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管理辦法(2007.7.23)

2019年07月04日14:09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
 
原標題: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管理辦法(2007.7.23)

  文化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

  辦社圖發〔2007〕14號

  為規范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管理辦法

  2.標識使用規范及說明(略)

  3.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使用申請書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1: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是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確定並發布的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圖形標識(見附件3)。

  第三條 文化部是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的權利人。文化部授權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對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及其使用進行保護和管理,維護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權利人的權益。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應當依照相關法規,加強對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的使用管理。

  第四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使用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五條 使用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應當根據本辦法附件一規定的式樣和顏色用於相應場合,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不得更改圖形的比例關系和樣式。

  第六條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可用於公益活動和商業活動。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權利人鼓勵將標識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活動。使用人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用於商業活動,應當事前向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提出申請,並取得許可。

  第七條 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用於商業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
  (一)制造或者銷售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
  (二)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用於服務項目﹔
  (三)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用於廣告宣傳、商業展覽和營業性演出活動﹔
  (四)銷售、出口含有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的商品﹔
  (五)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
  (六)其他使用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的相關商業行為。

  第八條 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用於商業活動,應當向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提交《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使用申請書》(見附件2)一式兩份,以及申請人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資格証明文件的副本原件或復印件,並加蓋申請人公章。
  經審核同意的,申請人應當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簽訂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許可使用協議書。協議雙方應當按照協議書的具體約定,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第九條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權利人的要求,處理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志用於商業活動的有關事務。所得收入,應當全部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第十條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應當定期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情況報送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權利人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使用申請書

項目名稱

 

責任單位

 

標識使用者

    主辦單位:中國知識產權報社 未經許可不得復制
ICP備案編號:京ICP備08103642號-2

 

(責編:林露、呂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