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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宋城”商標,法院認定侵權

2019年07月31日13:59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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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擅用“宋城”商標,法院認定侵權

因認為河南供水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供水公司)、河南省鄭州市江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江山公司)使用自己享有商標權的“宋城”作為其開發樓盤的名稱,並在售樓處、微信公眾號、優酷網等平台中進行宣傳,宋城演藝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宋城演藝公司)、杭州宋城景觀房地產有限公司(下稱宋城景觀公司)將供水公司及江山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澱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萬余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原告宋城演藝公司及宋城景觀公司訴稱,二原告對第931730號、第919890號“宋城”商標(下稱涉案商標)享有相應商標權利,二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將其開發、銷售的樓盤(下稱涉案樓盤)命名為“江山宋城”,並在售樓處外景、內飾、現場工作人員服裝、沙盤、宣傳資料、優酷網等多處突出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的“宋城”標志,該行為侵犯了二原告享有的涉案商標專用權。二被告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宋城”二字的行為,亦是對二原告企業字號的使用,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供水公司及江山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並提出其對“宋城”的使用並非商標性使用,且涉案樓盤位於曾作為北宋都城的開封市,故屬於對“宋城”這一通用名稱的正當使用。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二被告將“江山宋城”標識作為涉案樓盤名稱並在售樓處、微信公眾號等多場景下使用,系在類似服務中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標識,造成相關公眾混淆的行為,構成對涉案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雖然二被告提出其對“宋城”的使用系對北宋都城簡稱這一通用名稱的使用,但“宋城”並非任何可與商品房開發與銷售建立起固定聯系且具有普遍意義的通用名稱。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該案系關於知名商標“宋城”的商標侵權案件,該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在於“宋城”是否可以作為通用名稱用於位於曾作為北宋都城的開封市中開發的樓盤名稱。在判斷通用名稱時,有幾種典型情形可認定為通用名稱:一是國家或行業標准以及專業工具書、辭典中已經列入的名稱﹔二是代表本類商品的特定稱謂而在相對廣泛的范圍內被普遍認同和使用的名稱,如已為同行業經營者約定俗稱的表示某類商品或服務的名稱﹔三是因歷史傳統、風土人情、地理環境等原因形成的相關市場較為固定的商品或服務,其在該相關市場內的通用稱謂。而“宋城”並非上述任何一種可與商品房開發與銷售建立固定聯系並具有普遍意義的名稱。由於歷史原因,我國存在南宋都城杭州和北宋都城開封的區分,正因為此,“宋城”本身就具有不同解釋,存在不同的指代含義,不能作為開封地區的唯一指代。同時,在判斷通用名稱時,還需就使用該名稱的商品或服務本身是否屬於該通用名稱的指代范圍進行考量,故即便“宋城”屬於開封這一北宋都城的唯一指代,其本身並非在樓盤上的通用名稱,被訴行為亦不屬於對通用名稱的使用。該案對涉及歷史因素的商標是否構成通用名稱進行了充分剖析,既依法保護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利,也指引了市場主體使用此類商標的行為。(張璇 李思頔)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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