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知識產權>>首頁滾動

界定被控侵權商品生產者的証據標准

2019年08月23日08:54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小字號
原標題:界定被控侵權商品生產者的証據標准

——評陝西西鳳酒公司與陝西西鳳凰公司、衡水臥龍泉公司等侵犯商標權糾紛案

  【案號】

  (2018)陝01民初512號

  【裁判要旨】

  被控侵權商品標注的商標為被控侵權人曾申請注冊,商品的正面瓶貼標注有企業名稱,被控侵權人仍能提供被控侵權商品,可以認定被控侵權人系被控侵權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被控侵權商品注明的生產商雖系被控侵權人,但証據不能証明涉案被控侵權商品系其生產,可以認定被控侵權人並非被控侵權商品的生產者。

  【案情簡介】

  1987年4月,西鳳酒廠取得第284524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在酒類等商品,該商標經轉讓給陝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西鳳酒公司)。1999年6月,西鳳酒廠取得第1289164號“西鳯”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含酒精飲料等,該商標經轉讓給西鳳酒公司。2016年8月20日,西鳳酒公司取得“西鳯375”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白酒等。2016年8月23日,陝西西鳳凰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西鳳凰公司)在白酒等商品上申請“西夙”商標未獲注冊。西鳳酒公司認為西鳳凰公司委托衡水臥龍泉酒業有限公司(下稱臥龍泉公司)生產、崇尚煙酒店經銷的“西夙375”酒,包裝及標牌與西鳳酒公司的“西鳳375”酒相似,侵犯其商標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西鳳凰公司、臥龍泉公司、崇尚煙酒店停止包括生產、銷售西夙375酒等侵犯商標權的行為,連帶賠償西鳳酒公司損失及合理費用320萬元。西鳳凰公司辯稱,其從未生產銷售“西夙酒”,該酒是他人假冒其名義生產,請求駁回西鳳酒公司的訴訟請求。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控侵權商品商標為“西夙”、廠家西鳳凰公司,西夙酒在市場不存在競爭優勢,可以認定西鳳凰公司系涉案被控侵權商品的生產、銷售者。被控侵權商品注明的生產商雖是臥龍泉公司,但不足以証明商標侵權行為與臥龍泉公司存在關聯。被控侵權商品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種類相同,鳳凰圖案的瓶貼與西鳳酒公司注冊商標整體近似,容易導致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因此可以認定被控侵權商品侵犯了西鳳酒公司注冊商標權。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侵權性質、后果等確定賠償數額,故判決西鳳凰公司、崇尚煙酒店立即停止侵犯西鳳酒公司第284524號、第1289164號、第16473407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西鳳凰公司賠償西鳳酒公司損失及合理費用30萬元,崇尚煙酒店賠償西鳳酒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萬元。宣判后,當事人均未上訴,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評析】

  對於被控侵權商品生產者的界定涉及舉証証明責任及証據的証明標准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証據,依照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証據有無証明力和証明力大小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此外該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對負有舉証証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証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証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基於此在民事訴訟中,對被控侵權商品生產者的界定應當遵循“高度蓋然性”的証明標准,盡量借助証據媒介使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相符,最終以法律事實為准。

  一、被控侵權商品公示的信息具有信賴力

  實踐中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大體可分為假冒和仿冒兩種,“假冒”是指使用了與注冊商標一致的標識,也包括完全冒充真品,具體講就是假冒品所使用的商標、款式、品牌人名義等與真品完全一致,這也就是消費者所稱的A貨﹔“仿冒”是指使用了與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該被控侵權商品系由被控侵權人提供,被控侵權人將其信息(企業名稱、電話等)印制在被控侵權商品外包裝上。仿冒又分兩種情形,一是被控侵權人為了更加以假亂真,注冊登記了與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字號,被控侵權人將包括該字號在內的企業名稱、與知名商標近似的標識一並使用在被控侵權商品上﹔二是被控侵權人注冊登記的字號與知名商標不相同、不近似,其將包括該字號在內的企業名稱、與知名商標近似的標識一並使用在被控侵權產品上。上述“假冒”情形中冒充真品,因被控侵權商品使用了與真品完全一致的信息,故這種情形下隻能查找其背后真正的被控侵權人,並由其承擔法律責任。對“假冒”和“仿冒”,明確地使用了被控侵權人自有名義,可以據此公示信息信賴被控侵權商品來自該被控侵權人,可以認定被控侵權人是適格被告,除非反証可以推翻以上事實。當然,原告應當承擔舉証証明責任,即應當由其提供証據証明被控侵權商品來自被控侵權人,且以上証明須使得法官確信其擬証明的事實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事實上使人確信的媒介載體是指印制在被控侵權商品上的被控侵權人信息,如企業名稱、地址、電話、郵件等。實踐中絕大部分被控侵權人對於被控侵權商品由其提供不持異議,其主要抗辯認為被控侵權商標的使用並未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並未侵犯原告注冊商標權。但有些案件被控侵權人辯稱被控侵權商品並非其提供,是有人冒用了被控侵權人的名義生產、銷售的,故被告並不適格。筆者認為,在原告為其主張提供了証據,且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夠使人信賴以上証據可以証明被控侵權商品系被控侵權人提供,被告應當為其抗辯提供反駁証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証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証據加以証明。由此可見,針對以上情形,如被控侵權人僅口頭反駁,則其反駁意見不應採信。

  二、被控侵權人應提供合法有效的反駁証據証明被控侵權商品並非由其提供

  在原告提供有效証據后,作為反駁該事實存在的一方應當提供反駁証據,例如假冒他人企業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涉嫌犯罪的,被控侵權人作為受害人至少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如被控侵權人知曉他人假冒其名義,也可針對該人提起民事訴訟,以上所形成的証據都可成為被控侵權人提出反駁主張的有效証據。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是被控侵權人找案外人並與其串通,指使該案外人出具証明自認被控侵權商品系其假冒被控侵權人名義生產和銷售,以此逃避法律責任。對此需要被控侵權人提供案外人具備生產條件和生產能力的証據,以及其他必要証據來識別該案外人所述事實是否真實。如被控侵權人僅提供了案外人的以上自述而無其他証據,那也不應當認定被控侵權人的反駁主張。具體到本案中,在案証據已可以証明被控侵權商品由西鳳凰公司生產、崇尚煙酒店銷售,雖然西鳳凰公司辯稱被控侵權商品與其無關,但其未提供反駁証據,故其辯稱不能成立。(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姚建軍)

(責編:林露、呂騫)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