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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菲”遇上“拉斐特” 商標近似招致紛爭

2019年05月29日08:43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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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拉菲”遇上“拉斐特”

一方為法國知名葡萄酒品牌“LAFITE(拉菲)”,一方為中國四星級高檔酒店“拉斐特(LAFFITTE)”,圍繞著注冊使用在飯店、酒吧等服務上的一件“拉斐特”商標,二者展開了一場激烈的紛爭。歷時近4年,雙方糾紛日前有了新的進展。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北京拉斐特城堡酒店有限公司(下稱拉斐特酒店)的上訴,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對第6054822號“拉斐特”商標(下稱爭議商標)予以維持的裁定被撤銷,被判令針對法國拉菲羅斯柴爾德酒庄(下稱拉菲酒庄)就爭議商標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商標近似招致紛爭

據了解,爭議商標由拉斐特酒店於2007年5月17日提出注冊申請,2015年4月21日被核准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3類的備辦宴席、自助餐廳、飯店、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雞尾酒會服務、酒吧等服務上。

被核准注冊不到半年,拉菲酒庄針對爭議商標向原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請求認定其第1122916號“LAFITE”商標(下稱引証商標一)與第6186990號“拉菲”商標(下稱引証商標二)為葡萄酒商品上的馳名商標,並主張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其對“拉菲”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爭議商標與引証商標一及引証商標二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其在先企業名稱權。

據了解,拉菲酒庄成立於1234年,是世界知名的葡萄酒酒庄。拉菲酒庄持有的引証商標一於1996年提出注冊申請,1997年被核准注冊使用在含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商品上﹔引証商標二於2007年提出注冊申請,2017年被核准注冊使用在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商品上。

2016年8月16日,原商評委作出裁定認為,爭議商標核定使用服務與引証商標一、引証商標二核定使用商品不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故爭議商標與兩件引証商標均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同時,現有証據不足以証明拉菲酒庄的引証商標一、引証商標二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馳名,爭議商標注冊使用在與兩件引証商標核定商品非類似的服務上,不存在誤導公眾而致使拉菲酒庄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情形。此外,拉菲酒庄未能提交其早於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在飯店等服務所屬行業使用其商號有較高知名度的証據,而且使用在含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拉斐”與“LAFITE”文字不屬於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應依據商標法對在先注冊商標的相關規定尋求保護。綜上,原商評委裁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拉菲酒庄不服原商評委所作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在庭審中明確表示不再主張爭議商標與引証商標一、引証商標二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亦不再堅持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損害了拉菲酒庄的在先商號權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並明確表示僅主張認定引証商標一為馳名商標。

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拉菲酒庄提交的証據可以証明,引証商標一在葡萄酒商品上於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達到馳名程度,構成馳名商標。同時,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拉菲酒庄通過多年的商業經營活動,客觀上已在“拉菲”與“LAFITE”之間建立了穩固的聯系,我國相關公眾也通常以“拉菲”指代“LAFITE”,在此情況下,爭議商標構成對引証商標一復制、摹仿、翻譯,若允許爭議商標注冊使用必將誤導公眾,拉斐特酒店的相關行為利用了拉菲酒庄引証商標一的市場聲譽,佔用了拉菲酒庄因付出努力和大量投資而獲得的利益成果,減弱了其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致使其權益受到損害,爭議商標應當被宣告無效。綜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原商評委所作裁定,並判令原商評委針對拉菲酒庄就爭議商標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馳名商標豈容摹仿

原商評委與拉斐特酒店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據了解,原商評委上訴稱,拉菲酒庄提交的証據不足以証明引証商標一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經馳名,且爭議商標核定使用服務與引証商標一核定使用商品的關聯性較弱,爭議商標的注冊不致損害拉菲酒庄的權益。拉斐特酒店主張,認定引証商標一是否馳名的時間應為拉斐特酒店的工商登記日期即1996年7月31日,而非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日,即使以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日為基准,引証商標一在此之前亦未達到馳名程度,爭議商標未構成對引証商標一的復制、摹仿﹔同時,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來源於拉斐特酒店的建筑風格,並未與“拉菲”葡萄酒相關,而且拉斐特酒店經過十多年經營已具有較大規模,在全國乃至世界范圍內已具有一定影響力。

對於引証商標一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是否已構成馳名商標,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拉菲酒庄提交的証據可以証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拉菲酒庄通過多家中國企業於中國市場銷售“LAFITE”相關系列葡萄酒並佔有一定市場份額,原商評委和人民法院在多個案件中亦認定引証商標一為馳名商標,並受到相應的保護,拉菲酒庄提交的証據足以証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通過拉菲酒庄長期廣泛持續的宣傳和使用,引証商標一在葡萄酒商品上已經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構成馳名商標。

針對拉斐特酒店注冊使用爭議商標是否會損害拉菲酒庄對其主張馳名的商標所享有的利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拉菲酒庄通過多年的商業經營活動,客觀上已在“拉菲”或“拉斐”與“LAFITE”之間建立了穩固的聯系,我國相關公眾也通常以“拉菲”或“拉斐”指代拉菲酒庄的“LAFITE”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証商標一的讀音接近,構成對引証商標一的復制、摹仿、翻譯。爭議商標核定使用服務與引証商標一核定使用商品雖屬不同類似群組,但二者在消費群體、銷售對象等方面存在重疊,在引証商標一已構成馳名商標且爭議商標系對引証商標一的復制、摹仿、翻譯的情況下,相關公眾在購買爭議商標核定使用服務時,容易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証商標一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進而減弱引証商標一的顯著性或者不正當地利用引証商標一的市場聲譽,致使拉菲酒庄對已經馳名的引証商標一享有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因此,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有關馳名商標的規定,應予無效宣告。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商評委與拉斐特酒店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記者 王國浩)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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