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知識產權>>首頁滾動

《絲路華夏夢》被判抄襲,一審判賠10萬元

2019年06月14日09:23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小字號
原標題:《絲路華夏夢》被判抄襲,一審判賠10萬元

  6月13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原告藍某訴被告馬某、咪咕數字傳媒有限公司(下稱咪咕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進行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判令被告咪咕公司賠償原告藍某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8萬元,被告馬某賠償原告藍某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萬元。

  原告藍某訴稱,其為小說《未央·丹心照》的作者,該小說自2011年開始在“連城書院”網站上以“未央·丹心照”的名字進行連載,2013年5月1日,藍某將該小說改名為《漢武妖嬈》出版,並於同年5月16日向東陽某影視文化公司轉讓了該作品的影視版權。馬某為咪咕公司的簽約作家,在咪咕公司所經營的“咪咕閱讀”網站上連載發布小說《絲路華夏夢》。2018年,此文在由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主辦的第二屆“咪咕杯”網絡文學大賽中獲獎,獲得現金獎勵及出版、開發、宣傳等其他權益。2018年4月,藍某發現馬某的小說《絲路華夏夢》與自己的前述作品在主要人物即女主角的人物設置、主要經歷、個性特點等方面基本相同,人物關系、主要情節的展開也存在大量高度相似內容。馬某作品與藍某作品上述獨創性成分的實質相似,嚴重侵犯了藍某的著作權,故訴請馬某、咪咕公司共同賠償藍某經濟損失30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2萬元。

  被告馬某辯稱,《絲路華夏夢》作品系其獨立創作完成,是其獨創性表達和智慧、心血的結晶﹔《絲路華夏夢》與《漢武妖嬈》是兩部完全不同的作品﹔藍某所列舉的所謂侵權情節,不僅其情節不能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並且所謂的相似也是其曲意概括、偷換概念、不當歸納、甚至無中生有的結果﹔藍某比對表中羅列的女主角個性,都是抽象的性格特征,屬於典型的有限表達、公知素材,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普通讀者的認知隻能作為參考因素﹔藍某主張的侵權章節、情節,僅為馬某作品中的小部分,即使其主張成立,無權要求下架整本作品﹔藍某訴請的賠償金額過高。

  被告咪咕公司答辯稱,藍某作品與馬某所創作作品不構成實質性相似,藍某也未提供証據証明馬某創作被訴作品時曾接觸過藍某作品﹔藍某訴訟請求沒有依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判斷兩部小說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時,應比較兩部作品中對於思想和感情的表達,比較兩部作品表達中作者的取舍、選擇、安排、設計是否相同或相似,是否使讀者或觀眾產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賞體驗。在小說創作中,人物需要通過敘事來刻畫,敘事又要以人物為中心。無論是人物的特征,還是人物關系,都是通過相關聯的故事情節塑造和體現的。單純的人物特征,如人物的相貌、個性、品質等,或者單純的人物關系,如戀人關系、母女關系等,都屬於公有領域的素材,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但是一部具有獨創性的作品,以其相應的故事情節及語句,賦予了這些“人物”以獨特的內涵,則這些人物與故事情節和語句一起成為了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因此,所謂的人物特征、人物關系,以及與之相應的故事情節都不能簡單割裂開來,人物和敘事應為有機融合的整體,在判斷實質性相似時應綜合進行考慮。

  在該案中,兩部小說的題材和宏觀故事脈絡相同,均選取了同一段歷史時期(《漢武妖嬈》選取的時間為公元前154年至公元前106年,《絲路華夏夢》選取的時間為公元前154年至公元前140年張騫出使西域)中同樣的背景下(在漢朝軍民抗擊匈奴以及前朝后宮復雜斗爭背景下),穿插女主劉丹心、劉華夏的感情經歷為核心宏觀故事脈絡,為讀者展示了女主獨立的現代女性人格魅力和精彩的人生經歷。

  作品的寫作方式、故事題材和宏觀脈絡屬於“思想”的范疇,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而構成作品核心要素的具體情節、人物關系、人物性格以及相關語言文字等要素均可以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漢武妖嬈》的獨創性選擇、安排的情節設計已經不再停留於思想層面,應認定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而《絲路華夏夢》中包含了《漢武妖嬈》的這些獨創性“表達”。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絲路華夏夢》構成侵權,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目前,該案仍在上訴期內。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第一,詳細論証了文學作品中思想與表達的區分標准。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但並非作品中的任何要素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思想與表達二分法是區分作品中受保護的要素和不受保護的要素的基本原則,其內涵是著作權法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本身。文學作品的表達,不僅表現為文字性的表達,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內容,但人物設置及其相互關系,以及由具體事件的發生、發展和先后順序等構成的情節,反映出作者獨特的選擇、判斷、取舍,才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確定文學作品保護的表達是不斷抽象過濾的過程。

  第二,明確文學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判斷標准。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改編權所直接控制的行為是改編行為,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行為,新作品應當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達,否則僅僅根據原作品的思想創作出來的新作品不受改編權的控制。判斷被訴行為是否侵犯權利人的改編權,通常需要滿足接觸和實質性相似兩個要件。接觸是指被訴侵權人有機會接觸到、了解到或者感受到權利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接觸可以是一種推定。文學作品中,情節的前后銜接、邏輯順序將全部情節緊密貫穿為完整的個性化表達,這種足夠具體的人物設置、情節結構、內在邏輯關系的有機結合體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被訴侵權作品中包含的緊密貫穿的情節設置即使在被訴侵權作品中所佔比例不大,也足以使受眾感知到來源於特定作品時,可以認定為構成實質性相似。

  第三,在目前缺乏創作規范、創作壓力巨大而商業前景日益被各界看好的網絡文學界,網絡文學的蓬勃發展態勢讓人驚喜,但快速生長所帶來的混雜生態現狀也造成行業各個方面的良莠不齊,單一商業發展模式的弊端已逐步顯現,越來越無法滿足日益增加的讀者數量和讀者閱讀品味提升對優質網絡文學內容的需求,本案對於規范網絡文學市場環境起到一定積極作用。(本報記者 馮飛)

(責編:林露、呂騫)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