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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大板”維權記

2019年05月17日08:41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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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東北大板”維權記

“夏氣重淵底,春光萬象中”。進入5月立夏過后,天氣逐漸轉熱,冷飲市場開始進入旺季。圍繞著可謂是解暑降溫必備的“東北大板”雪糕,黑龍江兩家冷飲企業間持續發酵的商標紛爭,日前有了新的進展。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哈爾濱市道裡區順達冷飲廠(下稱順達冷飲廠)的第15585168號“老哈大板”商標(下稱訴爭商標)與黑龍江大慶市紅寶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下稱紅寶石公司)的第9175764號“大板”商標(下稱引証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應予宣告無效。

根據法院判決,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的裁定被撤銷,並被判令重新作出裁定。

商標近似引發糾葛

記者了解到,順達冷飲廠系個體工商戶,於2008年10月22日注冊成立,經營范圍包括加工冰棍、冰淇淋、冰糕。2014年10月27日,順達冷飲廠提出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2015年12月13日被核准注冊使用在冰淇淋、果汁刨冰、冰糕等第30類商品上。

在訴爭商標被核准注冊前,紅寶石公司與與沈陽德氏冷飲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德氏公司)於2015年11月28日簽訂了關於引証商標的轉讓協議。2016年12月13日,經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核准,紅寶石公司受讓取得引証商標。在商標轉讓程序中,紅寶石公司於2016年6月20日針對訴爭商標向原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中國商標網顯示,引証商標由德氏公司於2011年3月4日提出注冊申請,2012年3月21日被核准注冊使用在冰激凌、刨冰(冰)、冰糕等第30類商品上。2016年12月13日,經原商標局核准,紅寶石公司受讓取得德氏公司的引証商標及第9175800號“小板”商標。紅寶石公司有關負責人表示,自2013年5月該公司將其獨創研制生產的“紅寶石”牌“東北大板”雪糕等產品投放市場以來,憑借其良好的產品品質,迅速風靡北京、上海等全國市場,目前零售終端有數萬家,年銷售額達數億元。

2017年6月12日,原商評委針對紅寶石公司的無效宣告請求作出裁定,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紅寶石不服原商評委所作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文字構成、含義相近,而且引証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據悉,在一審行政訴訟階段,紅寶石公司向法院補充提交了“大板”等相關商標的注冊信息,用以証明其為“大板”系列商標及產品的合法權利人﹔紅寶石公司“大板”系列產品的加盟協議、銷售運輸合同、新聞報道、榮譽証書、廣告合同等,用以証明紅寶石公司的“大板”系列商標及產品的使用和知名度証據﹔法院在先判決等材料,用以証明紅寶石公司的“東北大板”系列產品維權及保護情況﹔紅寶石公司的“東北大板”產品包裝及順達冷飲廠的產品包裝等材料,用以証明順達冷飲廠的惡意。

孰是孰非得以厘清

記者了解到,紅寶石公司曾在多地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展開維權訴訟。值得注意的是,在紅寶石公司訴他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相關糾紛案件中,法院在生效判決中認定將“東北大板”這一名稱使用於雪糕等產品投放市場系紅寶石公司首創,“東北大板”是紅寶石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在紅寶石公司訴他人商標侵權的相關糾紛案件中,法院在生效判決中認定持有“東北老哈”注冊商標的一家企業,在生產、銷售冰淇淋制品中使用“東北老哈大板”字樣,侵犯了紅寶石公司對“大板”和“東北大板”商標享有的專用權。

針對紅寶石公司在該案中提出的訴訟請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並存使用於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於2018年7月10日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原商評委所作裁定,並判令原商評委針對紅寶石公司就訴爭商標所提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順達冷飲廠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紅寶石公司在2016年6月20日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而引証商標轉讓公告日為2016年12月13日,在此之前紅寶石公司不屬於該案適格的主體﹔同時,引証商標與訴爭商標在整體外觀上差異較大,不構成近似商標,不會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

針對紅寶石公司是否屬於該案適格的主體,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紅寶石公司與德氏公司於2015年11月28日簽訂了引証商標的轉讓協議,雖然引証商標轉讓生效於原商標局的核准日期即2016年12月13日,但在無相反証據的情況下,從2015年11月28日起紅寶石公司即成為引証商標的利害關系人,可以作為該案適格的主體。

關於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的近似問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訴爭商標完整包含了引証商標的主要認讀部分,呼叫和文字相近,整體視覺印象具有關聯性,且訴爭商標整體並未形成明顯有別於引証商標的其他含義,二者已構成近似商標。同時,根據紅寶石公司提交的榮譽証書、廣告宣傳、銷售合同、加盟協議等証據,可以証明引証商標經紅寶石公司的宣傳使用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此情況下,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並存使用於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順達冷飲廠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本報記者 王國浩)

(責編:龔霏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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