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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的若干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2019年09月09日13:39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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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於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的若干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近年來,隨著商標品牌戰略的深入實施及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的不斷推進,我國的商標注冊申請量持續增長,連續多年位居世界首位。然而,少數申請人的商標注冊行為明顯超出正常經營需要,不以使用為目的大量囤積商標,阻礙有正常經營需求的市場主體申請注冊商標,並將囤積的商標高價轉讓給使用人以獲取不正當利益。

“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嚴重擾亂了健康的商標管理秩序和公平的市場經濟秩序,而且還浪費了行政與司法資源。”北京市律師協會商標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主任湯學麗表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日前公布的《關於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明確了規制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的具體措施,有利於進一步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維護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

  惡意注冊危害多

  伴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商標促進市場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作用日益凸現。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背景下,中小微企業不斷涌現,市場主體對注冊商標的需求增長空前。而隨著商標注冊程序優化、注冊周期縮短、注冊成本降低、注冊資源減少,以傍名牌為目的的商標惡意申請行為時有發生,以轉讓注冊商標牟利而非實際使用為目的的商標囤積注冊行為大量出現。這些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和商標管理秩序,破壞了營商環境,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並強烈呼吁應盡快予以遏制。

“據不完全統計,涉嫌惡意注冊的案件在除駁回復審和撤銷復審案件之外的其他商標行政案件中的比例達30%以上。”湯學麗表示,我國現階段商標惡意注冊形勢嚴峻,搶注國內外知名商標、商號、名人姓名的,同一主體囤積幾百件甚至幾千件商標的,不使用、待價而沽的,搶注者“賊喊捉賊”惡意維權的,不一而足。搶注者通過高價轉讓商標、提起商標侵權訴訟要求高額賠償、使用搶注商標即搭便車等方式獲利,擾亂了商標注冊和管理秩序,給誠信經營者造成了發展障礙。“企業的品牌建設應以誠信為基礎,以產品質量和產品特色為核心,以商標為載體來實現。然而,當企業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時,摹仿者和搭便車者便會接踵而至,惡意注冊、攀附他人商標商譽、惡意獨佔公共資源屢見不鮮。”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好醫生藥業集團董事長耿福能提出《關於修改完善〈關於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的建議》,深刻分析了商標惡意申請和囤積注冊行為的表現和危害后提出,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嚴重損害了商標注冊和管理部門的公信力以及行業和企業的正常發展,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對企業的品牌建設造成巨大負面影響,並對在先權利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商標是一種符號,其初始功能為表現產品或服務出處,代表著品牌的聲譽。而隨著商標的市場使用,經營者在商標上的投資逐步增加,商標開始成為一種獨立的財產、交易對象,而且其價值會遠遠大於商品本身的價值。”在耿福能看來,商標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搶注商標是嚴重侵吞其他企業資產的行為。

  加強規制進行時

  為有效規制惡意申請和囤積注冊行為,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營造良好營商環境,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商標法的決定,圍繞規制惡意申請、囤積注冊等行為和加大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懲罰力度兩方面對商標法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改,修改條款將於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為配合此次商標法修改,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規制惡意商標申請,維護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根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見稿,對商標法修改內容進行操作層面的細化。

  根據修改后的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應以使用為目的,具有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實際需要,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此次修改后的商標法雖然增加了上述有關概括性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還缺乏具體依據和標准。”湯學麗表示,征求意見稿中的有關規定充分運用現有法律制度,重申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立法宗旨,加強政策引導,有效解決現實問題,並為今后修改完善商標法奠定基礎、積累經驗。

  據了解,征求意見稿共有17條,重申了商標法確立的誠信原則和以使用意願為前提申請商標注冊的導向,規定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的行為類型及法律后果,明確了商標注冊部門在判斷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時的考量因素,提出了規制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的具體措施。

  規制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需要多方形成合力,包括市場主體的遵守、行業的自律、誠實守信意識的增強、社會的監督、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等。“征求意見稿劃分了各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引導、規范商標申請注冊和使用行為的職責,提出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引導申請人依法申請商標注冊、商標代理機構依法從事代理業務,規范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應當完善行業自律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會員實行懲戒,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湯學麗表示,“征求意見稿還呼吁社會公眾充分利用三年不使用商標撤銷、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等制度,關注注冊商標使用意圖,強化市場主體對有實際使用需要的商品和服務申請商標注冊的良好導向,以有效規制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征求意見稿從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秩序角度出發,有助於充分發揮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職能,將遏制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注冊申請行為的關口前移,強調政府導向與市場驅動並重,監管與引導相結合,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著力解決實踐中法律依據不明確等問題,形成嚴厲打擊商標囤積注冊、惡意申請的長效機制。”湯學麗表示。(本報記者 王國浩)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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