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知識產權>>首頁滾動

商品同名起紛爭,九陽亮劍捉“李鬼”

2019年07月19日08:49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小字號
原標題:商品同名起紛爭,九陽亮劍捉“李鬼”

愛好豆漿的消費者,對“九陽”豆漿機一定不會陌生。然而,該款豆漿機的生產商九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陽公司)卻在市場上發現了與自己的注冊商標“九陽”同名的豆漿機。因認為天津市北辰區某超市銷售含有“九陽”字樣的豆漿機,侵犯了自己對“九陽”享有的商標專用權,九陽公司將其告上法庭。近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商標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判令該超市立即停止銷售侵犯第3407087號、第7315858號、第5205567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豆漿機,賠償九陽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萬元,同時駁回了九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同名商品引發爭議

據了解,第3407087號“九陽”商標由山東九陽小家電有限公司注冊,核定使用在農業機械、飼料粉碎機、木材加工機、豆漿機、電動制飲料機、家用電動榨水果機等第7類商品上。2008年6月11日,該商標注冊人變更為九陽公司。第7315858號“Joyong 九陽”文字及圖商標由九陽公司注冊,核定使用在豆漿機、洗碟機、廚房用電動機器、食品料理機、家用電動打蛋器等第7類商品上。第5205567號“Joyong 九陽”商標由九陽公司注冊,核定使用在家用豆漿機、食品加工機(電動)、制食品用電動機械、廚房用電動機器等第7類商品上。

2009年4月24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九陽公司使用在商標注冊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7類商品上的“九陽”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

2017年12月20日,在天津市南開公証處公証員的監督下,九陽公司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在某超市購買了一台豆漿機,並對現場和物品進行拍照。公証處對所購產品和票據進行封存,並出具了(2017)津南開証經字第1075號公証書。經仔細對比,該代理人發現涉案豆漿機外包裝、豆漿機機身及說明書上均標注為“中山市九陽小家電有限公司(監制)﹔制造商:中山漢寶隆電器有限公司”。九陽公司認為涉案商品的銷售侵犯了該公司對“九陽”享有的商標專用權,遂將其訴至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天津一中院),請求法院判令該超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九陽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等。

該超市經營者辯稱,其於2015年10月就已停業,九陽公司訴稱2017年12月20日到該超市購買九陽豆漿機的事實是虛構的,公証書內容不真實,涉案九陽豆漿機真偽由九陽公司自行鑒別有失公正。

一審判令賠償2萬

天津一中院經審理認為,第3407087號、第7315858號、第5205567號商標均處於有效期內,九陽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該案中,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商標核准使用的商品為同種商品,被訴侵權產品所使用的標識與涉案商標構成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九陽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該超市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但未能証明其銷售的產品來自於九陽公司或經九陽公司授權的主體,其行為侵犯了九陽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綜合考慮九陽公司注冊商標的聲譽和知名度,該超市的經營規模、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及九陽公司的維權成本等因素,一審法院判令被告該超市立即停止銷售侵犯第3407087號、第7315858號、第5205567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豆漿機,賠償原告九陽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萬元,同時駁回了九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依然認定侵權

天津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后,該超市不服該判決,向天津高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為,該超市是否實施了侵犯九陽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証証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証據足以推翻公証証明的除外。該案中,該超市主張公証購買被控侵權商品的店鋪非其超市,但根據天津市南開區公証處(2017)津南開証經字第1075號公証書記載,公証購買涉案豆漿機的店鋪內懸挂的營業執照信息顯示為天津市北辰區該超市,並且根據該超市提交的營業執照記載的該超市經營場所為“天津市北辰區果園新村街道朝陽市場平房”,與公証書記載的公証購買店鋪地址“天津市北辰區朝陽市場平房”,二者可以相互印証。該超市主張其2015年已經停業,但其未提供証據對該項事實予以証明,亦未提供其他足以推翻公証書內容的相反証據,故一審法院根據在案証據認定該超市系本案被控侵權商品的銷售者,並無不當。

二審法院指出,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在該案中,被控侵權商品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相同,兩者經當庭比對,被控侵權商品並非九陽公司生產的豆漿機,卻使用與九陽公司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標識,在沒有証據証明該超市獲得了商標權人授權的情況下,該超市銷售被控侵權商品侵犯了九陽公司對涉案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一審判決其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並無不當。

綜上,天津高院作出二審判決,該超市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本報記者 孫芳華)

(責編:林露、呂騫)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