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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回答拍成視頻,兩名被告被判侵權

2019年07月15日08:35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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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知乎回答拍成視頻,兩名被告被判侵權

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澱法院)針對一起將知乎回答改編成短視頻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6.37萬余元。目前,該案判決已經生效。

原告辛某訴稱,2016年11月24日,其在知乎網站上發表了以自己的真實經歷為內容創作的文字回答(下稱權利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2017年,辛某發現北京新片場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片場公司)在新浪微博上傳了短視頻《第一天的開始,一輩子的堅持》(下稱被訴視頻),該視頻在人物設置、台詞、故事情節等方面都和其發表的權利作品一致。被訴視頻是新片場公司委托王某攝制的。

辛某認為,新片場公司和王某不僅共同侵犯了其對權利作品享有的攝制權,還與新浪微博的運營方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微夢公司)共同侵犯了其對權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辛某遂將三被告起訴至海澱法院,要求新片場公司刪除在優酷網上發布的被訴視頻,三被告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1.37萬余元。

被告新片場公司、王某辯稱,權利作品屬於慣常表達且篇幅較短,缺乏獨創性,不認可辛某為權利作品的作者,同時認為辛某主張的賠償額過高,不同意辛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微夢公司辯稱,新浪微博上僅存在被訴視頻的鏈接,點擊播放時會跳轉到第三方網站,同時微夢公司為信息網絡服務平台,被訴視頻已經及時刪除,微夢公司不構成侵權。

海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辛某主張的權利作品雖然篇幅較短,但通過一系列的人物設置及情節串聯等,完整地描述了男女主角之間的愛情故事,其既不屬於思想范疇也不屬於有限表達,在文字內容的創作上體現了獨創性,屬於獨創性表達,且可以通過有形形式復制,故應被認定為我國著作權法上所列舉的文字作品。辛某提交的相關証據,可以認定其為權利作品作者,享有權利作品的著作權。

在該案中,被訴視頻與權利作品雖在作品形式上有所不同,但二者仍存在表達上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可能。在進行實質性相似判斷時,人物設置與故事情節之間具有不可分割的關系。根據該案中辛某所提交的比對表,權利作品和被訴視頻中均包含了“男生堅持每天削一個蘋果送給女生”等情節,相似的人物設置與故事情節通過組合編排構成了被訴視頻與權利作品的主要內容,且各個情節均包含了人物、場景、發展經過及結果等細節,足夠具體,脫離了抽象的思想范疇,屬於具體的獨創性表達。結合該案証據可知,權利作品發布時間早於被訴視頻創作時間,法院認定創作被訴視頻時,王某有接觸權利作品的可能。

海澱法院認為,在“接觸+實質性相似”要件均滿足,且在案証據無法証明被訴視頻是王某獨立創作的基礎上,辛某要求新片場公司刪除被訴視頻,以及要求新片場公司與王某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微夢公司作為新浪微博的經營者,是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商,已履行適當注意義務,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終,海澱法院判決被告新片場公司和王某共同賠償原告辛某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6.37萬余元。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一是知乎回答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知乎回答是知乎用戶針對其他用戶在知乎平台上所發布問題進行的回答。該案所涉及的知乎回答字數雖少,但在文字內容的創作上體現了獨創性,同時該回答可以通過有形形式復制,屬於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文字作品。二是關於不同形式的作品間抄襲的認定。在認定兩部作品之間是否構成抄襲時,除需要依據“接觸+實質性相似”規則進行判斷以外,還應當明確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理論,完全獨立創作完成的兩部作品,即使符合“接觸+實質性相似”的要件,也可以分別享有著作權,不必然會被認定為構成抄襲。因此法院在該案中首先論証了權利作品和被訴視頻之間存在實質性相似,隨后考察了被告具備接觸權利作品可能性,最后結合被告無法証明被訴視頻系獨立創作這一事實,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本報記者馮飛 通訊員 尹斐 洪嘉君)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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