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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受戒》,中國知網“受戒”

侯偉
2019年07月01日08:47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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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授權使用他人作品,終被判賠——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下稱文著協)訴《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志社有限公司(下稱學術期刊公司)、同方知網(北京)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同方知網公司)侵犯汪曾祺作品《受戒》著作權一案有了新進展。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著協獲賠2萬元。該案是文著協維護會員網絡版權第一案,隨著法槌的落下,經兩級法院審理,歷時兩年,該案終於審結。

一審判決侵權


  在一審中,文著協訴稱,中國當代著名作家汪曾祺系作品《受戒》的作者,其去世后,作品著作權由3名子女汪明、汪朗、汪朝共同繼承。文著協作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著作權人授權,可以對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相關事宜進行維權訴訟。文著協於2017年6月發現,學術期刊公司和同方知網公司未經授權,通過電子化復制,將《北京文學》《文學界》《芳草》《朔方》《雪蓮》《閱讀》《天涯》《可樂》《名作欣賞》9種期刊、雜志中刊載的作品《受戒》,在學術期刊公司經營的中國知網及同方知網公司經營的全球學術快報手機客戶端(安卓系統、IOS系統)平台上向公眾提供,並通過付費下載的方式,獲取非法收益,侵犯了涉案作品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被告學術期刊公司辯稱,其通過中國知網發布的涉案作品處於2000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2000年司法解釋)施行期內,屬於該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的網絡轉載法定許可期間。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12月廢止了關於網絡轉載法定許可的規定,但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該案應繼續適用該條司法解釋。被告同方知網公司辯稱,其僅為全球學術快報手機客戶端提供技術支持,不參與中國知網網站和全球學術快報手機客戶端的運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一審法院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中國知網收費提供涉案作品的行為不屬於2000年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的網站轉載、摘編行為,無法適用該條規定予以抗辯。學術期刊公司未經涉案作品權利人或文著協的許可,在其經營的中國知網中提供9本期刊中涉案作品的下載服務,使用戶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作品,侵犯了涉案作品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二被告通過分工合作的方式,通過全球學術快報手機客戶端(安卓系統、IOS系統)共同向網絡用戶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載服務,亦侵犯了涉案作品著作權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最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學術期刊公司賠償文著協經濟損失1萬元,同方知網公司對其中的2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被告連帶賠償文著協合理開支1萬元。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學術期刊公司在中國知網中提供涉案作品的行為能否適用2000年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即是否為該條規定的網站轉載、摘編行為。法院認為,涉案作品的傳播需要網絡用戶成為中國知網的會員並支付費用后才能閱讀,學術期刊公司的行為實質是通過售賣涉案作品而直接獲取私人商業利益,該行為與其所傳播作品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產生直接利益沖突,若將學術期刊公司的上述行為納入2000年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的網站轉載、摘編行為,將與著作權法的相關原則及2000年司法解釋第三條的制定目的相違背﹔故學術期刊公司在中國知網中提供涉案作品的行為,不屬於2000年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的網站轉載、摘編行為,無法適用該規定進行抗辯。


  一審判決作出后,原被告雙方均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維持原判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學術期刊公司於2006年12月8日之前實施的上述在中國知網上發布涉案作品供用戶下載的行為屬於2000年司法解釋第三條所規定的網絡法定轉載行為,不構成侵權﹔而學術期刊公司在2006年12月8日之后在中國知網上提供涉案作品供用戶下載的行為則應當被認定為侵犯了文著協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學術期刊公司和同方知網公司對涉案作品實施了下載、傳播服務,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一審法院酌定二上訴人連帶賠償文著協經濟損失1萬元及合理開支1萬元並無不當,予以支持。上訴人學術期刊公司在沒有充分証據獲得授權的情況下傳播涉案作品,主觀存在過錯,一審法院認定結論正確,學術期刊公司主張其已經支付了稿酬,故不存在一審法院認定的主觀過錯明顯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記者就此案採訪學術期刊公司、同方知網公司,但截至記者發稿時,尚未收到回復。


  “文著協將以此次勝訴為契機,認真梳理眾多會員的維權訴求,做好取証工作,下一步將向有關部門投訴,要求進行行政處罰,並展開訴訟,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權威。”文著協總干事張洪波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該案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導叢立先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一些知識資源數據庫平台,在版權方面存在著很大的問題。一方面,該類平台沒有取得版權權利人的授權或不規范巧取豪奪權利人的權利,讓權利人的作品基本白白被其使用和傳播﹔另一方面,該類平台將版權權利人的作品最大化地進行商業開發,不但高價販賣數據庫,而且通過各種數據庫衍生品收費,而沒有給權利人相應的回報。文著協作為文字作品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為維護會員作者的權益,向知識資源數據庫平台進行維權,是值得充分肯定的。需要強調的是,為了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對於知識資源數據庫平台這種版權侵權的現象,司法機構應在典型案例中確立盡可能高的裁量性侵權賠償的思路,以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本報記者 侯偉)

(責編:趙春曉、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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