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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與“撤三”制度如何協調?

2019年05月17日08:42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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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新修改的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與“撤三”制度如何協調?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此次系我國商標法進行的第四次修正,修改條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條規定的修改著眼於遏制非基於使用目的且數量較多的商標注冊申請,與功能相近的激勵商標使用的撤銷三年不使用(下稱“撤三”)制度之間如何協調,需引起關注。

根據第四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四條規定,“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在上述規定施行后,商標不使用似乎將導致產生撤銷或無效兩種有區別的法律效果。按照第四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四條規定,對“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且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異議申請或無效宣告請求。給人的初步印象是,這一規定將商標使用與第十條規定的合法性、第十一條規定的顯著特征等並列作為商標注冊的條件。而在此前的商標法規定中,第四條盡管隱含了使用的要求,但沒有明確地將其作為注冊審查的條件,關於使用的要求主要體現在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中,即對注冊后連續3年不使用的商標予以撤銷。根據第三次修正的商標法規定,商標不使用隻會導致撤銷的法律后果,影響商標專用權的存續。而根據第四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四條規定,商標不使用導致商標不能注冊,產生商標權無效的法律后果。在商標法有關規定中,撤銷與無效是兩個需要區分的概念,撤銷意味著權利在喪失之前是有效的,而無效則是自始至終無權利。這樣一來,第四次修正的商標法就商標不使用這同一原因可能會出現撤銷和無效兩種不同的法律后果,導致第四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與“撤三”制度的法律后果不協調。

有觀點認為,第四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四條規定可能會在較大程度上取代“撤三”制度的作用,降低“撤三”制度的功能地位。第四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四條可以直接適用於商標審查、異議和無效宣告程序中,較之於“撤三”制度適用的前提是商標注冊滿3年而言,第四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四條規定屬於審查前置的安排。因此,很可能出現無真實使用意圖的商標在注冊前或者注冊后3年內就已經喪失權利甚至不能獲權,“撤三”制度無法發揮作用的情況。同時,如果構成第四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不僅任何人可以在公告期以及注冊后的任何期限內提出意見,而且審查機關也可以在審查階段以及注冊后的任何階段予以主動審查,這較之於“撤三”制度中僅限於依請求審查而言,在程序啟動原因上更加多樣。因此,第四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四條規定在處理未使用商標方面可發揮更大的作用,從而降低“撤三”制度的作用與地位。

筆者認為,根據第四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四條規定,“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對於非惡意的情形,即便存在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可能,也不需要予以駁回,進而也不構成提出異議申請或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顯然,第四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四條規定並未完全將“以使用為目的”作為商標權利取得的前提條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原有的注冊取得制度。因此,如果並非基於使用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在符合其他注冊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獲准注冊,但要激勵權利人對商標進行使用,還需要依托於“撤三”制度。比如,對於因保護商標權的需要而申請注冊的“防御商標”,第四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四條規定並未予以禁止。如果申請人申請注冊商標的數量龐大且注冊滿3年后沒有使用的,“撤三”制度便可發揮作用。相應地,上文所述的導致商標權利無效法律后果的情形,主要針對的也是“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非惡意注冊且連續3年不使用的,則因“撤三”產生被撤銷的法律后果。如此一來,以第四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四條規定是否具有惡意為界限,能夠對導致無效或撤銷兩種法律后果的不使用情形進行“分流”,因而一般不會出現因商標不使用這一相同原因產生不同法律后果的情況。當然,“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被核准后,權利人在滿3年后沒有對商標進行實際使用的,仍會同時面臨被無效和撤銷的兩種法律后果。

第四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四條規定還涉及到是否溯及既往的問題,法律一般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有利溯及為例外。筆者認為,第四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四條規定可能不適用於施行前已經獲准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對於這些商標的“清理”還需要依托於“撤三”制度(當然也可能會溯及既往,或者將第四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四條規定作為解釋第三次修正前的第四條規定的依據,產生溯及既往的實際效果)。“撤三”制度不僅可適用於第四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四條規定施行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而且需要對施行前的大量囤積商標行為進行遏制。如此看來,第四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四條規定不會削弱“撤三”制度的功能,兩者在各自范圍內發揮作用,各顯所長,有利於更加有效地遏制非基於真實使用意圖的商標注冊申請。

(楊靜安 作者單位:超凡知識產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責編:龔霏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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