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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編作品太任性,《九層妖塔》被追責

2019年08月23日08:57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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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改編作品太任性,《九層妖塔》被追責

  由《鬼吹燈之精絕古城》改編的電影《九層妖塔》自上映后,引發了一場關於電影改編的大討論,有人對它天馬行空的改編贊賞有加,有人認為改編得面目全非,失去了原著的精髓。近日,由此次電影改編引發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終於落下帷幕。

  8月8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上訴人張牧野(筆名天下霸唱)與被上訴人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影公司)、夢想者電影(北京)有限公司(下稱夢想者公司)、樂視影業(北京)有限公司(下稱樂視公司),一審被告陸川,一審第三人北京環球藝動影業有限公司(下稱環球公司)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糾紛一案,認定中影公司、夢想者公司、樂視公司將小說《鬼吹燈》改編成電影《九層妖塔》的行為,侵犯了張牧野對該小說的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判令停止傳播涉案電影,向張牧野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張牧野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電影改編惹官司

  張牧野創作的《鬼吹燈》系列文學作品。自2006年2月發表以來,該作品吸引了數千萬讀者。隨后,中影公司、夢想者公司、樂視公司、陸川經授權后將涉案小說改編拍攝成電影,並於2015年9月23日以《九層妖塔》之名在全國上映。

  張牧野認為,涉案電影沒有給其署名,侵犯了其署名權﹔涉案電影內容對涉案小說歪曲、篡改嚴重,遠遠超出了法律允許的必要改動的范圍,且在人物設置、故事情節等方面均與涉案小說差別巨大,侵犯了保護作品完整權。為此,張牧野將中影公司、夢想者公司、樂視公司、陸川起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下稱西城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停止傳播涉案電影,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

  西城法院經審理認為,張牧野關於其保護作品完整權受侵犯的主張不成立,僅支持了關於侵犯其署名權的主張,並在此基礎上判令中影公司、夢想者公司、樂視公司及環球公司在傳播涉案電影時為張牧野署名並向張牧野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張牧野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作品完整權並無“有損作者聲譽”的限制,故應當認為對該權利的侵犯不以“有損作者聲譽”為前提。在獲得對原作品改編權的情況下,改編作品所作改動應符合必要限度。在該案中,涉案電影將原作品的主要人物設定為具有外星人超能力的后裔,故事內容被改為具有超能力的英雄后人與鬼族人和怪獸戰斗的故事,其對作者在原作品中表達的觀點和情感做了本質上的改變,因而構成對原作品歪曲、篡改。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北京韜安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景健是中影公司、夢想者公司、環球藝動公司和陸川在該案中的訴訟代理人,他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已經有被告表示,將針對該案判決申請再審,其他問題暫不方便接受採訪。”

  二審改判引關注

  該案終審判決后,引發業界廣泛關注,有觀點認為,該案判決有利於進一步加大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力度,保護原著作者的合法權益。

  “改編、翻譯統稱演繹創作,業內有一條不成文規矩,就是演繹創作首先要忠實於原著。如果改編作品對原作品構成歪曲、篡改,則會使觀眾對原作品產生誤解,進而導致作者聲譽遭受損害,這裡所指的改編不僅包括改編作品水平低於原著的情況,也包括高於原著的情況。”原國家版權局巡視員許超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在該案中,電影與原著相比,都到了“面目全非”的地步,談何“忠實於原著”?

