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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獲授權播放背景音樂 石景山萬達廣場一審被判侵權

2019年07月31日14:05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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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未獲授權播放背景音樂付代價 北京石景山萬達廣場一審被判侵權

  集購物、旅游、美食等於一體的萬達廣場,是許多城市的消費中心,近期卻因未經許可播放背景音樂被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了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音著協)訴北京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萬達廣場公司)、北京銀河萬達百貨有限公司(下稱萬達百貨公司)背景音樂侵權一案。法院認為,被告在未獲得著作權人授權的情況下,在其經營場所公開播放背景音樂《一生所愛》,事實清楚,証據充分,已構成侵權,判決萬達廣場公司就涉案單曲賠付音著協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2萬余元。記者了解到,該判決現已生效。

  背景音樂引訴訟

  原告音著協訴稱,涉案音樂作品《一生所愛》的曲作者盧國富(別名盧冠廷)、詞作者唐書琛是中國香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有限公司的會員。根據原告與中國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有限公司簽訂的《相互代表合同》,原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者提起訴訟。被告未經許可且未支付報酬,擅自在其經營的萬達百貨石景山店二層以背景音樂的方式,通過音響設備公開播放了音樂作品《一生所愛》,侵犯了音樂作品《一生所愛》的表演權,屬於侵權行為,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涉案作品作為背景音樂,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萬元和合理開支1.68萬元等。

  被告萬達廣場公司、萬達百貨公司辯稱,原告是否具有該案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權利應提供証據,並且兩被告從沒有播放過涉案歌曲。萬達廣場的播放源有上百個,各廣播系統是相互獨立的,原告應明確播放主體,原告的起訴不能証明被告的播放行為。此外,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原告的行為已對被告的商譽產生影響。綜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定,根據中國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與唐書琛、盧冠廷簽訂的《讓與契約》,及中國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與音著協簽訂的《相互代表協議》可知,其已將享有著作權的音樂作品的表演權授權音著協,音著協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至於原告提供的公証書,其內容反映了被告萬達廣場公司播放了涉案歌曲的事實,被告萬達廣場公司並未提供証據足以推翻該有效公証書所証明的事實,且該公証書不存在其他違反法定程序,結合在案其他証據,法院認定被告萬達廣場公司播放了涉案歌曲。被告萬達廣場公司未經音著協或著作權人許可,公開播放涉案作品作為商場背景音樂,侵犯原告表演權。因此,法院判令被告萬達廣場公司在其經營場所內立即停止使用音樂作品《一生所愛》,賠償音著協經濟損失6000元和合理開支1.68萬元。本報記者聯系被告代理律師和萬達廣場公司,截至記者發稿時,對方尚未回復,而記者從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獲悉,被告未提起上訴。

  付費使用有依據

  記者了解到,音著協與萬達廣場的背景音樂版權糾紛已歷時4年有余。這4年來,雙方從上海的萬達廣場開始接觸,隨后一度走上了訴訟程序,在訴訟過程中又曾商談和解,但雙方始終沒有達成和解。2018年起,音著協對北京、四川及全國其他地區的萬達廣場進行了取証工作,再次與萬達廣場對簿公堂。

  “從這個曲折的過程中不難看出,萬達廣場對於繳納‘背景音樂著作權使用費’始終抱著抵觸情緒,這也是音著協在與許多其他同類商家接觸時經常感受到的回應——使用音樂只是簡單的營造環境,並不與客戶產生交易。既然沒有通過音樂直接實現經濟效益,為什麼還要繳納著作權使用費?”音著協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根據著作權法,作者對作品享有13項財產性權利,使用者應當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並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公開播放背景音樂”正是財產權中“表演權”的一種表現形式。如何更好地理解這一規定呢?其一,音樂的創作需要詞曲作者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付出艱辛的勞動,他們理應基於自己的創造性工作而獲得社會的尊重和相應的報酬。其二,就音樂而言,盡管它並不可見,但卻能產生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獲得音樂作品的使用授權,與商家租賃場地、購買工具一樣,是經營活動中一種合理且必須的成本支出。

  清華大學深圳國際研究生院副教授何雋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也認為,背景音樂付費使用具有法律依據。音樂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表演權,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表演權是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也就是說表演權包括現場表演和機械表演兩類,因此,對於商業場所播放背景音樂,音樂著作權人享有法定許可使用權和報酬請求權。背景音樂通常服務於商家的營銷目的。盡管一些商家認為,背景音樂只是環境營造,並未與客戶產生交易,但是在生活實踐中我們可以明顯感受到商家對於背景音樂的選擇是與其營銷目的相聯系的,比如在特定節日期間播放與節日相關的背景音樂﹔在營業的特定時段如營業結束前或促銷期都選擇播放特定曲目,這些對特定曲目的選擇都是與商家的營銷目的相聯系的,可以說是作為其營銷手段的一種,起到了輔助營銷的目的。她同時強調,商業場所應該有付費使用背景音樂的意識。此前已經發生過涉及背景音樂付費使用的糾紛,根據報道已經有多家商場、酒店、賓館、公園、航空公司與音著協達成付費使用音樂作品的協議。

  “值得一提的是,背景音樂播放還涉及到表演者權。表演者享有從機械表演其錄音制品中獲取收益的權利。因此,對於通過錄音制品在公共場所播發背景音樂的情況,表演者比如樂團、歌曲演唱者等同樣享有獲得報酬的權利。”何雋補充道。

  “此次訴訟的單曲判賠額達到了2萬元以上。倘若按照每家商場每年播放音樂作品百首計算,如此高昂的違法成本也將給經營者帶來一定的震動。”音著協上述負責人表示,違法成本越高,侵權行為必然越少。相信,未來會有這麼一天,中國的音樂使用者都能夠主動依法付費使用音樂,音著協也可以達到“無官司可打”的理想境界,這也是著作權人和合法音樂使用者的共同希望。(本報記者 侯偉)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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