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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和中匡石油的商標是與非

2019年09月12日10:37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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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市場驚現“莆田系”石油?中國石油和中匡石油的商標是與非快來了解一下!

一段此“中匡石油”非彼“中國石油”的視頻曾在網上熱傳,很多網友表示“不敢加,怕被誆”,並紛紛直呼“莆田系”防不勝防。近日,一起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再度牽扯出“中匡石油”的是是非非。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中匡石油集團(福建)有限公司(下稱中匡石油公司)的第11755200號“寶石花圖形”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如圖),與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國石油公司)的第4360583號“中國石油及寶石花圖形”商標(下稱引証商標一,如圖)、第5515017號“寶石花圖形”商標(下稱引証商標二,如圖)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據此駁回了中匡石油公司的訴訟請求,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所作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裁定得以維持。

異地同行起紛爭

記者了解到,中匡石油公司於2013年10月21日在福建省莆田市注冊成立,經營范圍包括柴油、汽油(僅限分公司在取得前置許可后經營)、潤滑油、煤油批發、零售及加油站管理等。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中匡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輝是福建省申國石油有限公司(下稱申國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時擔任中匡石油公司與申國石油公司的執行董事兼總經理,還系莆田市城廂區華達農業新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華達農業公司)的股東及監事。

2012年11月16日,華達農業公司提交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2014年4月28日被核准注冊使用在車輛加油站、汽車保養和修理、運載工具(車輛)故障救援修理服務、汽車清洗等第37類服務上。2016年,訴爭商標被核准轉讓予中匡石油公司。

中國商標網顯示,在與訴爭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服務上,中匡石油公司申請注冊了多件包含寶石花圖形及“中匤”文字的商標﹔申國石油公司申請注冊有“申國石油”“甲國石油”“由國石油”“中固石油”等商標﹔華達農業公司申請注冊了“中匡石化”“申國石油”“中園石油”等商標。

中匡石油公司及其關聯企業上述商標申請注冊行為,招致中國石油公司的注意,並由此引發中國石油公司與中匡石油公司之間的紛爭。

中國石油公司認為,訴爭商標與其在先確權的兩件引証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應予宣告無效。中匡石油公司及其關聯企業不斷申請注冊摹仿中國石油公司知名商標的標識,並在實際使用中導致相關公眾產生了混淆、誤認,具有攀附中國石油公司知名度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惡意,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針對中國石油公司的上述主張,中匡石油公司回應稱,訴爭商標與兩件引証商標的標識在構成要素、構圖、設計風格、整體外觀視覺效果方面存在明顯區別,未構成近似標識,訴爭商標與兩件引証商標共存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訴爭商標應予以維持。

是否近似引爭議

圍繞不同觀點,原商評委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與兩件引証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屬於相同或類似服務,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一的圖形部分及引証商標二在整體視覺效果方面接近,在顏色構成方面亦高度近似,均由上部分黃色花圖形及下部分紅色構成,訴爭商標與兩件引証商標給消費者整體印象接近,不易區分,共存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是系列商標或產生關聯性聯想,進而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綜上,原商評委認為訴爭商標與兩件引証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據此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中匡石油公司不服原商評委所作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8月9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雙方表示對訴爭商標與兩件引証商標核定使用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沒有異議,爭議焦點在於訴爭商標與兩件引証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是內部向左下和右下散發線段的十等份上黃下紅寶石花圖形,引証商標一是由從左下到右下散發七條線段的十等份上黃下紅寶石花圖形及漢字“中國石油”構成,引証商標二是從左下到右下散發七條線段的十等份上黃下紅寶石花圖形,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一的圖形部分、引証商標二在構成要素、構圖風格及整體外觀視覺效果上高度近似,構成標識上的近似。同時,中匡石油公司提交的証據不足以証實在市場上訴爭商標與兩件引証商標能夠產生區分。綜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兩件引証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應予宣告無效。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中匡石油公司的訴訟請求。

截至記者發稿時,該案尚處於上訴期,本報將繼續關注后續進展。(本報記者 王國浩)

(責編:林露、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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