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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富僑”商標足療保健店被判侵權

2019年08月12日09:30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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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仿冒“富僑”商標足療保健店被判侵權

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澱法院)依法對原告富僑(重慶)控股有限公司(下稱富僑公司)與被告北京春風足樂美容美發有限公司(下稱春風足樂公司)侵犯商標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春風足樂公司未經許可使用“富僑足道”字樣進行宣傳,與涉案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侵犯了富僑公司的注冊商標權,判決春風足樂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富僑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1萬元。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富僑公司訴稱,其系第1967348號“富僑及圖”商標、第5054170號“富僑足道”商標、第3959241號“富僑”商標的權利人。春風足樂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足療保健店中大量使用與富僑公司上述注冊商標相同、近似的字樣和標識等,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提供的服務系由富僑公司提供,並由此獲得了高額的收益,侵犯了富僑公司的注冊商標權,故要求春風足樂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50萬元。

春風足樂公司辯稱,其對涉案商標的使用獲得了案外人的授權,系合法使用﹔市場上存在多個富僑商標,春風足樂公司的使用行為沒有主觀惡意﹔富僑公司主張的賠償數額過高。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富僑公司對涉案商標享有注冊商標權,應依法受到保護。考慮到涉案商標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春風足樂公司在經營中使用“富僑足道”字樣,容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侵犯了富僑公司就涉案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點評

該案中,涉案商標和侵權標識均使用在同種服務中,即足療保健服務中。在判斷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以及是否會造成混淆時,應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判斷標准。相關公眾通常是對涉案商標中具有顯著性的部分進行識別,且生活場景中的識別一般是在涉案商標與侵權標識隔離開來的情況下進行,由於涉案商標具有一定顯著性和知名度,在侵權標識使用了最具顯著性的“富僑”二字的情況下,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侵犯了商標權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該案一方面通過司法判決引導市場主體在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時應仔細審查授權主體的權利來源,防止因第三人無權授權導致存在侵權風險﹔另一方面通過加大對特定行業內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冊商標的保護力度,推動形成平等有序、公平競爭的良好市場秩序。(葭蘆)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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