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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337百日程序” 中國企業化險為夷

2019年05月16日08:31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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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巧用“337百日程序”,中國企業化險為夷

姚立輝 制圖

近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就針對我國牛磺酸企業發起的“337調查”案作出終裁,決定不復審該案的行政法官於2019年4月10日作出的同意申請人美國Vitaworks IP公司撤訴的初步裁決,終止針對我國牛磺酸企業及20家下游經銷商專利侵權案的“337調查”。至此,我國牛磺酸企業贏得此次“337調查案”的最終勝利。

近年來,隨著維權意識和能力的提升,我國企業在“337調查”中頻頻勝訴。需要指出的是,我國牛磺酸企業此次勝訴,從立案到最后迫使申請人撤訴僅耗時1個月,這在以往“337調查”案中並不多見。那麼,是什麼原因使得美國申請人在如此短的時間內撤訴?我國企業在這次“337調查”案中快速獲勝的法寶又是什麼?

企業遭遇危機

今年1月30日,美國Vitaworks IP公司等申請人依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規定,向ITC提出申請,指控對美出口、在美進口或在美銷售的牛磺酸(2-氨基乙烷磺酸)產品及其生產工藝侵犯其專利權,請求ITC發起“337調查”並發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湖北潛江永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安藥業公司)、湖北遠大生命科學與技術有限責任公司、江蘇江陰華昌食品添加劑有限公司以及超過20家下游經銷商被列為被申請人。

牛磺酸是一種含硫的非蛋白氨基酸,在人體內起重要作用,被廣泛應用於醫藥、食品添加劑、飼料等領域,美國、日本等多個國家已規定在嬰幼兒食品中必須添加牛磺酸。統計數據顯示,全球90%以上的牛磺酸產量在我國,我國牛磺酸產業在全球市場中頗具優勢,美國市場則是我國牛磺酸企業最重要的市場之一,ITC頒布排除令和禁止令的后果將導致我國牛磺酸產業遭受重大的損失。

永安藥業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牛磺酸生產企業之一,其在上市公告中披露,根據公司2017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數據,牛磺酸出口美國的數量佔總銷售數量的比例約為22%,若ITC調查對公司作出不利的裁決,可能對公司業績有較大的負面影響。

對此,有業內人士表示,美國企業發起“337調查”,目的是把競爭對手中國企業的產品排除出美國市場。此次調查涉及中國三家最大的牛磺酸生產企業,如果中國企業敗訴,將對全球牛磺酸產業的競爭格局產生較大影響。

啟動“百日程序”

三家被訴中國企業高度重視此次訴訟,團結一致,積極應訴,聘請了專業團隊代理此次訴訟。

該案代理律師、美國科文頓·柏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冉瑞雪此前曾代理中國鋼鐵行業成功應對“337調查”,她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介紹,在接到訴狀后,團隊迅速幫助被申請人制定了合理有效的應訴戰略。根據申請人起訴狀中所描述的美國國內產業經濟要件弱點,果斷請求ITC啟動“百日程序”(100-day proceeding),請求ITC在100天內首先確定申請人是否滿足國內產業經濟要件。2月28日,ITC頒布立案通知,支持被申請人的“百日程序”請求,指定行政法官在立案之后100天之內先確定申請人是否滿足國內產業經濟要件。4月10日,該案行政法官頒布該案初步裁決,同意申請人撤訴。4月26日,ITC作出終裁,決定不復審行政法官同意申請人撤訴的初步裁決。這意味著,中國企業僅耗時僅1個月,就取得了這場“337調查”的最終勝利。

據冉瑞雪介紹,“百日程序”是ITC提供的一種快速的証據開示、事實查明和裁決機制,旨在“337調查”程序中優先解決是否存在國內產業、專利是否有效等前置性問題,於2018年5月正式生效。“‘百日程序’的最大優勢是為企業快速贏得不滿足‘337調查’基本要求或在決定性問題上存疑的案件提供了可能,將應訴對企業的影響降到最低,為付出低成本取得速勝創造了條件。”她進一步解釋,完整的“337調查”程序通常需要16到18個月,在沒有“百日程序”的情況下,即便應訴企業通過上述爭議點贏得案件,時間也將大大延后。

冉瑞雪表示,在此次針對我國牛磺酸企業的“337調查”中,由於被訴企業靈活使用“百日程序”的規則,使調查中心落在申請人一側的國內產業問題上,這不僅減輕了被訴企業在時間、精力和成本上的負擔,還使得申請人的前期負擔大大增加,為被訴企業贏得了寶貴的應訴主動權,並最終迫使申請人放棄訴訟。

快速取得勝利

2019年以來,ITC對華發起了多起“337調查”,涉及光伏、兒童背袋、半導體器件、集成電路、牛磺酸等多個領域。近年來,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進軍國際市場,我國取代了日本、韓國等成為遭受“337調查”最多的國家。據冉瑞雪等人撰寫的《2018年度中國企業應訴美國337調查綜述》一文顯示,2018年共有84家中國企業被起訴至ITC,其中39家中國企業選擇應訴。2015至2018年,中國企業的應訴比例逐年攀升。

在面臨“337調查”時,企業應該如何合理高效運用“百日程序”快速獲勝呢?對此,冉瑞雪建議,首先,要積極應訴,在申請人發起“337調查”時,申請人通常期待被申請人不出庭,自動獲得缺席裁決,或者希望被申請人敗訴。因為申請人一旦勝訴,可能獲得到的救濟威力是巨大的,被申請人所有的產品將可能被排除出美國市場。因此,被訴企業不能坐以待斃,要敢於應訴,變被動為主動。

其次,要採用合理、靈活的應訴策略。涉訴企業應當在第一時間對起訴狀及案件相關文件進行初步分析,判斷是否有啟動“百日程序”的可能和必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盡早提出申請,並在ITC決定是否立案的一個月時間內積極應對,積極與ITC溝通。精准恰當地選取啟動事由與范圍,是成功說服ITC啟動“百日程序”的關鍵。這有賴於涉訴企業與律師密切溝通,仔細分析案情與相關適用法律,包括是否存在國內產業、申請人是否有權提起訴訟、涉訴專利是否有效等,並對“百日程序”啟動事由相關規則的實務發展予以密切關注。中國企業也可以充分利用已經啟動的“百日程序”作為談判籌碼,達成有利的和解方案。

此外,多家涉訴企業可考慮聯合應訴。“百日程序”所涉及到的“決定性問題”通常更多地與申請人自身相關,是各家涉訴企業選擇應訴后所要處理的共性問題,如國內產業、可專利性、專利所有權等。在一定程度上,“百日程序”的制度設計導致其與聯合應訴模式具有契合性,各家企業應當團結一致,聯合應訴降低應訴成本,提升應訴效果。(本報記者 孫芳華

(責編:龔霏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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