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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取名須避開欺騙性陷阱

張 航
2019年09月09日15:59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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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香煙不能用“長壽”作商標,藥品不能用“萬能”作商標,服裝不能用“健康彩棉”作商標……雖說商標是企業產品跨入市場的敲門磚,但商標取名也不能隨心所欲,否則這塊“金磚”可能因帶有欺騙性特點砸到企業自己的腳。

要想避開欺騙性陷阱,企業須在商標申請前對欺騙性有無做出預判,修正可能帶有欺騙性的成分,提高商標注冊申請通過率。判斷商標有無欺騙性涉及如下3個問題:何謂欺騙性?何為欺騙性的判斷主體?判斷欺騙性是否考慮標志指代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本文將通過3個案例對上述問題進行探析。

欺騙性界定

A公司申請注冊“零缺陷超級貼必定SUPER”商標,指定使用在染料、印刷油墨、油漆等商品上,但因標志具有欺騙性而被駁回。法院認為,訴爭商標含有的“零缺陷”意為“沒有缺陷”或“無瑕疵”,結合指定使用的商品,容易使人認為相關商品完美無缺、毫無缺陷,從而對商品質量產生誤認,構成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情形。

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標志的文字、圖形等掩蓋了該標志所使用商品在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產地等方面的真相,足以使公眾對商品的真相產生錯誤認識。換言之,帶有欺騙性是指因標志外觀與產品實際不符而具有的欺騙性。此種欺騙性須達到足以使公眾產生錯誤認識的高度蓋然性,如果基於公眾的一般認知水平和認知能力,標志不致引人誤解,則不應認定標志帶有欺騙性。該案中,訴爭商標“零缺陷超級貼必定SUPER”向公眾傳遞出“商品不具有任何缺陷”的信息,與商品實際情況顯然不符,因此帶有欺騙性。

企業為更好地宣傳和推廣產品,將對產品的美好願景融入商標之中無可厚非,但如果不切實際隨意取名,此種凝結在商標上的美好願景可能因帶有欺騙性而碰壁。

相關公眾為欺騙性判斷主體

北美信托集團(下稱B公司)申請注冊“北美信托銀行”商標(下稱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研究與開發(替他人)、計算機硬件設計和開發咨詢等服務上。但因訴爭商標與B公司的企業名稱不符帶有欺騙性而被駁回。法院認為,B公司作為北美信托銀行的控股母公司,申請注冊訴爭商標符合行業慣例,不會使相關公眾對服務質量等特點或產地發生誤認,不帶有欺騙性。

帶有欺騙性,即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此處的“公眾”是指“相關公眾”,還是“社會公眾”?

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比如醫學雜志的相關公眾是醫院、制藥企業、醫藥經銷商、醫生、患者等。顯然,較於社會公眾,相關公眾的覆蓋范圍較窄,認定欺騙性的門檻較高。該案中,作為研究與開發(替他人)、計算機硬件設計和開發咨詢等服務的相關公眾,應當對相關服務有一定的知識背景,並不會因B公司將訴爭商標注冊使用在上述服務上而對服務特點等產生誤認,因此訴爭商標不帶有欺騙性。法院以相關公眾作為欺騙性判斷主體,避免了因門檻過低使某些標志喪失作為商標使用和注冊的可能性。

企業在選用商標時,也應從相關公眾的視角出發,判斷標志是否帶有欺騙性。對於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標志,企業要謹慎選用。

判斷須考慮商品或服務類別

C公司申請注冊“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標,指定使用在紙、紙巾、包裝紙等商品上,但因標志帶有欺騙性被駁回。法院認為,訴爭商標含有的“怕上火喝”,會使相關公眾將之與飲品或可飲用的流體食物相聯系。但其指定使用的紙、紙巾、包裝紙等商品不具有飲用可能性,公眾根據生活常識,不會認為飲用該類商品有預防上火的功能,因此訴爭商標不帶有欺騙性。

帶有欺騙性有關規定強調的是因產品本身與標志所表達的內容不一致而產生的欺騙性,是相對於標志所指代的商品或服務的特點等方面的真相而言的。脫離標志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很難認定標志本身是否存在虛假或誤導。即使是同一標志,使用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務上,是否帶有欺騙性的結論也不盡相同。因此,判斷是否帶有欺騙性必須以標志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為基礎。該案中,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紙、紙巾、包裝紙等商品上,標志所傳遞信息與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征並無直接關聯,訴爭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冊使用不會引發誤認,因此不帶有欺騙性。商品或服務類別直接影響著標志有無欺騙性的結論,如“長壽”標志雖不能使用在香煙上,但如果使用在交友服務上,就難以認定其是否帶有欺騙性。

商標起名是個技術活,一著不慎可能滿盤皆輸。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前,企業如能對標志有無欺騙性進行自查自糾,將有助於減少商標被駁回的風險,提高商標注冊申請的通過率。

(作者單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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