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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微信投訴界面,被告一審被判侵權

2019年08月20日09:22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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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仿冒微信投訴界面,被告一審被判侵權

兩公司在微信平台上開設公眾號和小程序,卻被騰訊公司起訴不正當競爭,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8月8日,杭州鐵路運輸法院針對該院首例平台管理者訴平台經營性用戶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兩被告杭州科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杭州科貝公司)、杭州海逸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杭州海逸公司)的涉案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停止侵權,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65萬元。截至發稿時,該案仍在上訴期內。

該案承辦人、杭州鐵路運輸法院法官江怡在接受採訪時表示,該案判決一方面探索了一種網絡平台治理的新型保護機制﹔另一方面,有利於遏制網絡生態系統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的行為,倡導平台用戶合法規范經營,共同維護網絡生態系統的競爭秩序和交易環境。

平台用戶被訴侵權

該案原告騰訊公司是微信服務運營商,兩被告杭州科貝公司和杭州海逸公司注冊運營了微信公眾號和小程序,從事網絡貸款信息中介等業務。騰訊公司起訴稱,存在偽造貸款資質獲得微信認証,在公眾號內對其產品作虛假商業宣傳,仿造微信“投訴”界面設置“投訴”模版三項不正當競爭行為。

騰訊公司認為,兩被告的行為損害了微信中其他合法經營者的競爭利益和微信用戶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降低了其他經營者和微信用戶對微信產品的信賴,破壞了微信公眾號、小程序正常的注冊和運營秩序,削弱了微信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據此,騰訊公司將兩被告起訴至杭州鐵路運輸法院,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

兩被告辯稱,首先,原被告之間不構成競爭關系,兩被告在注冊時簽訂了微信公眾平台服務協議、騰訊服務協議、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原被告之間是合同關系,因此,兩者經營模式沒有關聯,不存在競爭﹔其次,兩被告不具有不正當競爭行為,涉案行為並未對原告造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損害。兩被告於2018年8月17日運營海逸花,該公眾號於10月30日被封,實際運營兩個月左右。騰訊公司作為微信的管理者和執行者,其本身擁有封禁兩被告微信公眾號的權利,另外,兩被告的投訴率非常低,未構成對原告商譽的損害。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案構成責任競合,原告選擇以不正當競爭而非合同之訴進行主張,符合法律規定,兩被告實施的各項行為分別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四)項、第八條,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兩被告構成共同侵權。綜合考慮微信服務知名度、該案侵權行為模式、兩被告認証公眾號及貸款產品引流量、原告維權支出等因素,法院判決兩被告共同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65萬元的民事責任。

對於該案判決結果,騰訊公司有關人士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在該案中,兩公司實施了被控侵權行為,它們以微信公眾號和小程序為流量入口,將從微信生態中獲取的流量導流到相同的外部網站,這不僅損害微信用戶的權益,還損害了微信生態發展。”

記者欲通過兩被告官網聯系方式進行採訪,但均未能接通。

規范網絡生態發展

“該案系杭州鐵路運輸法院首例平台管理者訴平台經營性用戶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首例界定微信生態系統經營模式的知識產權保護案件、首例仿冒微信服務投訴頁面易使微信用戶產生混淆的案件。”江怡介紹,該類案件侵權模式復雜、損害范圍較廣、爭議焦點較多。

在平台管理者與平台經營性用戶存在合同關系的情形下,平台管理者選擇以不正當競爭方式向其平台上的經營性用戶主張責任,法院給予了支持。江怡介紹,在該案中,原告指控兩被告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特點及內容,從合同主體、權益基礎、責任承擔各方面更適宜以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制。更重要的是,當下網絡平台經濟模式漸為普及,網絡商業生態系統逐漸形成,這區別於傳統經濟模式的線性過程,新模式更注重生態節點的交互活動和生態環境的整體價值,選擇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平台治理,有利於保護平台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權益,規范網絡生態系統的健康運行。

此外,該案判決還明確了微信生態系統的經營模式產生的商業利益和競爭優勢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江怡表示,微信生態系統系網絡環境下市場主體創新經營模式,打造由網絡平台提供經營場所和眾多支撐服務的動態結構系統,包括平台提供方、平台其他經營者和用戶,相互影響組成的經濟共同體。經營模式本身並未明確規定為知識產權保護對象,但正當經營模式帶來的商業利益受到法律保護,該案兩被告即以不正當方式損害原告基於微信生態系統獲得的商業利益和競爭優勢,系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范圍。

“兩被告在該案中偽造貸款資質、公眾號進行虛假宣傳、仿冒微信官方投訴界面的三種行為模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江怡表示,涉案公眾號投訴版塊在投訴原因、投訴頁面、提交反饋環節,均使用與微信投訴頁面相同或者近似的頁面布局、字體、顏色、圖標及反饋內容,並重復使用“微信團隊”措辭,足以使微信一般用戶混淆該投訴界面與微信官方投訴界面,因此,法院判其侵權成立。

“市場經濟環境鼓勵公平自由的市場競爭,信息網絡環境鼓勵合法正當地創新商業模式,但不合理地借用他人的競爭優勢為自己謀取利益,對他人正當經營模式產生干擾,導致消費者產生誤解或混淆的行為均應予以規制。”江怡表示,該案判決探索了一種網絡平台治理的新型保護機制,對於保護正當經營者的商業成就及品牌聲譽和影響力,保障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等均具有積極意義。(本報記者 馮飛)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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