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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池能否容倆“魚”?大“鱷”上演變形記

2019年06月18日09:08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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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一池能否容倆“魚”?大“鱷”上演變形記

  在服裝、鞋襪、眼鏡等商品上,將面向某一特定方向的動物、植物、肖像等作為圖形商標使用並不罕見,有的還將圖形以“鏡像”的形式使用。在服裝市場上,以頭朝左與頭朝右的鱷魚圖形為標識的商標便頗為常見。而針對頭朝左與頭朝右的鱷魚圖形,來自新加坡和法國的兩條“鱷魚”,在中國展開激烈市場競爭的同時,產生了諸多商標權屬爭奪與侵權糾葛。因雙方糾紛具有較強的典型意義,引發各界廣泛關注,相關案件入選了“2018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近日,新加坡卡帝樂鱷魚私人有限公司(下稱卡帝樂)與法國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拉科斯特)圍繞包含頭朝左與頭朝右的鱷魚圖形的商標展開的紛爭,有了新的進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判日前公開的判決,在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裁定對拉科斯特的“鱷魚圖形(頭朝左)”商標予以維持注冊后,歷經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序,原商評委所作裁定最終得以維持。

  是否近似?山重水復


  據了解,拉科斯特於1979年在中國提出“鱷魚圖形(頭朝右)”商標(見圖1)的注冊申請。1995年,拉科斯特又將其在法國注冊的“鱷魚圖形(頭朝左)”商標(見圖2)在中國提出領土延伸保護申請,此舉招致一條來自新加坡的“鱷魚”不滿,雙方此后展開了激烈的“撕咬”。


  2012年,卡帝樂引証其在先於中國提出注冊申請的“CARTELO及鱷魚圖形(頭朝左)”商標(見圖3),對拉科斯特的“鱷魚圖形(頭朝左)”商標提出爭議,主張兩件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拉科斯特系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其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鱷魚圖形(頭朝左)”商標(見圖4),請求原商評委撤銷拉科斯特的“鱷魚圖形(頭朝左)”商標。


  據悉,卡帝樂目前已被一家中國企業收購,1993年其提出上述“CARTELO及鱷魚圖形(頭朝左)”商標的注冊申請。經審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認為該商標與拉科斯特的“鱷魚圖形(頭朝右)”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據此駁回了“CARTELO及鱷魚圖形(頭朝左)”商標的注冊申請。卡帝樂隨后向原商評委申請復審,商評委裁定認為兩件商標不近似,后該商標被初步審定並公告。


  在法定期限內,拉科斯特針對卡帝樂的“CARTELO及鱷魚圖形(頭朝左)”商標提出了異議及異議復審申請,但未能得到原商標局與原商評委支持,拉科斯特隨后提起行政訴訟。經審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卡帝樂的“CARTELO及鱷魚圖形(頭朝左)”商標與拉科斯特的“鱷魚圖形(頭朝右)”商標中的鱷魚圖形近似,兩件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據此判決撤銷原商評委所作裁定。卡帝樂與原商評委均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兩件商標中的鱷魚圖形近似,但“CARTELO及鱷魚圖形(頭朝左)”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為英文“CARTELO”,與拉科斯特的“鱷魚圖形(頭朝右)”商標共存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據此撤銷一審判決。


  在圍繞著拉科斯特的“鱷魚圖形(頭朝左)”商標展開的糾紛一案中,原商評委認為拉科斯特的“鱷魚圖形(頭朝左)”商標與卡帝樂的“CARTELO及鱷魚圖形(頭朝左)”商標不近似,卡帝樂繼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重點比較了雙方商標中的鱷魚圖形后,認為兩件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拉科斯特隨后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兩件商標不近似,拉科斯特亦不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卡帝樂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鱷魚圖形(頭朝左)”商標。

  能否共存?柳暗花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實,拉科斯特與卡帝樂之間的糾葛不僅有上述商標行政糾紛案件,拉科斯特已針對卡帝樂單獨以鱷魚圖形為標識的多件商標提出了異議申請或無效宣告請求,雙方還有一起正處於審理程序的商標侵權民事糾紛以及一件最高人民法院已於2010年作出裁定的民事糾紛。而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拉科斯特的“鱷魚圖形(頭朝左)”商標糾紛案作出的再審判決,明確了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時應採取整體比較法,而且境外共存協議不影響商標近似性的判斷,對類似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在針對拉科斯特的“鱷魚圖形(頭朝左)”商標糾紛案作出的再審判決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根據整體比較法,卡帝樂的“CARTELO及鱷魚圖形(頭朝左)”商標顯著識別部分為英文“CARTELO”,與拉科斯特的“鱷魚圖形(頭朝左)”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還對拉科斯特與卡帝樂的前身於1983年簽訂的一份商標共存協議的效力問題進行了分析。卡帝樂稱協議中拉科斯特承認雙方商標的主要區別在於商標中鱷魚圖形的腦袋朝向,所以其有權在包括中國在內的所有國家和地區使用頭朝左的鱷魚圖形,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上述協議涉及的國家和地區並不包括中國,對卡帝樂的相關主張未予支持。


  卡帝樂在相關糾紛案件中主張拉科斯特系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其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鱷魚圖形(頭朝左)”商標。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卡帝樂沒有提交充分証據証明拉科斯特提出“鱷魚圖形(頭朝左)”商標在中國的領域延伸保護申請前,其已於中國在先使用“鱷魚圖形(頭朝左)”商標並已具有一定影響,由於拉科斯特已在先獲准注冊了“鱷魚圖形(頭朝右)”商標,而“鱷魚圖形(頭朝左)”商標是其“鱷魚圖形(頭朝右)”商標的“鏡像”,拉科斯特提出“鱷魚圖形(頭朝左)”商標在中國的領域延伸保護申請並不具有惡意。


  卡帝樂還主張,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在就拉科斯特與卡帝樂的一件民事糾紛案作出的判決中,已經允許卡帝樂以任何形式使用頭朝左的鱷魚圖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雖然卡帝樂使用的頭朝左的鱷魚圖形與拉科斯特使用的頭朝右的鱷魚圖形近似,但卡帝樂一般將頭朝左的鱷魚圖形與英文“CARTELO”同時使用,這種使用行為不具有惡意,並未侵犯拉科斯特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但是,人民法院在審理雙方因包含鱷魚圖形商標的注冊和使用而引發的案件中,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促使雙方包含鱷魚圖形的商標能夠區分各自的商品來源,卡帝樂應當依法正當使用其核准注冊的商標,保持與拉科斯特的商標“有明顯區分的相關使用環境和狀態”,避免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本報記者 王國浩)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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