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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文訴百度版權侵權兩案再審改判賠275.9萬

2019年08月02日08:41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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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中青文訴百度版權侵權兩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結果出爐!

歷時6年,經歷一審、二審與再審,備受關注的北京中青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中青文)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百度)“百度文庫案”“百度移動搜索與手機助手案”終於塵埃落定。記者近日獲悉,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院)對兩案作出再審判決,百度構成侵權,共計賠償中青文經濟損失275.9萬元,而在一審判決中,這一數額為50.3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其實,這兩起案件案情並不復雜,但賠償數額爭議很大。從2013年起,中青文陸續就《高效能人士的七個習慣》《現在,發現你的優勢》《考拉小巫的英語學習日記》3部圖書分別訴百度旗下百度文庫、百度移動搜索與百度手機助手、百度網盟侵犯網絡版權。從一審、二審,到再審,最大的爭議焦點並不是是否構成侵權,而是賠償額的認定:一方認為賠償額低,另一方認為賠償額高。中青文堅持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被告侵權復制品數量×原告單品利潤”計算方式主張賠償額,在一審及二審中,法院並未支持這一要求,而是由法官酌定賠償額﹔在再審中,最高法院適用司法解釋支持了中青文的主張,中青文最終獲賠275.9萬元。

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一直是版權領域熱議的話題。近年來,各界呼吁提高賠償額,國家層面也一直在提升知識產權案件侵權賠償力度。在此背景下,從一審、二審到再審,這兩起案件是如何計算網絡版權糾紛中判賠數額的?記者對再審判決書進行梳理,以期對業界有所啟發。

第一起: 支持賠償金額

中青文訴百度文庫侵權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一審法院)認為,就網絡閱讀者的閱讀習慣而言,對較長的作品通常採用分時、多次點擊瀏覽閱讀的方式,因此單次的閱讀量尚不能等同於作品全文的閱讀量,即作品市場的流失量,一審法院對此酌定賠償額,判決百度賠償中青文損失共計24.3萬元。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二審法院)認為,涉案侵權作品的傳播數量即閱讀人數或瀏覽量不能等同於侵權復制品的銷售量,亦不能視同權利作品復制品的發行減少量。基於在案証據,不能准確計算中青文的實際損失,一審法院酌情確定百度承擔的賠償額並無不當,因此駁回雙方的上訴。

關於賠償額的計算,中青文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確定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指導意見》第七條第(五)項的規定,提出以“被告侵權復制品數量×原告單品利潤”這一方式確定侵權損害賠償,主張這兩部圖書的損失分別為69.2萬元與66.1萬元。百度則認為,司法解釋的規定不能機械套用於互聯網環境下,尤其是不能用於確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在百度文庫上閱讀侵權作品的閱讀人數或瀏覽量不同於侵權復制品數量。一、二審法院對百度的過錯的認定過嚴,中青文的主張導致雙方利益明顯失衡。

最高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在百度沒有提供相反証據的情況下,中青文主張按照各個侵權作品的閱讀人數以及下載數量來確定侵權復制品的數量並無不當。關於涉案作品復制品的單位利潤,對於電子書而言,權利人有權確定書籍的市場價格,在沒有相反証據的情況下,可以依據權利人銷售電子書的市場價格等因素,合理確定權利人發行該復制品的單位利潤,並作為認定侵權損害賠償的依據。綜上,最高法院作出再審判決:中青文主張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為135.3萬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判決支持中青文全額賠償主張。

第二起:認可計算方式

中青文訴百度移動搜索和百度手機助手侵權案中,一審法院認為,對於中青文因侵權行為而受到的實際損失,將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數量及知名度、百度公司的侵權情節、侵權時間、百度手機搜索的鏈接方式,以及百度手機助手中侵權應用程序的數量、下載量等因素,依法酌定百度應當支付的賠償數額,由此判決百度賠償中青文經濟損失26萬元。二審法院的認為與上一案相似,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青文認為,一、二審法院對該案侵權損失賠償數額認定錯誤:涉及百度移動搜索的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按照搜索得到涉案圖書的侵權文檔情況,應分別以法定賠償50萬元確定賠償﹔涉及百度手機助手的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應與上一案件同樣以“被告侵權復制品數量×原告單品利潤”的方式計算,主張賠償損失135.6萬元。百度則認為,百度移動搜索是搜索引擎服務,中青文主張按照法定賠償額上限計算賠償沒有根據。百度手機助手屬於開放平台,其中下載量為“10萬+”的應用程序為《心理學合集》,涉案的《高效能人士的七個習慣》僅為其中之一,內容僅佔原書的38%,中青文主張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沒有依據。

最高法院認為,關於百度移動搜索的賠償數額,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性質及知名度、百度公司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將涉及百度移動搜索的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數額酌情確定為5萬元。

對於百度手機助手的賠償數額,最高法院經審理認為,消費者通過在百度手機助手中搜索涉案作品的書名,即可獲得上述包含有侵權內容的應用程序,並獲得侵權作品,所述應用程序中的侵權內容能夠實質性地替代涉案作品。在百度沒有提供相反証據的情況下,中青文主張按照各個應用程序下載數量中能夠確定的最低數量來確定侵權復制品的數量,並無不當。關於涉案作品復制品單位利潤,最高法院認為,在沒有相反証據的情況下,可以依據權利人銷售電子書的市場價格等因素,合理確定權利人發行該復制品的單位利潤,並作為認定侵權損害賠償的依據。對於中青文有關《高效能人士的七個習慣》《現在,發現你的優勢》《考拉小巫的英語學習日記》的合理利潤分別為23.4元、22.8元、10元的主張,在百度未能提供相反証據的情況下,該院予以支持。由此,最高法院認為,中青文主張按照“下載量×權利人單品利潤×侵權內容所佔比例”的方式確定賠償數額為135.6萬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全額支持了中青文主張的賠償數額。

至此,中青文訴百度侵權案塵埃落定,而關於網絡版權糾紛賠償額的確定,關於賠償額的計算,留給業界更多思考。最高法院嚴格執行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計算方式,為著作權司法保護賠償計算提供了指引,為出版業維護著作權權益增強了信心。(本報記者竇新穎)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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