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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療儀專利侵權案一審有果 鵲兄公司獲賠50萬元

2019年05月24日09:27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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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關注的康復理理療儀被訴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一審有果。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石家庄中院)對北京鵲兄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鵲兄公司)起訴河北扁鴻健康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扁鴻公司)等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扁鴻公司、楊某科、楊某霞等三被告生產的“康復理理療儀”落入了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構成專利侵權,需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等50萬元。

鵲兄公司代理律人、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國華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鵲兄公司是一家專門研究開發治療未病養生儀器的健康科技公司,且是名為“多功能式生磁水氧療儀”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有權生產、銷售該專利產品,並以自已的名義對侵犯上述專利權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追訴。鵲兄公司發現,扁鴻公司等三被告生產的“康復理理療儀”產品涉嫌落入了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涉嫌構成專利侵權。在溝通無果以及公証取証后,鵲兄公司將扁鴻公司以及相關負責人楊某科、楊某霞等三被告共同起訴至石家庄中院,請求法院判令扁鴻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100萬元。

庭審中,三被告否認侵權,並辯稱,首先,通過產品外觀設計對比可知,被訴侵權產品與原告產品在尺寸、色彩、形狀以及影響外觀的功能性操作接口設計等外觀方面有顯著區別,整體觀察視覺效果區別顯著,一般消費者很容易辨識和判斷﹔其次,組件銅壺的外觀形狀、尺寸大小、數量與原告組件不同,不會導致消費者誤認﹔再次,被訴侵權產品系成套銷售,銅壺不可單獨使用。

石家庄中院經審理認為,專利權人依法取得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在專利權有效期間,受我國專利法保護。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准。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其專利產品。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釆用與外觀設計專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產品與原告產品為相同種類產品,二者採用了相近的外觀設計,以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二者在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扁鴻公司生產銷售的“康復理療儀”落入了“多功能式生磁水氧療儀”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構成專利侵權。

至於賠償金額,法院根據本案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而支付的合理費用,酌定扁鴻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

一審判決后,記者多次聯系了被告及代理律師。在問及被告是否會提起上訴等問題時,扁鴻公司代理人、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師事務所律師肖天淑表示,媒體無權關心該問題,並拒絕回答該案相關的其他問題。記者通過扁鴻公司網站上留下的電話聯系對方,在表明記者身份后,對方拒絕接聽電話。

對於該案一審判決,有業內人士表示,相比其他技術密集型產業,理療行業的知識產權訴訟數量並不多,法院一審認定被訴侵權行為成立,對行業知識產權保護具有重要的警示意義。(本報記者 姜旭)

(責編:龔霏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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