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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護人工智能技術的知識產權?

許燕彬 弗蘭克·德科斯塔
2019年07月26日10:13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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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的幾年間,得益於低成本、高功率計算(如GPU等)、近乎無限的海量大數據存儲能力、智能算法以及無處不在的傳感器部署(如圖像和語音)等輔助技術的快速發展,人工智能技術實現了爆炸式增長。同時,基於大量數據識別模式的商業應用程序的數量也取得了增加。人工智能技術的爆炸性增長也給企業的基礎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帶來了各種挑戰。


  保護人工智能技術知識產權最常用的手段是專利和商業秘密。就人工神經網絡這種流行的人工智能實施形式而言,專利可用於保護網絡中的節點架構、網絡拓扑、特征提取和相關信號處理,而商業秘密保護可用於保護具有專利保護資格的許多主題,但相關技術必須保密。對於人工智能系統開發的規則、培訓方法、數據庫和業務方法來說,商業秘密保護可能是理想的選擇。本文將著重介紹採用專利和商業秘密來保護人工智能技術知識產權的各項策略。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8節第8款規定,“通過確保作者和發明人在有限的時間內享有各自的著作和發現的專屬權利,推動科學的進步和創造有益的技術。” 由此可以看出,專利指的是政府為了換取公開披露發明而向發明人授予的有限時間內的專屬權利。根據《美國發明法案》(“AIA”)的規定,最先提交發明專利申請的人士將獲得專利。專利的有效期限為20年,自最早的美國優先權日期起計算。


  相比之下,在滿足以下各項要求的情況下,幾乎所有信息都可以享有商業秘密保護:信息擁有人已採取了合理的措施來保密信息﹔該信息因不為能夠被從其披露或使用中獲得經濟價值的其他人所知,或通過適當的方式迅速探明,而產生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需要注意的是,商業秘密隻要仍被保密就沒有到期日期。


  專利和商業秘密是兩種存在根本不同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工具,因為專利側重於促進公開披露,而商業秘密則側重於保護自主創新。因此,鑒於這一差異,筆者建議申請主體必須仔細調整公司的人工智能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使其與所選擇的知識產權保護形式協調一致。


  如果很容易對產品進行逆向工程,進而發現潛在的創新,那麼就不適合採用商業秘密保護。如果競爭者可以公開獲得融入了人工智能知識產權的產品並對其進行反向工程,進而了解了發明的工作原理,那麼這一發明就不再是商業秘密。


  在選擇商業秘密保護還是專利保護時,另外一個需要考慮的因素是發明帶來的商業優勢的耐久性。專利可能需要數年才能發布,如上所述,20年后發明專利就會到期,因此發明專利給發明提供的保護期限最多是20年。如果發明帶來的商業優勢期限很短(少於獲得專利所需的時間)或可能很長,例如持續的時間可能比專利的保護期限還要長,那麼公司開發的人工智能技術可能更適合採用商業秘密保護。


  此外,還要考慮到發明的商業價值。如果發明屬於對現有技術的小改進且具有的商業價值有限,甚至可能低於獲得專利的成本,那麼該項發明更適合採用商業秘密保護。反之則可能更適合專利保護。


  另外一個需要考慮的問題是發明的主題。根據《美國法典》第35篇第101條的規定,要想具有專利資格,權利要求的主題必須指向以下四大法定類別之一:過程、機器、制造或物質組成。權利要求不得指向司法例外,除非整個權利要求包含的額外限定條件遠超出司法例外的范圍,包括抽象概念、自然規律和自然現象。由於許多人工智能發明通常本質上是為了復制人類活動而設計,因此現行判例法推薦公開並要求保護實施細節,以避免專利資格問題。


  專利保護的要求是公開發明並定義發明對應的權利要求邊界。根據《美國法典》第35篇第112(a)條和第35篇第112(b)條,“專利說明書應包含發明的書面描述,採用完整、清晰、簡明和准確的術語,使技術人員能夠制作和使用發明,並應列明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設想的實施發明的最佳模式”。“專利說明書應總結出一項或多項權利要求,特別指明並明確要求保護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視為發明的主題”。專利說明書和權利要求必須能夠滿足這些要求,這樣才能使用專利來保護發明。但在某些情況下,這些要求可能並不容易滿足。例如,一些人工智能發明中的算法難以描述,無法提出明確的要求,這時就要優先採用商業秘密保護。


  最后,如果公司計劃將其人工智能技術的知識產權貨幣化,那麼專利和商業機密都屬於可許可的資產,但根據上述討論的公開與保密因素,可能需要優先採用其中的一種保護形式。


  綜上所述,筆者建議相關公司可以依據上述各項考慮因素,謹慎選擇最佳的法律保護形式,並維護自身的人工智能投資權益。(許燕彬 弗蘭克·德科斯塔)

(責編:趙春曉、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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