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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熱議加大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力度

2019年05月16日08:33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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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專家熱議加大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力度

圖為研討會現場 本報記者 侯 偉 攝

5月11日至12日,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主辦的“最嚴格保護知識產權 促進創新發展”研討會在江蘇南京舉行,來自法院、高校、相關主管部門以及企業等百余名代表就“互聯網經濟與最嚴格保護”“技術創新、機制創新與最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市場價值的確定與最嚴格保護”等多個議題展開討論。

近年來,隨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大,知識產權侵權判賠額顯著提升。不過,仍有很多權利人認為,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判賠金額還比較低,有時難以彌補權利人的損失。那麼,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該如何確定?影響賠償數額的因素有哪些?應該如何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額呢?

法定賠償佔比較高

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是侵犯知識產權法律責任類型中的主要救濟方式,其目的主要是補償和懲罰,即補償權利人的損失,矯正已經發生的侵權行為,以及懲罰被告的惡劣違法行為,威懾被告及他人將來不再實施類似行為。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全面賠償原則,亦稱“填平原則”,指加害人應對受害人因侵權造成的實際損害進行全部賠償,旨在使受害人能夠恢復損害行為尚未發生前的水平。不過,目前不少權利人反映知識產權案件的賠償數額較低,甚至不足以彌補權利人維權開支。

有觀點認為,在知識產權訴訟案件中,法定賠償在賠償方式選擇中佔比較高是造成損害賠償數額偏低的一個重要原因。對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副巡視員、審委會委員宋健表示,在專利、商標、版權、反不正當競爭等知識產權案件賠償方式的選擇上,法定賠償佔比都超過了80%,甚至超過了90%。對此,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蔡偉頗有感觸。他表示,自2013年到2018年,福建某中級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案件中適用法定賠償案件比例平均高達94%,且呈現逐年遞增的態勢。此外,根據調研,在北京、上海、廣東等知識產權案件數量較多的地區,適用法定賠償的比例也是居高不下。

在司法實踐中,法定賠償方法之所以採納率較高,主要原因是由於實際損失和侵權獲利在審判過程中難以查明,許可費方面的真實性又往往存疑,法定賠償就成為法院在賠償方法適用上的重點。

提高違法侵權成本

如何解決知識產權損害賠償低的難題,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民三庭)審判長秦元明認為,舉証是關鍵,權利人要積極舉証自身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非法獲利。《比較》雜志社研究部負責人陳永偉同樣認為,當事人要積極舉証証明與賠償要素有關的事實要素,包括知識產權價值的高低、被告侵權規模和時間、嚴重程度等。

除權利人舉証外,法院的作用也不容忽視。蔡偉表示,法院要主動作為,進一步加強法院証據保全力度。實踐來看,法院的証據保全工作是否及時、到位,對后期案件 審理時查明侵權獲利等重要事實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法院要探索加大賠償力度的具體實現方式,積極運用經濟分析、專業評估、舉証妨礙制度等,提高損害賠償計算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要充分發揮舉証妨礙制度的運用,當權利人能夠証明被訴侵權人的行為構成侵權並應承擔賠償責任,而被訴侵權人持有關於侵權獲利的証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根據情況推定權利人關於損害賠償數額的訴請成立。

此外,在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潘志江看來,要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和違法侵權成本,可依法提高懲罰性賠償在知識產權訴訟尤其是商標訴訟中的適用。要做到這一點,應明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具體條件並提高計算懲罰性賠償基數的可操作性。比如,准確定義商標法中的“惡意”和“情節嚴重”﹔法官主動釋名明,引導權利人充分舉証﹔提高法官在賠償基數認定中的自有裁量權以及明確法定賠償的計算方式及參考標准等。

對此,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吳漢東補充到,在確定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數額時,應以補償性賠償和懲罰性賠償兩種賠償方式並用為宜,堅持補償性賠償規則的主導地位,在侵權人惡意侵犯知識產權的情況下,也可以補充性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則。“要發揮損害賠償在制裁侵權和救濟權利中的作用,堅持全面賠償原則,提高法定賠償上限,增加懲罰性賠償倍數。”吳漢東表示。(本報記者 侯 偉

(責編:龔霏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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