡意的証據﹔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權利人應在維權過程中嚴守誠信原則,權利主張和索賠金額應該適度,與涉嫌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相當,避免被認定為惡意訴訟。(本報記者 孫芳華 通訊員 高遠)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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