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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問診”古籍整理知識產權保護

2019年08月23日08:52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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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專家“問診”古籍整理知識產權保護

近年來,隨著公眾對傳統文化的重視程度與日俱增,古籍類書籍的出版逐步呈現出新的經濟價值,與此同時涉古籍類侵權案件的數量相繼增加。對於古籍整理成果的可版權性問題在學術界一直存在較大爭議,而司法審判實踐中,對涉古籍類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也存在裁判標准不一的情況,古籍整理是否應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創造性勞動,能否產生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古籍整理成果的最佳司法保護路徑是什麼?針對上述問題,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下稱朝陽法院)召開“涉古籍類知識產權案件”專家研討會,來自法學界、古籍實務界專家學者圍繞司法審判實踐中的典型案例,對涉古籍類知識產權案件相關問題進行分析探討。

可版權性存爭議

研討會上,來自法律界和古籍實務界的專家就古籍整理的含義、古籍整理成果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等問題發表了自己的觀點,進行了深入的討論交流,並形成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古籍整理成果是整理者智力成果的體現,具有獨創性,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應該受到保護。

中國書店出版社總編馬建農表示,古籍整理工作包含確定底本、校勘等創造性的智力勞動,不能以為古籍標點具有高度的近似性,就認為古籍整理沒有創新,應對古籍整理加以保護。中華書局法務部主任宋磊認為,要將古籍整理成果作為一個整體判斷,對相關作品整體比對,而不是將標點、分段、校勘分裂開來,隻有古籍全文才能反映出獨創性。

朝陽法院黨組書記、代院長龔浩鳴指出,我國是唯一文字典籍傳載至今的文明古國,我國傳統書寫方式並無標點,故而句讀成專門之學,句讀點校之訛誤將直接導致對古籍文獻的理解偏失。元代以后,話本小說詩詞賦律較易標點,但對中古以上文獻的解讀聚訟紛紜,難成定論。因此,包括句讀在內的主要古籍文獻整理方法,都是具有獨創性的智力成果,應當受到尊重。

相反觀點則認為,古籍整理中大部分標點和段落劃分,其目的在於還原原著文意,不具有獨創性,不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研究員李明德表示,一般來說,單純的點校難以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但關於點校的說明、人物小傳一般構成作品。知識產權法是對於某些智力活動成果提供保護的法律,是一種社會公共政策,如果不構成作品,沒必要予以保護。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王遷認為,古籍點校需要智力投入,應當受法律保護,但並非所有人類智力成果都能作為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如“廣播體操案”中廣播體操的動作設計、E=MC2公式也是智力成果,但它們不是作品。古籍點校隻有一種情況下受保護,即點校者在序言裡承認其是在“戲說”,改變了古人的原意而非還原。

保護路徑待明確

關於古籍整理成果的司法保護路徑應該如何選擇,與會專家積極建言獻策。

原國家版權局巡視員許超指出,古籍整理實際是科研行為,引進“整理”是對著作權法的誤解。對古籍的校點、補遺,僅限於文字貢獻,應盡量按照原狀還原。因此,古籍整理不產生演繹作品。可以借鑒我國台灣地區著作權相關規定,適用“版式設計權”規定。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李琛認為,古籍整理包含版本選定、校勘、考証、辨偽、注釋等,通常具有較大的取舍空間,整理結果完全有可能具有獨創性,至少不能脫離結果、預先斷言整理行為都不是創作。從立法論而言,如果將來選擇用鄰接權制度對整理成果賦予短期保護,作為一種利益平衡方案也是合理的﹔但目前就解釋論而言,具有獨創性的整理成果可以構成作品。

北京政法職業學院教授宋北平表示,著作權法第十二條關於整理的規定指的就是古籍整理,二者是一一對應的關系。古籍點校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創作。對於古籍點校與現有著作權立法的沖突,應當參考適用商標在先使用權規則。對於古籍整理成果的司法保護路徑,可直接適用著作權法保護。

裁判標准不統一

記者從研討會上了解到,雖然每年涉古籍類知識產權案件的數量不多,但是由於古籍整理工作具有極強的專業性,法官對古籍整理工作的認識理解程度,古籍整理成果是否為具有獨創性的表達、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等方面的認定存在差異,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各地法院對古籍類知識產權案件裁判標准不統一的現象。

在2011年鄭某訴大眾文藝出版社等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古籍斷句所產生的表現形式極其有限,因此判決古籍點校成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在2014年周某訴江蘇鳳凰出版社等侵犯作品復制權、發行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當點校者點校的結果與古籍原意一致時,則點校者僅僅揭示了客觀事實,而客觀事實無法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故該點校結果不能構成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在2015年中華書局有限公司訴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中,法院則認為,就古籍點校整理而言,其獨創性包括選擇最佳底本、改正錯字、校補遺缺、加標點分段落、撰寫校勘記等,若上述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即可因不同的獨創性而形成不同的作品,應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在2016李某訴葛某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認為涉案古籍《壽光縣志》點校成果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應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長秦元明在研討會上指出,“古籍”這一定義本身即存在概念外延范圍較廣的情形,司法審判實踐中,應該結合個案中的不同古籍類型綜合考量,以是否能夠具備作品的構成要件作為基本出發點。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副院長宋魚水在總結發言中指出:“法律觸及的領域都是各個專業領域,在一個專業領域架起法律的橋梁,解釋法律的規則,甚至讓規則護航發展,了解行業的事實、行規、專家意見很重要。法律專家和行業專家的真知灼見啟發了很多專業領域的思考,事實專業性的研究提升了法官的判斷力,增強了法官甄別事實的能力。”

“蓋文章,經國之大業,不朽之盛事。”古籍整理出版,是一項專業化程度極強的工作,在傳承我國優秀傳統文化,推動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如何合理地保護古籍整理者的智力勞動,促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播,希望司法實踐中能探索出最佳的保護路徑,也期待學術界早日就該問題達成共識。(本報記者 孫芳華 通訊員 焦曉瓊)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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