  在許超看來,該案判決的最大亮點就是對保護作品完整權概念的“正本清源”,其首次厘清了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來龍去脈,澄清了該權利的真實含義,不僅有利於統一我國司法審判的規則,而且對我國著作權法的下一步修改,構建我國著作權保護制度產生積極的影響。

  張牧野代理律師、中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韻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不以名譽是否受損作為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必要條件,這是我國法律規定不同於伯爾尼公約的地方,同時也是保護力度強於伯爾尼公約之處,司法實踐中不應把對原創作者的保護強度降低下來。二審判決在綜合各方面因素的前提下,仍然認為涉案電影的改動部分嚴重背離原著,觸碰了法律的底線。同時,二審判決書中詳細闡述了歪曲、篡改的內涵與外延,特別是對電影改編的必要改動限度做出正確分析,對整個產業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該案判決非常詳細地闡述了我國著作權法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概念和侵權判定要件,堪稱教科書式的司法判決,有利於對作者權利的保護,也對整個影視行業起到積極的指導作用。”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劉筠筠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改編尺度有爭議

  “今后改編劇本時是否要時時請教原著作者,一言不合就被訴侵權?”該案判決除了贏得眾多稱贊聲外,還引發了影視從業者對保護作品完整權保護過度的擔憂。

  同濟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張偉君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作者對作品修改的控制與其授權他人改編之間必然存在一定的沖突。從改編者的角度來說,既然原作者已經授權自己改編其作品,特別是這種改編會產生一部新作品的情況下,就不太可能過於拘泥於原作,而會按照自己的意願或思路去創作出一部新作品。在這種情況下,要求改編者的改編完全按照原作者的思路和風格,完全遵循原作者的觀點或意思,在客觀上是不太現實的。從原作者的角度來說,既然你允許或信任他人改編自己的作品,並從中獲取了合理的利益回報,就不得不容忍改編者對自己的作品進行天馬行空的演繹。如果你非常在意改編者對自己作品的修改,就要事先約定好允許修改的范圍。”

  針對強調保護作品完整權,是否會影響影視業的發展的觀點,許超認為,首先,著作權法的立法本意是鼓勵創新,隻有優秀的作品問世,才能為影視業提供豐富的內容資源。原著與電影是源與流的關系,沒有源,哪來的流?其次,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與完善,影視業不僅要學會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還要學會通過合同取得需要的利益,強調保護作品完整權會影響影視業發展,完全是多余的。因此,我國應加大保護原著作者的合法權益,鼓勵他們創作出更多優秀的文學作品。

  避免侵權需謹慎

  近些年來,因作品改編而引起的著作權侵權官司日益增多。在進行作品改編時,又應如何把握改編的邊界,才能避免陷入知識產權糾紛?

  “在實踐中,原作者和改編者就改編行為是否會對原作者的人格利益或精神利益造成損害的主觀認識往往是不一致的,這就導致產生相關糾紛。”張偉君建議,原作者在授予他人改編權的時候應該盡量約定清楚修改的邊界,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在原作者已經授予他人改編其作品的前提下,原則上應該容忍他人的改編行為。一旦發生糾紛,法院在審理這樣的案件時,應該盡量尊重合同的約定,如果原作者對於授權他人改編作品的行為沒有進行嚴格或明確的限制的話,不應該輕易認定被告的改編行為是對原作品的歪曲或篡改。特別是當原作者自己曾經公開表示過對改編作品並不反感甚至滿意時,更應該謹慎認定侵權。

  在許超看來,首先,相關從業者應准確理解我國著作權法關於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概念,我國關於該項權利的規定與伯爾尼公約不完全相同,保護標准要更高一些﹔其次,雙方通過盡可能詳細的合同來保護雙方的權利,規定雙方的義務,是避免出現糾紛的最佳方式。法律只是對一般情況而言,合同才是適用於具體個案的。隻要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代表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簽訂的合同就具備法律效力,對各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且優先適用於法律。因此,演繹創作一方需要取得哪些權利或者許可,完全可以通過合同約定。至於合同條款如何撰寫,不應是演繹創作人的任務,而應是法務工作者的任務。演繹創作人的任務是如何創作。一個人很難又懂法律,又懂藝術。若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的,則隻能按照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改編者尊重作者、尊重作品,與原創者保持積極良好的溝通,取得原創者的支持和認可,這才是避免糾紛,實現作者、制片方和觀眾的共贏,進而真正繁榮文化市場的正確方式。”王韻建議。(本報記者 馮 飛 實習記者 趙瑞科)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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