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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單商場播放背景音樂一審被判侵權

2019年07月15日08:34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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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當心背景音樂背后的版權風險

近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了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音著協)訴北京首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西單商場(下稱西單商場)在經營場所公開播放背景音樂《I PLAY MUSIC》涉嫌侵權案,法院判決:西單商場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經營中公開播放背景音樂《I PLAY MUSIC》構成侵權,賠償音著協經濟損失5000元和合理開支5000元。據了解,這是音著協在北京訴商家背景音樂侵權的第一個判決,之前此類訴訟均為和解結案。記者從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獲悉,對於該判決,西單商場已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這起案件再次引發行業對背景音樂版權問題的關注。

背景音樂引糾紛

在庭審現場,原告音著協訴稱,涉案音樂作品《I PLAY MUSIC》詞曲作者羅西·托馬斯是美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美國作曲者、作者和出版者協會的會員。根據原告與美國作曲者、作者和出版者協會簽訂的《相互代表協議》,原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者提起訴訟。被告未經許可且未支付報酬,擅自在其經營的大型商場以背景音樂的方式公開表演涉案作品,屬於侵權行為,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涉案作品作為背景音樂,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萬元和合理開支2.2萬余元。

西單商場辯稱,其對涉案音樂作品版權問題已盡到充分注意義務。西單商場與案外人北京天音在線娛樂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天音公司)簽訂合同,天音公司負責提供西單商場背景音樂播放服務,天音公司承諾保証其提供的所有音樂作品均取得合法授權,所有版權糾紛由其承擔責任。為進一步確保版權合法性,西單商場還讓天音公司提供其與授權方博曼(北京)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博曼公司)簽訂的授權使用証明,授權人是博曼公司,另外天音公司向被告西單商場提交“關於《I PLAY MUSIC》授權說明”,証明天音公司擁有涉案音樂作品的版權。被告實際上也無能力對於播放的背景音樂逐一考察作者是否曾經進行過授權或者委托原告許可公開表演,被告對於播放作品是否構成侵權並無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被告西單商場提交授權使用証明和關於《I PLAY MUSIC》授權說明,以証明博曼公司享有《I PLAY MUSIC》著作權,並轉讓給天音公司。西單商場與天音公司簽訂協議,約定西單商場播放背景音樂由天音公司負責提供並播放,有關版權糾紛事項由天音公司負責。但被告西單商場提交的証據中,授權說明僅為博曼公司單方說明,並未向法庭提交博曼公司取得《I PLAY MUSIC》著作權的合法授權,故對此法院不予採信,被告西單商場播放背景音樂《I PLAY MUSIC》的行為無合法來源。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本報記者聯系被告西單商場和其代理律師,截至記者發稿時,尚未收到回復。

授權合同需核實

近年來,商場、酒店、咖啡廳、餐廳、游樂園等公共場所對背景音樂的需要越來越多。面對龐大的市場需求,一些音樂服務公司敏銳地捕捉到了這個商機,通過自身優勢,向廣大商家提供相應的音樂服務,但也由此引發版權糾紛。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公開播放背景音樂需獲得詞曲著作權人的“表演權”許可,否則將被視為侵權。“實際上,商家隻需向音著協辦理相應的著作權許可,便可在無法律風險的情況下播放音樂。但是,許多服務公司為經濟利益所驅使,在為商家提供所謂音樂服務的同時,也為商家帶來了不少麻煩。”音著協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這些音樂服務公司主要存在兩種問題:一是瞞報漏報。在代辦音樂著作權許可時,有些服務商在向音著協申請音樂使用許可中,通過瞞報門店營業面積或隻就部分門店申請許可的方式,利用許可方和使用者的信息不對稱從中牟利。二是故意混淆不同權利,誤導、欺騙商家。有些服務公司向商家宣稱其擁有海量音樂作品著作權,實則並無相應權利,或者以唱片制作者的“錄音版權”冒充詞曲作者的“表演權”,並且搭售所謂“低價許可”“包攬責任”等,誘使商家不再向音著協申請辦理許可,轉而與其簽署協議,從中獲利。

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合伙人郭春飛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無論是音著協還是第三方音樂服務公司,隻有在獲得著作權人授權的前提下才能授權他人使用。商家在選擇時要了解曲庫中的作品是否獲得音樂作品權利人的授權。如果商家與音著協簽約,則隻有在使用音著協管理的作品時才無法律風險﹔如果曲庫超過音著協管理的作品范圍,同樣存在侵權風險。在郭春飛看來,音著協管理的音樂作品的權利一部分來源於權利人的直接授權,另一部分是通過與海外同類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署相互代表協議,獲得海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會員作品在中國使用的管理權。音著協是我國管理音樂作品著作權的集體管理組織,其管理的曲庫具有廣泛性,商家使用其管理的作品出現侵權的可能性會較低。如果商家選擇使用第三方的曲庫,要注意核實授權方的完整授權文件,單憑音樂服務公司提供的上游授權文件,容易出現侵權情況。(本報記者 侯 偉)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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