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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處情節相似,《絲路華夏夢》被判抄襲

2019年06月21日09:54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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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針對《漢武妖嬈》訴《絲路華夏夢》著作權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

相同的故事背景、相似的故事情節、類似的人物設置……兩部網絡文學作品出現諸多相似之處,究竟是巧合還是抄襲?6月13日,杭州互聯網法院針對《漢武妖嬈》作者藍某起訴《絲路華夏夢》作者馬某、咪咕數字傳媒有限公司(下稱咪咕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漢武妖嬈》小說中的故事情節設置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絲路華夏夢》有10處情節與《漢武妖嬈》構成實質性相似,兩被告侵權成立,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萬元。

兩部作品相似

該案原告藍某創作了小說《未央·丹心照》,自2011年開始在“連城書院”網站上以“未央·丹心照”的名字進行連載。2013年5月1日,藍某將該小說改名為《漢武妖嬈》出版,並於同年5月16日向東陽某影視文化公司轉讓了該作品的影視版權。

該案被告馬某為咪咕公司的簽約作家,在咪咕公司經營的“咪咕閱讀”網站上連載發布小說《絲路華夏夢》。2018年,《絲路華夏夢》在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主辦的第二屆“咪咕杯”網絡文學大賽中獲獎,獲得現金獎勵及出版、開發、宣傳等其他權益。

2018年4月,藍某發現馬某的小說《絲路華夏夢》與自己的前述作品在主要人物,即女主角的人物設置、主要經歷、個性特點等方面基本相同,人物關系、主要情節的展開也存在大量高度相似內容。藍某認為,兩部作品在獨創性部分存在實質性相似,馬某涉嫌著作權侵權,故將馬某、咪咕公司起訴至杭州互聯網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2萬元。

被告馬某辯稱,《絲路華夏夢》作品系其獨立創作完成,是其獨創性表達和智慧、心血的結晶﹔《絲路華夏夢》與《漢武妖嬈》是兩部完全不同的作品﹔藍某所列舉的所謂侵權情節不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其所謂的相似屬於偷換概念、不當歸納﹔藍某比對表中羅列的女主角個性,都是抽象的性格特征,屬於典型的有限表達、公知素材,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普通讀者的認知隻能作為參考因素﹔藍某主張的侵權章節、情節,僅為馬某作品中的小部分,即使其主張成立,無權要求下架整部作品﹔藍某訴請的賠償金額過高。

“藍某作品與馬某所創作作品不構成實質性相似,藍某未提供証據証明馬某創作被訴侵權作品時曾接觸過藍某作品﹔藍某訴訟請求沒有依據。”對於藍某的起訴,咪咕公司進行了上述答辯。

一審判賠10萬

“在判斷兩部小說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時,應比較兩部作品對於思想和感情的表達,以及作者的取舍、選擇、安排、設計是否相同或相似,是否使讀者或觀眾產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賞體驗。”庭審中,對於如何認定兩部作品實質性相似,杭州互聯網法院法官給出了自己的觀點。

在小說創作中,人物需要通過敘事來刻畫,敘事又要以人物為中心。無論是人物特征,還是人物關系,都是通過相關聯的故事情節塑造和體現的。法院認為,單純的人物特征,如人物的相貌、個性、品質等,或者單純的人物關系,如戀人關系、母女關系等,都屬於公有領域的素材,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但是一部具有獨創性的作品,以其相應的故事情節及語句,賦予了這些人物獨特的內涵,這些人物與故事情節一起成為了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因此,所謂的人物特征、人物關系,以及與之相應的故事情節都不能簡單割裂開來,人物和敘事應為有機融合的整體,在判斷實質性相似時應綜合進行考慮。

在該案中,兩部小說的題材和宏觀故事脈絡相同,均選取了同一段歷史時期,《漢武妖嬈》選取的時間為公元前154年至公元前106年,《絲路華夏夢》選取的時間為公元前154年至公元前140年﹔兩部小說選取了同樣的背景,均為漢朝軍民抗擊匈奴以及前朝、后宮復雜斗爭背景,且以女主角劉丹心、劉華夏的感情經歷為核心故事脈絡。

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作品的寫作方式、故事題材和故事脈絡屬於思想的范疇,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而構成作品核心要素的具體情節、人物關系、人物性格以及相關語言文字等要素均可以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漢武妖嬈》的獨創性選擇、安排的情節設計已經不再停留於思想層面,應認定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而《絲路華夏夢》中包含了《漢武妖嬈》的這些獨創性表達。

據此,杭州互聯網法院判定《絲路華夏夢》構成侵權,遂作出兩被告侵權成立,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萬元的一審判決。截至發稿時,該案仍在上訴期內。

規范網文市場

“該案判決詳細論証了文學作品中思想與表達的區分標准,明確了文學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判斷標准,對於規范網絡文學市場發展具有積極意義。”該案主審法官、杭州互聯網法院研究中心法官葉勝男表示。

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但並非作品中的任何要素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思想與表達二分法是區分作品中受保護要素和不受保護要素的基本原則,其內涵是著作權法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本身。葉勝男認為,文學作品的表達,不僅表現為文字性的表達,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內容,但人物設置及其相互關系,以及由具體事件的發生、發展和先后順序等構成的情節,反映出作者獨特的選擇、判斷、取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

“該案判決明確了文學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判斷標准。”葉勝男表示,改編權即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改編權所直接控制的行為是改編行為,即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行為,新作品應當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達,否則僅僅根據原作品的思想創作出來的新作品不受改編權的控制。判斷被訴行為是否侵犯權利人的改編權,通常需要滿足接觸和實質性相似兩個要件。接觸是指被訴侵權人有機會接觸到、了解到或者感受到權利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接觸可以是一種推定。在文學作品中,情節的前后銜接、邏輯順序將全部情節緊密貫穿為完整的個性化表達,這種足夠具體的人物設置、情節結構、內在邏輯關系的有機結合體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被訴侵權作品中包含的緊密貫穿的情節設置即使在被訴侵權作品中所佔比例不大,但足以使受眾感知到來源於特定作品時,可以認定為構成實質性相似。

當前,網絡文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與此同時,該領域的知識產權侵權現象開始逐漸增多,如何鼓勵創新、擯棄抄襲成為業界關注的重點話題。“該案判決對於規范網絡文學市場環境起到一定積極作用。”葉勝男表示。(本報記者 馮飛)

(責編:趙竹青、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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