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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網絡課堂開學第一課

2019年09月10日09:12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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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知識產權:網絡課堂開學第一課

  9月1日,全國各地中小學校迎來開學日,各大教育機構也開啟了新一學期的網絡教學。隨著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移動計算等新技術的推廣,科學技術對教育的革命性影響日漸顯著,推動教育信息化,構建“互聯網+教育”新生態,已成為教育興國、學習強國的重大舉措,出現好未來、新東方等一大批教育企業。易觀監測數據顯示,今年第1季度,國內互聯網教育市場整體交易規模達到1037.4億元,活躍用戶人數達到3.7億人。與此同時,創新的互聯網教育也面臨知識產權保護難題,諸如網絡課堂上由人工智能生成的結果、試題類作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如何解決海量作品授權問題等。8月31日,清華大學法學院糾紛解決研究中心主辦了一場“互聯網教育行業知識產權保護”研討會,給行業上了一堂知識產權保護課。

  網課內容如何保護?

“互聯網+教育”,離不開新技術的應用。好未來教育集團總法律顧問魏嘉介紹,在好未來旗下的網絡課堂,廣泛應用AI技術,借助計算機視覺、語音處理、自然語言處理及數據挖掘等前沿技術實現智能教學。

  這些人工智能生成的課堂內容,能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張陳果認為,給予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未必需要也不一定符合著作權法目的,可以考慮通過類比解釋擴大人類智力成果的解釋范圍,分析個案看其是否能構成有獨創性的作品。她認為,除了法律保護,知識產權制度應重點關注支撐互聯網教育AI的算法、模型、大數據等核心資源和技術,通過強精固本鼓勵研發實現長遠利益。

  在網絡授課中,平台一般會向學員發放大量試題。這些試題類作品有無獨創性,題庫類作品的著作權歸誰,也存在較大爭議。在北京市中永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韻看來,對試題類作品的獨創性判斷具有一定的難度:以一道高考試題的解析為例,解析方法是否能認定為具有獨創性,在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認定結果,因此思想表達的二分、試題本身種類以及表達形式的受限程度等都是應考慮的因素。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高翡則認為,對於一道試題,解題思路本身不受保護,同時公式屬於公有范疇不能予以壟斷保護。如果表達方式優先,那麼思路的表達方式的獨創性不宜被認定。她認為,可以從試題庫角度分析,由於選擇和編排試題具有不同程度的獨創性,可以考慮予以保護。“應結合具體題庫作品的本身樣態判斷獨創性和作品類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樊雪認為,把握“合理使用”原則的“三步檢驗法”,才能平衡創作者、文化傳播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關系。

  賠償數額如何計算?

  網課的興起,也讓一些不法分子看到了“商機”,他們以極低的價格銷售或者免費贈送海量課程視頻、講義、錄音,給權利人帶來很大傷害。凱叔講故事就面臨這樣的困擾。凱叔講故事總監於洋介紹,因音頻載體小容易被他人侵權,而判賠金額低讓侵權者無所顧忌,再加之很多侵權行為隱蔽,特別是舉証侵權行為人的實際獲利金額困難,導致很多權利人維權積極性不高。“權利人難獲得合理賠償,主要原因有3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亓蕾介紹,一是知識產權本身的無形財產性決定了賠償額不能准確計算﹔二是法院將較多精力放在性質的認定上,而沒有過多關注賠償問題﹔三是權利人往往沒有盡到自己應負的舉証責任,導致法院缺乏判決的依據。

  那麼,權利人應如何充分舉証,以獲得合理的賠償?高翡建議,權利人應根據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提出明確請求和進行合理舉証。在舉証方面,權利人可以拓展思路,如通過對作品和創作主體本身的知名度、投入成本、對外許可使用費用標准等進行舉証,這有助於法官確定知識產權價值﹔還可通過舉証妨礙等制度轉移証明責任。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訴訟法教研室副主任谷佳杰則認為,權利人損害賠償問題的第一層是實體法上的損害賠償數額証明問題,第二層是動態訴訟法的舉証難問題,這是民訴法理論供給不足導致的問題,應當對法定賠償制度進行完善,通過配套制度賦予當事人一定証明權,保障其能搜集到舉証的証據。

  授權渠道如何打通?

  網絡教學平台在教學中會大量使用他人作品,需要獲得權利人的許可,但這一渠道並不是很通暢。魏嘉表示,好未來就面臨這樣的難題,特別是對於那些在網絡上傳播的作品“碎片化”使用,更難獲得授權,他希望能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來解決這一難題。

(責編:林露、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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