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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碗機“洗出”專利侵權百萬賠償案

2019年08月20日09:23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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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洗碗機“洗出”專利侵權百萬賠償案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洗碗機正成為很多家庭的標配廚房電器。然而,正是這樣一款產品,引發了一起判賠額高達100萬元的專利侵權訴訟。  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廣東高院)就上訴人佛山市百斯特電器科技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下稱百斯特電器)與被上訴人佛山市順德區美的洗滌電器制造有限公司(原審原告,下稱美的電器)之間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上訴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百斯特電器生產的“華帝”洗碗機等產品侵犯了美的電器擁有的名為“用於洗碗機的加熱棒和洗碗機”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ZL201420204325.7)(下稱涉案專利),需賠償美的電器經濟損失等共計100萬元,駁回百斯特電器的上訴,維持了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審判決。

  因該案涉及的產品和廠商在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該案一審和二審均引起業界廣泛關注。

  專利引發爭議

  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第3809380號《實用新型專利証書》記載,涉案專利共有10項權利要求,發明人為第三人李翔、仇燦華等人,專利權人為蕪湖美的洗滌電器制造有限公司,專利申請日為2014年4月24日,授權公告日為2014年9月17日。2016年11月16日,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核准,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變更為美的電器。  2017年11月27日,美的電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評價。隨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實用新型專利評價報告》,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至10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同年12月10日,美的電器以專利侵權為由向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知識產權局)、中國順德(家電)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請求處理。2017年12月15日,上述機構受理了該請求處理,相關工作人員進入百斯特電器進行調查。  2017年12月19日,百斯特電器針對涉案專利向原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2018年4月26日,原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3601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決定涉案專利有效。  2018年2月7日,美的電器將百斯特電器起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銷毀庫存涉嫌侵權產品及專用於制造涉嫌侵權產品的設備及模具,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等250萬元。

  2018年6月12日,百斯特電器再次針對涉案專利向原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

  當庭否認侵權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受理該案后,於2018年6月28日和9月25日兩次對該案進行了開庭審理。庭審中,美的電器撤回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以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6至10引用權利要求2部分的權利保護。  庭審中,百斯特電器辯稱:首先,其已針對涉案專利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因此,該案應中止審理。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檢索中心出具的《授權專利檢索報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至10不具備創造性。原告未出具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被告提供的証據証明涉案專利所使用的技術是已公知的技術。其次,被控侵權產品使用的是現有技術,不構成侵權。現有技術對比文件申請日是2007年6月21日,授權公告日是2008年1月2日,均早於涉案專利申請日,符合作為現有技術對比文件的形式要件。對比文件在先公開了被控侵權產品所具備的全部技術特征。原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屬於現有技術與公知常識的簡單組合,應當認定被控侵權產品實施的技術屬於現有技術,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專利權。涉案專利從屬權利要求2至10均未記載能夠將本發明創造與現有技術區別開的實質性技術特征,因此,也均屬於現有技術與公知常識的簡單組合。  此外,百斯特電器還辯稱,基於上述理由,其沒有構成侵權,原告既未提供証明其因被侵權受到實際損失或被告因侵權獲得利益的証據,也未提交涉案專利權的專利許可使用費的証據,原告提出的250萬元索賠額不合理,該案應適用酌定賠償。

  二審判賠百萬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爭議焦點為: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原告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告提出的現有技術抗辯意見是否成立﹔被告的被控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等。  在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原告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問題上,百斯特電器發表比對意見認為,被控侵權產品沒有採用涉案專利權利要求9中“所述下泵殼和所述葉輪之間設有密封骨架”這個技術特征﹔另外,涉案專利權利要求9中“密封骨架”的含義也不清楚。對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的上泵殼與所述下泵殼之間設有密封圈,下泵殼和所述葉輪之間也設有密封骨架,轉軸穿過所述密封骨架,即被控侵權產品該項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9的技術特征相同。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完全落入原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權利要求1、3、4、5、6、7、8、9。  在被告提出的現有技術抗辯意見是否成立問題上,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被告提交了多份証據作為現有技術的比對材料,但上述現有技術比對文件並未公開以下技術特征:(1)加熱組件還包括熔斷器和設在加熱管內的加熱絲﹔(2)熔斷器設在第一直線段和第二直線段中的至少一個內且遠離弧形段。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中的“熔斷器設在第一直線段和第二直線段中的至少一個內且遠離弧形段”的技術特征並不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動機使得“熔斷器設在第一直線段和第二直線段中的至少一個內且遠離弧形段”。因此,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並不能由一項現有技術與所述領域公知的常識簡單組合得到。被告主張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屬於現有技術的抗辯意見不成立。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綜合該案事實和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証據等,酌情確定百斯特電器賠償美的電器經濟損失等共計100萬元。

  一審判決后,百斯特電器不服,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廣東高院經審理后於近日作出上述判決,維持了一審原判。(本報記者姜 旭通訊員肖晟程)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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