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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充電寶行業專利硝煙再起

2019年07月03日09:46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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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共享充電寶行業專利硝煙再起

作為共享經濟的細分行業,共享充電寶的出現解決了戶外手機電量不足的難題。與此同時,共享充電寶領域的專利糾紛早已屢見不鮮,最為典型的是深圳來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來電公司)與深圳街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街電公司)之間頻頻發生的知識產權訴訟。不過,因一件實用新型專利,兩個競爭對手站到了同一條“戰線”上。 因認為深圳拓特電子有限公司(下稱深圳拓特)擁有的一件名為“充電器租售機”的實用新型專利(下稱涉案專利)不具備創造性,來電公司和街電公司針對涉案專利分別於2017年8月23日和2017年11月27日向原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合議組經過仔細研究涉案專利和現有技術后,對兩件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合並審理,作出了第3668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下稱審查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深圳拓特不服,已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業內人士分析,涉案專利申請較早,是我國共享充電寶行業最早的一批專利,且從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來看,其僅限定了共享充電寶所必備的組件及相應功能和連接關系,屬於共享充電寶領域的基礎專利,因此涉案專利的穩定性對行業市場具有較大影響。基於該專利,深圳拓特分別於2016年和2017年將來電公司和街電公司起訴至法院,由此引發了上述兩起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

提起無效宣告請求

用戶隻需通過掃描二維碼支付押金獲得移動電源,就能為手機等設備進行充電,當充電完成后,將移動電源放回到保管倉內,就能退還押金。深圳拓特認為這種在今天看來非常便利的操作,在共享充電寶出現之前,還是一個技術難點。2013年12月16日,深圳拓特就涉案專利相關技術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並於2014年6月獲得授權(專利號:ZL201320826793.3)。據涉案專利說明書顯示,涉案專利希望解決市場上缺乏為手機、數碼產品靈活充電設備的技術不足。 在獲得授權后,深圳拓特將涉案專利獨家許可給深圳租電智能科技公司,后者就是在共享充電寶行業佔有一定市場份額的雲租電。2016年,因認為來電公司和街電公司的相關產品涉嫌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而構成專利侵權,深圳拓特將兩家公司起訴至法院。作為反擊,來電公司和街電公司就涉案專利分別向原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 來電公司提起的專利權無效宣告理由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至10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關於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應當清楚和以說明書為依據的規定,權利要求1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權利要求1至10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關於創造性的規定,請求宣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至10全部無效。街電公司的無效宣告請求理由則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6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權利要求1、3、6至8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權利要求1至10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經形式審查,原專利復審委員會於2017年10月25日和2017年12月25日分別受理了上述無效宣告請求,同時成立合議組對兩案進行審查,並分別於2018年1月23日和2018年4月23日進行了口頭審理。

宣告專利全部無效

口頭審理現場,兩請求人與專利權人就如何考慮涉案專利及現有技術的技術領域,最接近的現有技術與証據3或者涉案專利是否屬於同一技術領域,現有技術間是否存在結合的技術啟示以得到涉案專利等多個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 比如,請求人認為,從可充電電池租借這個方面來看,証據1、証據3以及涉案專利均屬於同一技術領域,專利權人則認為,証據1的技術領域不同於涉案專利。相應地,現有技術間是否存在結合的技術啟示方面,請求人認為,既然技術領域相同,那麼技術啟示則是顯而易見的﹔專利權人則認為,技術領域不同導致沒有相應的結合啟示等。 合議組經審理后,對兩案合並作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至10不具備創造性的審查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據合議組成員介紹,審查決定的作出主要基於以下幾個理由:証據1的技術領域與証據3以及涉案專利雖然不同,但屬於相近的技術領域,其可以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判斷標准比發明專利的創造性判斷標准要低,表現之一在於對技術啟示的判斷上,一般著重於考慮相同領域的技術啟示,如果是相近、相關領域則需要有明確的技術啟示。由於証據3與涉案專利屬於相同的技術領域,根據其給出的技術啟示,對証據1進行改進,隻需改變存放的物品及相應保管倉的大小,無需克服任何技術困難,就可以得到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 “具體來說,在相近領域的証據1公開了整個機櫃以及相關各模塊的整體架構的情況下,僅僅是存放對象的不同並不能使整個方案具備創造性﹔而且與涉案專利屬於相同技術領域的証據3已明確給出了可以租借移動充電模塊的啟示。此外,售賣則是在租借的基礎上易於實現的常見的商業模式,對整體技術方案並未作出技術上的貢獻等。”合議組成員介紹。

技術領域重點考量

在業內人士看來,涉案專利是我國共享充電寶行業最早的一批專利,屬於共享充電寶領域的基礎專利,因此其權利的穩定性對共享充電寶行業具有較大影響。值得一提的是,審查決定的作出,對類似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的審理具有重要的借鑒作用。 在合議組成員看來,該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比較突出,主要涉及在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評價中,技術領域能夠帶來怎樣的影響。眾所周知,一項發明創造在提交專利申請時要寫明具體的技術領域,在評價創造性的過程中,技術領域也是一個重要的考量因素。該案審查決定的意義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判斷兩個技術方案是否屬於相同或相近技術領域時,不應當對技術領域進行上位概括,應根據發明創造所屬技術領域或直接應用的技術領域來進行判斷,著重考慮方案的主題名稱、整體架構和應用場景。其次,實用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創造性判斷標准不同,對於實用新型專利而言,在判斷是否具有技術啟示時,一般著重於考慮相同領域的技術啟示,如果是相近、相關領域則需要有明確的啟示。明確的技術啟示可以記載在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中,也可以記載在其他現有技術中,甚至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其所知曉的普通技術知識可以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內容。 另外,在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從業者看來,審查決定明確了在評價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時可以使用相近技術領域的現有技術,並充分詮釋了技術領域對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判斷的影響。此外,審查決定還體現了創造性判斷中准確把握發明構思的思路,對專利復審和無效案件具有重要的參考借鑒作用。通過該案,社會公眾可以更加明確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標准,對於提升專利質量,有效進行專利保護具有深遠的意義。

案件亮點

在是否給出技術啟示方面,如果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公開了該專利權利要求的整體架構但主題名稱不同、所涉領域存在區別,另一現有技術公開的是相同領域的部分內容,二者能否結合?對此,審查決定認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與涉案專利屬於相近的技術領域,在整體架構相同的情況下,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從技術領域相同的其它現有技術所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技術啟示,進而將該兩篇現有技術相結合以得到涉案專利所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對於類似案情的案件有參考作用。同時,審查決定還涉及了關於商業模式是否對技術方案整體做出技術貢獻的認定,符合當前對於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創造的創造性評判思路。(本報記者姜 旭)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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