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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拍他人“番外”作品,侵權!

2019年09月18日09:45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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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王曉頔(筆名九夜茴)訴北京搜狐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搜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金狐公司)、浙江夢幻星生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下稱夢幻星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三被告停止在電視劇《匆匆那年:好久不見》(下稱涉案電視劇)中使用《匆匆那年》小說“番外”內容、劇名中使用“匆匆那年”、每集片頭使用“根據九夜茴同名小說《匆匆那年》改編”文字,搜狐公司、金狐公司停止傳播涉案電視劇﹔金狐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0萬余元, 夢幻星公司對其侵犯攝制權的行為與金狐公司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搜狐公司對其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與金狐公司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

對此,有專家表示,制作者拍攝影視作品,需要經過相關權利人的許可才能使用。影視制作公司應在約定的時間期限和許可范圍內對原著進行改編,並尊重原著作者的權利。原著作者在簽訂協議時要明確約定版權許可的時間和范圍,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改編引糾紛

王曉頔系小說《匆匆那年》的作者,該書下冊最后部分為“番外”,且“番外”為《匆匆那年》小說續作,獨立於該小說。2012年4月,王曉頔與金狐公司簽訂《轉讓協議》,約定金狐公司獨家購買小說《匆匆那年》的網絡劇改編權等權利。據了解,金狐公司制作完成網絡劇《匆匆那年》,每集片頭注明“九夜茴同名原著改編”。隨后,王曉頔發現搜狐視頻播放的16集涉案電視劇,每集片頭注明“本故事根據九夜茴同名小說《匆匆那年》改編”,片尾署名出品單位為金狐公司,攝制單位為夢幻星公司,並注明本劇全部著作權歸金狐公司所有。據此,王曉頔以搜狐公司、金狐公司、夢幻星公司侵犯其小說《匆匆那年》的作品完整權和改編權及“番外”部分的署名權、改編權、攝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澱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涉案電視劇並賠禮道歉﹔三被告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0萬余元。

三被告共同辯稱,王曉頔已將《匆匆那年》小說改編為電視劇、網絡劇的權利轉讓給了金狐公司,金狐公司有權延伸、續寫、改編該小說,有權將該小說改編為電視劇。

海澱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曉頔與金狐公司之間《轉讓協議》針對的作品為小說《匆匆那年》,不涉及王曉頔在訂立該協議之后完成的小說“番外”。夢幻星公司未經許可在攝制中擅用“番外”中的涉案內容,侵犯了原告對《匆匆那年》小說“番外”中的內容享有的攝制權。搜狐公司通過網站傳播該劇與金狐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據此,海澱法院一審作出上述判決。

雙方均上訴

原被告雙方均不服海澱法院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王曉頔上訴稱,涉案電視劇侵犯其對《匆匆那年》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改編權﹔涉案電視劇並非《匆匆那年》小說所表達的故事內容,卻被冠以“根據原著改編”字樣,構成對《匆匆那年》小說的歪曲、篡改。此外,三被告無權攝制發行涉案電視劇。

金狐公司上訴稱,其在影片上標注“本故事根據九夜茴同名小說《匆匆那年》改編”是對《轉讓協議》的履行,非虛假宣傳。《匆匆那年》的知名度是在包括金狐公司在內的各方努力下贏得的,不應被王曉頔獨佔。搜狐公司上訴稱,其僅為涉案電視劇的播放平台,對該劇不享有著作權,不應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查明,夢幻星公司雖然實施了侵犯王曉頔攝制權的行為,但沒有証據証明其侵權惡意明顯﹔金狐公司在明知其從王曉頔處受讓的權利內容和范圍的情況下,仍在制作的影視劇中使用超出《轉讓協議》范圍的“番外”內容,主觀過錯明顯。搜狐公司在明知金狐公司與王曉頔就涉案電視劇存在糾紛的情況下,仍然將該劇置於網站顯著位置,侵權故意明顯。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履約防侵權

“該案的焦點之一在於無論小說‘番外’是否獨立出版,都不能否定《匆匆那年》小說和小說‘番外’為兩部相互獨立的作品。”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律師潘士霖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首先,制作者拍攝影視作品,需要經過相關權利人的許可才能使用。該案被告金狐公司即使通過《轉讓協議》依法獲得了《匆匆那年》小說的網絡劇改編權等權利,也不能想當然地認為其對番外作品也享有相關權利。其次,雖然金狐公司制作的網絡劇《匆匆那年》獲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但該劇的知名度是以《匆匆那年》小說的影響力為基礎,不影響“匆匆那年”本身作為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獲得保護,也不能成為金狐公司再制作與《匆匆那年》小說無關的影視劇時使用該名稱的正當理由。因此,金狐公司未經作者許可,在涉案電視劇的名稱中使用“匆匆那年”,足以使人產生混淆誤認,屬於擅自使用作者知名小說特有名稱的行為。

潘士霖建議,影視制作公司在制作影視作品時應嚴格遵守與原著作者之間的協議,在約定的時間期限和許可范圍內對原著進行改編,在制作過程中,也應該盡可能與原著作者進行溝通,尊重原著作者的權利,不能抱著僥幸心理打擦邊球,否則可能帶來更大的經濟損失。“對於影視播放平台,雖然有‘避風港原則’的保護,但是在明知侵權的情況下,也可能被認定為共同侵權,承擔賠償責任。對於原著作者,應該注意在簽訂協議時明確約定版權許可的時間和范圍,對被許可方后續行為進行跟蹤,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報記者 鄭斯亮)

(責編:林露、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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