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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豬佩奇”被侵權 一審獲賠50萬

2019年08月20日09:38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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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小豬佩奇”被侵權 一審獲賠50萬

   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針對TOGO共享汽車使用“小豬佩奇”形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途歌公司)侵犯二原告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據悉,二原告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下稱娛樂壹公司)、艾斯利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下稱艾貝戴公司)是系列動畫片《小豬佩奇》 (英文名: Peppa Pig)的著作權人。涉案的《Peppa Pig,George Pig,Daddy pig,Mommy pig》美術作品創作完成投放市場后深受歡迎,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商業價值。

  二原告訴稱,2018(第十五屆)北京國際汽車展覽會舉行期間,途歌公司未經二原告許可,將“小豬佩奇”形象張貼在被告經營的TOGO共享汽車上,並以此為核心賣點,進行商業宣傳,同時將相關活動在其微信公眾號、新浪微博以及各大媒體上進行了同步傳播。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二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故將途歌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被告途歌公司辯稱,其已刪除微信及微博公眾號當中關於涉案美術作品的圖片,對於車展時使用的車貼在車展期間就已經停止使用,已經停止了侵權行為。被告認為公司並未因本次使用涉案作品給自身帶來較大收益,且此次使用涉案作品影響范圍極其有限,二原告要求賠償數額過高。

  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途歌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二原告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就該案而言,被告利用《小豬佩奇》動畫片和《小豬佩奇》美術作品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推廣宣傳其共享汽車服務,是一種廣告、代言意義上的使用。被告並未就許可及許可費問題與二原告進行磋商,為起到預防和警示侵權的作用,侵權案件的損害賠償數額不應低於正常的許可費。

  據此,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截至發稿時,該案仍在上訴期內。(實習記者 趙瑞科)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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