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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權”其美,助推音樂產業發展

2019年07月10日08:47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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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兩“權”其美,助推音樂產業發展

希望賦予錄音制作者廣播權和公開表演權,近年來,國內音樂產業界呼聲不斷。唱片公司急在現有市場回報入不敷出,資金、人才斷鏈,無法反哺優質內容生產﹔流媒體平台急在付費模式尚未成熟,業務盈利大多依靠增值服務,大多內容變現能力不足,“長尾效應”難發揮﹔演藝藝人急在難於獲得合理充分的版權收益,且職業發展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唱片公司大量投入,唱片公司利益受損同樣會給藝人帶來負面影響。

6月30日,由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中國唱片集團有限公司以及國際唱片業協會聯合主辦的關於錄音制作者廣播權和公開表演權沙龍在京舉行,行業組織、唱片公司、演藝藝人、法學學者等業界多方代表齊聚現場,各抒己見,但訴求一致:我國著作權修法賦予錄音制作者廣播權和公開表演權必要且迫切,早日實現兩“權”其美,才能更好推動我國音樂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難獲合理回報

從內容策劃、錄制,到專輯銷售、演出推廣,每張歌曲專輯背后都需要唱片公司持續投入大量時間、精力和金錢,同時,唱片公司在發掘培養藝人、提升音樂作品價值、引導大眾審美品味和追求等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由國際唱片業協會調研發布的《全球音樂報告2019》顯示,2018年全球錄制音樂市場連續第4年實現增長,漲幅達9.7%,再創新高,我國音樂產業整體收入上升至世界第7位。唱片公司持續擴大投資,發掘多元市場,尋找增長途徑,大力扶持藝人,為全球市場帶來更多優質音樂。在互聯網信息傳播時代,即使面臨著數字音樂的巨大沖擊,唱片公司為音樂產業作出的貢獻並未減少。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2018年全球錄制音樂產業收入中有14%來自廣播權和公開表演權,而這兩項權利在我國著作權法立法上是缺失的,這意味著,廣播組織和商場、酒吧、飯店等都可使用錄音制品賺取利潤,錄音制作者卻得不到任何經濟回報。目前,國內唱片公司收益大多源於流媒體平台為積累版權內容向唱片公司支付的版權費用,既沒有形成健康、成熟的使用者付費模式,也沒有形成穩定的利潤增長點。唱片公司對於音樂產業的投資並未得到對等回報。

摩登天空副總裁范雪介紹,目前摩登天空年均發行200張音樂專輯,投入了巨額成本,單純依靠音樂作品版權收益根本無法收回成本,需要借助音樂節演出等多種業務收益來平衡支出。錄音制作者基本權利的缺失,導致扶持優秀藝人、生產高質量音樂內容變得舉步維艱。正大音樂總裁蔣濤同樣表示,音樂產業發展需要以量變催生質變,但在如今“流量為王”的市場環境下,唱片公司因無法獲得合理回報,無法投入大量成本專注於內容生產,而需要更多地考慮如何快速變現。

激發市場活力

國際上,錄音制作者的廣播權和公開表演權已得到普遍認可,1961年的《保護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以及1996年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PPT)都規定了這兩項權利,全球已有150個國家和地區對這兩項權利予以了立法保護,其中涵蓋幾乎所有亞太國家和地區。

然而,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唱片公司作為錄音制作者僅享有4項鄰接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並不享有廣播權和公開表演權。值得注意的是,過去20年,復制權和發行權依賴的實體唱片市場不斷下滑﹔出租市場從未建立,出租權形同虛設﹔互聯網盜版侵權問題依然嚴重,信息網絡傳播權尚未形成健康的商業模式。互聯網環境下傳統市場收入的萎縮使得錄音制作者對於廣播權與公開表演權的立法需求更為急迫。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代理總干事周亞平認為,錄音制品與電影作品從創作層面而言沒有區別,詞曲作者需要依靠錄音制作者完成藝術審美,立法將錄音定義為制品而非作品欠妥。蔣濤也表示,錄音制作者在音樂產業中並非單純從事機械加工,而是予以作品藝術創造性,其創造的隱形價值附著於音樂作品上,觀眾欣賞的是完整的歌曲,而非單獨念詞或讀譜,因此,應當賦予錄音制作者對等的權利,這是對錄音制作者勞動價值的認可與尊重,進而激發產業各端活力。

“廣播權和公開表演權應當是錄音制作者的標配,隻有令錄音制作者能夠獲得合理收益,才能有效推動音樂產業良性發展。我們不應該輸在立法保護的起跑線上。”周亞平說。在中國唱片集團總經理樊國賓看來,錄音制作者缺少了廣播權和公開表演權,就如同一個人的造血機能出現了問題。文化產業如果沒有版權收益將無法踐行行業使命。

亟待立法保護

自2006年開始,我國音樂產業界通過多種形式呼吁修改著作權法、賦予錄音制作者廣播權和公開表演權,這些呼聲得到相關立法部門的重視。2011年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調研工作正式啟動,2017年底國務院法制辦小范圍征求意見的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修改稿中賦予了錄音制作者廣播權的獲酬權,但遭到了有關行業人士的反對﹔同時,該草案並未賦予錄音制作者公開表演權。

事實上,我國廣播電台、電視台早已實現市場化運營,廣告、網絡視聽節目等均能為其帶來巨額收入。根據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公布的《2018年全國廣播電視行業統計公報》,2018年全國廣播電視實際創收5639.61億元,而國內錄制音樂產業產值隻有35.16億元。音樂產業界認為廣播電視行業不僅應該且有能力向錄音制作者支付報酬。

國家一級演員、歌唱家郭蓉表示,立法不健全會導致音樂市場出現各自為營的局面以及很多不規范行為,應當尊重錄音制作者和表演者的權利,激發優秀內容生產。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國家一級演員劉玉婉同樣認為增設錄音制作者廣播權和公開表演權非常必要,她作為政協委員將積極反映行業訴求,呼吁立法部門加快修法步伐,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場規則,更好地保護錄音制作者的權利。

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秘書長郭禾認為,著作權框架應當根據經濟形勢來調整,以前的著作權框架依賴於復制行為,當前則更依賴於傳播行為,廣播權和公開表演權都是傳播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在著作權法修法過程中增設錄音制作者的這兩項重要權利。北京知識產權研究會會長孫國瑞指出,音樂產業當前面臨的問題,歸根結底是制度層面的問題,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賦予錄音制作者基礎權利,吸引更多內容創作者,是應當給予的立法保障。(李楊芳)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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