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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層妖塔》終審被判侵權 部分被告表示將申請再審

2019年08月12日09:16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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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九層妖塔》終審被判侵權,部分被告表示將申請再審

由我國知名作家張牧野(筆名天下霸唱)創作的小說《鬼吹燈之精絕古城》,描述了主人公胡八一帶領考古隊在精絕古城遺址探險尋寶的故事,但其被改編成電影《九層妖塔》后,故事背景卻被設定為了外星文明,男女主人公均為具有超能力的外星人后裔,這引發了廣大“燈絲”的不滿,從而引起一起廣受關注的著作權侵權糾紛。

8月8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上訴人張牧野與被上訴人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影公司)、夢想者電影(北京)有限公司(下稱夢想者公司)、樂視影業(北京)有限公司(下稱樂視公司),一審被告陸川,一審第三人北京環球藝動影業有限公司(下稱環球公司)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糾紛一案,認定中影公司、夢想者公司、樂視公司將小說《鬼吹燈之精絕古城》改編成電影《九層妖塔》的行為,侵犯了張牧野對該小說的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判令停止傳播涉案電影,向張牧野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張牧野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對於該案判決結果,張牧野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影視作品改編過程中之所以有很多改變原作品本義的現象,原因之一是大家對改編的理解存在偏差。在改編過程中,各方應尊重文學作品、尊重觀眾、尊重行業本身,這樣的作品才能經受住市場的檢驗。

北京韜安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景健是中影公司、夢想者公司、環球藝動公司和陸川在該案中的訴訟代理人,他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已經有被告表示,將針對該案判決申請再審,其他問題暫不方便接受採訪。”

電影改編引糾紛

張牧野創作的《鬼吹燈》系列文學作品以盜墓為題材,講述了幾名“摸金校尉”利用祖傳的風水方術知識到處探險尋寶的故事。自2006年2月發表以來,該作品吸引了數千萬讀者。

基於《鬼吹燈》系列小說的好評和龐大的讀者基礎,中影公司、夢想者公司、樂視公司、陸川將涉案小說改編拍攝成電影,並於2015年9月23日以《九層妖塔》之名在全國上映。

張牧野認為,涉案電影沒有給其署名,侵犯了其署名權﹔涉案電影內容對涉案小說歪曲、篡改嚴重,遠遠超出了法律允許的必要改動的范圍,且在人物設置、故事情節等方面均與涉案小說差別巨大,侵犯了保護作品完整權。為此,張牧野將中影公司、夢想者公司、樂視公司、陸川起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下稱西城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停止傳播涉案電影,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

西城法院經審理認為,在作者將其著作財產權轉讓給他人后,在判斷被轉讓人的合法改編行為是否侵犯其保護作品完整權時,不能簡單依據是否違背作者在原作品中表達的意願這一主觀標准進行判斷,而應當重點考慮改編后的作品是否損害了原作品作者的聲譽。該案証據不足以証明原作品作者張牧野社會評價降低、聲譽受到損害。因此,法院認為張牧野關於其保護作品完整權受侵犯的主張不成立,而僅支持了關於侵犯其署名權的主張,並在此基礎上判令中影公司、夢想者公司、樂視公司及環球公司在傳播涉案電影時為張牧野署名並向張牧野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小說不應被擅改

西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張牧野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其認為,一審判決認定涉案電影侵犯了署名權是正確的,但認定其改編、攝制行為未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是錯誤的。

“保護作品完整權屬於著作人身權,其法益高於屬於著作財產權的改編權,故不應以獲得改編權授權而對保護作品完整權進行限制。改編權的行使不應歪曲、篡改原作品,應當尊重作者與作品之間不可分割的、不可歪曲的精神紐帶,這與原作者的聲譽是否因改動而受損無關。”張牧野代理律師、中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韻在上訴狀中表示。

被上訴人中影公司、夢想者公司以及一審第三人環球公司辯稱,涉案電影對涉案小說的改編是專業、善意且符合影視行業的專業特點以及內容審查需求的,是本案相關當事人依法行使改編權的行為﹔在電影攝制方受讓獲得合法的電影改編權、攝制權的情況下,原作品作者所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應有邊界,應當以改編后的電影作品是否損害原作品作者聲譽為侵權構成要件等。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保護作品完整權系作者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性,禁止他人歪曲、篡改作品的權利。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作品完整權並無“有損作者聲譽”的限制,故應當認為對該權利的侵犯不以“有損作者聲譽”為前提。著作財產權保護的是財產利益,著作人身權保護的是人格利益,故改編權無法涵蓋保護作品完整權所保護的利益。在獲得對原作品改編權的情況下,改編作品所作改動應符合必要限度,如果改動的結果導致作者在原作品中要表達的思想情感被曲解,則這種改動就構成對原作品的歪曲、篡改。

在該案中,涉案電影將原作品的主要人物設定為了具有外星人超能力的后裔,故事內容被改為了具有超能力的英雄后人與鬼族人和怪獸戰斗的故事。法院認為,改動是對涉案小說主要人物設定、故事背景等核心表達要素的大幅度改動,對作者在原作品中表達的觀點和情感做了本質上的改變,因而構成了對原作品歪曲、篡改。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改編作品需謹慎

該案判決后,引發了業界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討論。在實踐中,因改編引發的著作權侵權糾紛並不少見。對於該案判決結果,張牧野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影視作品改編過程中之所以有很多改變原作品本義的現象,原因之一是大家對改編的理解存在偏差。將小說轉化為劇本,再制作成影視劇,是一個再創作的過程,這其中不乏失敗的例子,但也有很多成功甚至超過原著的作品。因為我個人也在寫劇本,所以非常理解影視創作的難度。制定規則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在於創作者的自我要求。改編畢竟與原創不同,有不同的要求。在改編過程中,各方應尊重文學作品、尊重觀眾、尊重行業本身,這樣的作品才能經受住市場的檢驗。”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劉筠筠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該案判決非常詳細地闡述了我國著作權法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概念和侵權判定要件,特別是對於改編行為前提下如何評判歪曲、篡改,以及作者聲譽與個人名譽權之間的區別等法律疑難問題,都做了非常精彩的論述,堪稱教科書式的司法判決,有利於對作者權利的保護,也對整個影視行業起到積極的指導作用。

在實踐中,應如何判定改編作品侵犯了保護作品完整權?王韻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不以名譽是否受損作為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必要條件,這是我國法律規定不同於伯爾尼公約的地方,同時也是保護力度強於伯爾尼公約之處,司法實踐中不應把對原創作者的保護強度降低下來。二審判決在綜合各方面因素的前提下,仍然認為涉案電影的改動部分嚴重悖離原著,觸碰了法律的底線。同時,二審判決書中詳細闡述了歪曲、篡改的內涵與外延,特別是對電影改編的必要改動限度做出正確分析,對整個產業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對於應如何避免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侵權糾紛,王韻建議:“正確理解我國的電影審查制度,尊重作者、尊重作品,保持積極良好的溝通,取得原創者的支持和認可,這才是避免糾紛,實現作者、制片方和觀眾的共贏,進而真正繁榮文化市場的正確方式。”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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