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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專利的司法保護

2019年06月18日09:29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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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專利的司法保護

  新聞背景


  新修改的《專利審查指南》增加了有關圖形用戶界面(GUI)的內容,允許就帶有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提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此舉受到業界的廣泛關注。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如何通過司法途徑保護GUI,業界持有不同觀點。本文通過對典型案例的分析,對有關法律問題進行梳理,希望對解決此類爭議有所裨益。


  2014年3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審查指南》進行了修改,其中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和審查部分增加了有關圖形用戶界面(GUI)的內容,允許權利人針對帶有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提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由此,軟件業界呼吁多年的問題得以解決,人們期待已久的GUI外觀設計能夠被授予專利權,並得到專利法的保護。


  不過,在司法實踐中,如何通過司法途徑保護GUI,業界仍有爭議。2017年12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北京奇虎公司)訴北京江民新科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江民新科公司)GUI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在業界引發較大反響。很多產業界、學術界的專家、學者以及專利代理從業人員紛紛發表文章進行探討,從各方面分析了該案裁判情況,指出了當前我國法律體系對GUI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不足之處。不難看出,很多人對當前我國司法對GUI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並不樂觀。那麼,在司法實踐中,通過司法途徑保護GUI外觀設計專利權面臨哪些困難,又該如何解決呢?

  典型案例引發關注


  北京奇虎公司訴江民新科公司GUI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中,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對此,有觀點認為,該案判決是當前有關外觀設計專利法律規范和司法實踐下的無奈之舉。具體來說,由於被告未向用戶提供電腦或移動終端產品而不能確定針對GUI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直接侵權行為,並且不能確定用戶具有直接實施行為,因而也不能確定被告需要承擔間接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從而原告不能向被訴侵權人主張行使自己的權利。


  筆者認為,上述情況對目前以提供軟件產品為主要業務的互聯網公司的專利權保護來說無疑是一個漏洞,導致了在當前軟件技術與硬件產品分開發展的產業大環境下,對GUI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力度不夠。這種情況不利於軟件行業的發展,也不符合當前我國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經濟發展大環境。


  該案判決后,有專家學者分析、探討了對GUI外觀設計專利進行保護的各種可能性。比如,針對GUI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客體,他們希望從法律層面作出改變,比如,把GUI外觀設計與產品剝離開來,對GUI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不再考慮作為設計承載物的產品等。


  然而,不管是要突破現有外觀設計侵權判定規則,即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包括設計和產品,還是要從法律層面進行突破,都不能一蹴而就。通過對北京奇虎公司訴江民新科公司的案情進行分析,筆者認為,即使根據現有的法律規范和司法實踐,仍然可以對GUI外觀設計專利進行有效的司法保護,無需進行制度上的修改和對外觀設計侵權判定規則的改變。


  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就西安西電捷通無線網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西電捷通公司)訴索尼移動通信產品(中國)有限公司(下稱索尼移動公司)的標准必要專利侵權的二審判決為例,該案中,法院認為,在特殊情況下,直接實施專利權的行為人為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個人或直接實施專利權的行為屬於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三、四、五項的情形。由於直接實施行為不構成專利侵權,如果不能判令間接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則相當一部分通信、軟件使用方法專利不能獲得法律有效或充分保護,不利於鼓勵科技創新及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但是,由於直接實施人不侵犯專利權而由間接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屬於例外情況,應當符合一些要件。從該案判決可以看出,盡管用戶對專利權的直接實施行為未構成直接侵權,但是在特殊情況下,間接侵權行為人仍然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筆者認為,這一點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針對北京奇虎公司訴江民新科公司的判決中也得到了認可。例如,在確認是否構成間接侵權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被訴侵權行為構成幫助侵權行為的前提之一是用戶具有直接實施涉案專利的行為。這裡,法院並未要求被訴侵權行為構成幫助侵權行為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具有直接侵權行為的存在。實際上,根據北京高院發布的《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的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規定:“……行為人提供該專用產品的行為構成本指南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的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專利權行為,但該他人屬於本指南第一百三十條或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三)(四)(五)項規定之情形的,由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指南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為私人利用等非生產經營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那麼,在北京奇虎公司訴江民新科公司GUI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中,存在用戶直接實施涉案專利的行為嗎?根據原告的主張,原告登錄被告的官網,下載並安裝被訴侵權軟件,並對被訴侵權軟件運行中的各項動態效果進行了公証。可見,用戶可以將被訴侵權軟件下載到電腦上進行安裝和使用,在這個過程中,被訴侵權軟件的GUI界面會顯示在電腦的顯示器上。用戶在將被訴侵權軟件下載、安裝到電腦上時,客觀上形成了運行有該被訴侵權軟件的電腦產品,這相當於對運行有該被訴侵權軟件的電腦產品的制造行為。


  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行為屬於直接實施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由此,筆者認為,在北京奇虎公司訴江民新科公司的GUI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中,存在用戶的直接實施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院確認用戶安裝、使用被訴侵權軟件的電腦顯示器產品與原告的GUI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並且該被訴侵權軟件的GUI外觀設計與被授予專利權的GUI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則根據前述西電捷通公司訴索尼移動公司的案例中的認定以及北京高院的《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中的相關規定,提供被訴侵權軟件的被告理應承擔間接侵權的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如何認定


  上面探討了在北京奇虎公司訴江民新科公司的GUI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中,被告是否應當承擔間接侵權的民事責任。那麼該案中,相關當事人是否存在直接侵權行為呢?


  在西電捷通公司訴索尼移動公司一案中,北京高院認為,至少在設計研發或樣品檢測階段,索尼移動公司未經許可完整地實施了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由此也可以認定索尼移動公司在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過程中未經許可實施了涉案專利,侵犯了西電捷通公司的涉案專利權。在北京奇虎公司訴江民新科公司GUI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中,根據軟件開發領域的常識可知,被告在研發被訴侵權軟件的過程中,一定存在使用電腦進行軟件編碼、運行調試的過程,在運行調試的過程中,也必然會發生被訴侵權軟件的GUI界面出現在電腦顯示器上的情況。如前所述,這在客觀上形成了運行有該被訴侵權軟件的電腦產品,相當於對運行有該被訴侵權軟件的電腦產品的制造行為。根據北京高院對西電捷通公司訴索尼移動公司一案的判決,在北京奇虎公司訴江民新科公司GUI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中,被告在被訴侵權軟件的研發階段,必然會實施涉案GUI外觀設計專利,從而存在對涉案GUI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直接侵權行為。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對於間接侵權的認定有著嚴格的要求。但是,誠如北京高院就西電捷通公司訴索尼移動公司作出的判決書中所述,由於普通用戶直接實施專利權的行為不構成專利權侵權,如果不能判令間接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則相當一部分通信、軟件使用方法專利不能獲得法律有效或充分保護,不利於鼓勵科技創新及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在這種情況下,才有了西電捷通公司訴索尼移動公司一案中的突破。盡管這樣,目前仍然未能解決GUI外觀設計專利權如何能夠得到有效保護的問題。


  筆者認為,既然已經通過《專利審查指南》的修改,允許申請人提交GUI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並獲得授權,就是考慮到當前的產業狀況而需要對GUI外觀設計權利進行保護。在這種情況下,不管是從立法角度,還是從司法角度,都要考慮這一現實問題。如果立法修改難度較大,那麼從司法裁判上有進一步的突破就是執法者應該考量的問題。(邸萬奎)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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