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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牙耳機取名“騰訊”,兩公司一審被判賠償2000萬元

姜旭
2019年09月10日09:25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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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藍牙耳機取名“騰訊”,兩公司一審被判賠償2000萬元

  最近市面上一款宣稱“騰訊首款無線藍牙耳機”的產品,被法院一審判決侵犯了騰訊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近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濟南中院)就騰訊公司起訴深圳市小飛魚移動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小飛魚公司)、深圳市風鈴動漫有限公司(下稱風鈴公司)、濟南歷下上方有電子產品經營部(下稱上方有經營部)等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三被告生產、銷售的“騰訊首款無線藍牙耳機”的產品侵犯了騰訊公司享有的“騰訊”文字與“騰訊圖形”注冊商標專用權,三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耳機產品,在耳機產品宣傳中不得使用“騰訊”字樣,在耳機產品上不得使用“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企業名稱﹔小飛魚公司和風鈴公司需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等共計2000萬元。

  據了解,被告已提起上訴。

  耳機取名“騰訊”被訴侵權

  騰訊公司向濟南中院起訴稱,

  其在市場上發現了由由小飛魚公司、風鈴公司生產銷售的“騰訊無線耳機”,且兩公司在“無線耳機”產品上、公司網站中、天貓商城、京東商城、淘寶網、產品廣告視頻中突出使用“”標識,產品的包裝上標注版權商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據查,兩公司生產的無線耳機銷售渠道涉及線上、線下,銷售范圍廣,銷售價在199元到899元不等。除在北京、濟南、泰安、成都、鄭州等12個省市線下銷售外,被告還在淘寶網、1688網、京東網等平台進行線上銷售,並通過網站、微信等渠道宣傳推廣侵權產品。上方有經營部就是小飛魚公司無線耳機全系列產品的山東區域代理商。

  此外,騰訊公司還發現,在宣傳銷售過程中,上述兩公司大量使用“騰訊”相關字樣,如在其公司網站的“產品介紹”中使用“騰訊 Qbuds無線耳機”、“騰訊戰略合作伙伴”等字樣介紹產品﹔而且在淘寶網、京東商城、天貓商城宣傳銷售產品時,大量使用“騰訊耳機”“騰訊首款無線藍牙耳機”“騰訊推出首款無線藍牙耳機 Qbuds W1”“騰訊Qbuds無線耳機”等字樣。

  騰訊公司認為,小飛魚公司、風鈴公司在生產、銷售耳機的過程中,突出使用“”標識,大量使用“騰訊”相關字樣,使相關大眾對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為耳機是騰訊公司生產的,或是和騰訊存在關聯。上方有經營部作為耳機系列產品的山東區域代理商,銷售大量耳機,亦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據悉,騰訊公司將三公司及相關負責人起訴至濟南中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法院判賠2000萬元

  庭審中,三被告否認侵權。

  小飛魚公司辯稱,其從風鈴公司處獲得涉案商標的使用許可,其使用涉案商標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並非惡意侵權,更不應當構成侵權。2015年,騰訊公司、小飛魚公司與風鈴公司在“騰訊兒童”手表項目中達成合作,生產銷售“騰訊兒童”手表,商標為“企鵝圖形+騰訊兒童”(圖形+文字組合)。騰訊公司向小飛魚公司出具授權書,授權小飛魚公司作為“騰訊兒童”手表的全國實體渠道總代理。在產品生產過程中,實際上使用的商標為企鵝圖形即涉案第5101945號商標作為騰訊兒童手表的商標並一直沿用,騰訊公司也同意並未提出過異議,小飛魚公司亦參加了額騰訊公司組織的一系列上午活動,該項目被媒體廣泛報道。2015年10月,約稿授權風鈴公司生產銷售騰訊兒童等品牌電子產品,2016年11月,風鈴公司授權小飛魚公司生產銷售騰訊兒童耳機,並於2017年6月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由風鈴公司提供產品的騰訊商標,並提供生產銷售等授權認証。后來,風鈴公司向小飛魚公司提供涉案第5101945號商標作為騰訊兒童耳機的商標。基於風鈴公司實際控制人擔任騰訊公司版權運營總監身份的信任,也由於在與風鈴公司及騰訊公司在騰訊兒童手表項目合作過程中的做法,小飛魚公司有充分的理由認為風鈴公司提供的商標經過了騰訊公司的同意。

  上方有經營部答辯稱,小飛魚公司明確承諾銷售產品具有合法授權,同時其業務經理出具過書面授權,經營部在產品的購入和對外銷售過程中始終不知道涉案產品可能存在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情形,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風鈴公司等未答辯亦未提價証據。

  濟南中院經審理認為,騰訊公司依法享有涉案“”“騰訊”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享有“騰訊”企業名稱權。涉案商標和“騰訊”企業名稱經長期使用,獲得諸多社會榮譽,具有了很高的品牌價值、知名度和美譽度。涉案商標和“騰訊”企業名稱應當獲得較高水平的保護。

  被告在產品上以及廣告宣傳過程中突出標注“”標識,並使用“騰訊 Qbuds無線耳機”的字樣,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相關公眾會誤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系騰訊公司提供或被告使用該商標獲得了騰訊公司許可,或者被告與騰訊公司存在某種特定聯系。構成對騰訊公司注冊商標權的侵害。

  與此同時,被告大量使用“騰訊”企業字號及“騰訊”公司的企業名稱進行宣傳推廣,具有明顯的攀附知名企業商譽的主觀意圖,會使相關公眾認為被控侵權產品是騰訊公司的商品或兩者存在某種特定聯系。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小飛魚公司、風鈴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騰訊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騰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耳機產品﹔被告小飛魚公司、風鈴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即在耳機產品宣傳中不得使用“騰訊”字樣,在耳機產品上不得使用“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企業名稱,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2000萬元。被告濟南歷下上方有電子產品經營部立即停止侵犯騰訊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騰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即立即停止銷售涉案耳機產品。(本報記者 姜旭)

(責編:林露、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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