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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家“胡慶余堂”,誰正宗?

張彬彬
2019年09月10日09:23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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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兩家“胡慶余堂”,誰正宗?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杭州中院)就杭州胡慶余堂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杭州胡慶余堂公司)起訴上海顯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顯龍公司)及上海胡慶余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下稱上海胡慶余堂公司)、杭州阿裡巴巴廣告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上海胡慶余堂及顯龍公司立即停止侵權,上海顯龍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上海胡慶余堂立即停止使用“上海胡慶余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等25萬元。  1989年,杭州胡慶余堂制藥廠經核准注冊了第336810號“胡慶余堂”商標,核定使用在“中藥成藥、中藥飲片﹔中藥材”等商品上,隨后,又分別經核准注冊了第504311號“胡慶余堂 雪記”商標、第1542468號“胡慶余堂”商標、第1728501號“胡慶余堂”商標(以下統稱涉案商標)。在后續經營中,涉案商標變更注冊人為杭州胡慶余堂公司。此后,“胡慶余堂”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而胡慶余堂商號也被認定為浙江省知名商號。  上海胡慶余堂公司成立於2013年,經營范圍為中藥飲片等。早年,上海胡慶余堂國藥號經核准注冊了第325864號“上海胡慶余堂國藥號”商標、第289247號圖文商標。而后,兩件商標被轉讓至上海蔡同德藥業有限公司(下稱蔡同德公司)。隨后,上海胡慶余堂公司經股東蔡同德公司核准轉讓擁有了上述商標。  杭州胡慶余堂公司發現,上海胡慶余堂公司及顯龍公司在阿裡巴巴平台上銷售的產品,帶有“胡慶余堂”標識,涉嫌侵犯了其商標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遂將三被告起訴至法院。

  對此,上海胡慶余堂公司辯稱,上海胡慶余堂公司合法使用公司名稱,未侵犯杭州胡慶余堂公司的商標權,上海胡慶余堂亦是百年老字號,不存在搭便車的行為。顯龍公司表示,上海胡慶余堂的商號在上海具有知名度且為百年字號,其已經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未侵犯杭州胡慶余堂公司的權利。

  隨后,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下稱濱江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顯龍公司、上海胡慶余堂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杭州胡慶余堂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顯龍公司賠償杭州胡慶余堂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5萬元﹔上海胡慶余堂公司賠償杭州胡慶余堂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駁回杭州胡慶余堂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不服,上訴至杭州中院。

  杭州胡慶余堂公司上訴稱,根據相關事實,上海胡慶余堂公司知名度較小,而且在2003年至2013年一直以“上海蔡同德藥品連鎖有限公司胡慶余堂國藥號”形式存在,上海胡慶余堂、案外人上海蔡同德藥業有限公司明知杭州胡慶余堂公司的知名度及“胡慶余堂”商標及字號的知名度,顯然是攀附杭州胡慶余堂公司的商譽。基於“胡慶余堂”商標和字號的高知名度,顯龍公司與上海胡慶余堂公司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主觀意圖明顯,一審判決金額過低。  上海胡慶余堂上訴稱,“胡慶余堂”是上海胡慶余堂公司的字號,不是商標,且與其所有的第325864號“上海胡慶余堂國藥號”商標近似,未侵犯杭州胡慶余堂公司的商標權﹔一審判決賠償10萬元,缺乏事實依據。

  顯龍公司上訴稱,顯龍公司未侵犯杭州胡慶余堂公司的商標專用權,其已經做到合理注意義務,承擔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萬元過高。

  杭州中院經審理后認為,盡管上海胡慶余堂公司根據授權可以使用“上海胡慶余堂國藥號”商標,但涉案商品上使用的“胡慶余堂”標識與“上海胡慶余堂國藥號”商標不相同,屬於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行為,如自行改變后的標識導致與他人注冊商標混淆,仍然構成商標侵權。根據歷史沿革,上海胡慶余堂公司作為同行業者理應知曉杭州胡慶余堂公司及“胡慶余堂”商標的發展情況,正因為存在復雜的背景,原有企業名稱之間的區別空間已然很小,因此,上海胡慶余堂公司理應主動避讓。顯龍公司及上海胡慶余堂公司關於上海胡慶余堂公司使用“胡慶余堂”具有歷史背景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上訴意見,不予採納。

  最終,杭州中院維持了濱江法院部分判決,並作出前述終審判決。(張彬彬)

(責編:林露、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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