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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好文!專家解讀商標法第四次修改

2019年05月16日08:28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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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遏制惡意注冊商標 顯著提高違法成本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充分回應了近年來社會各界對適用商標法所面臨難題的意見和建議。此次商標法第四次修改乃是應我國內生需求,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當前社會上對此次商標法修改內容尚存在一些不理解甚至質疑的聲音,筆者認為有必要從法理角度予以簡潔明了的闡釋。此次商標法修改的內容,有助於淨化營商環境,規范商標的注冊申請行為,提升對在先使用人、相關利害關系人的保護水准。

明確注冊商標須以使用為目的

不以使用為目的而注冊幾百、幾千甚至上萬件商標的申請人,目前確實是客觀存在的。這些行為嚴重削減了我國商標法設定注冊商標制度的功能,異化了我國商標注冊制度。此次商標法修改對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在申請時、初步審定公告后3個月內、已經注冊等各階段都設定了遏制措施,並規定了對惡意申請和惡意訴訟的處罰措施。此次商標法修改為解決這些長期困擾社會各界的問題,提供了以下有效的法律依據。

第一,關於使用目的及其証據。此次修改的商標法第四條中增加的“使用目的”,是遏制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所有法律規范的基石。由於現行法律並未將“使用目的”規定為注冊商標申請的要件,因而並未審查申請人是否具有“使用目的”,而僅僅在有人提出異議、“撤三”和無效程序中,個案審查申請人或注冊商標權利人是否具有“使用目的”。根據此次修改的商標法,應該在注冊商標申請時,要求申請人提交“實際使用”或“誠實的使用意圖”的証據。針對業界廣為關注的“防御商標”,建議在確有必要存在的情況下,將“防御”本身認定為“誠實的使用意圖”﹔當然,如果將來在審查階段就可以基本阻止他人注冊屬於第三人本應注冊的“防御商標”,“防御商標”則失去了存在的價值,而且能釋放出諸多可以用以注冊為商標的符號資源。 第二,關於代理機構的相應責任。此次修改的商標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於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違反前述規定的,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商標代理機構追究前述責任,可以遏制相當一部分惡意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淨化商標申請與使用環境。 第三,針對惡意申請與訴訟的處罰。惡意注冊商標的目的,至少包括囤積大量商標用以出售、阻止其他經營者在既有市場或新市場的正當經營行為、訛詐特定權利人、攀附他人商譽並造成消費者混淆和誤認等各種情形。此次修改的商標法第六十八條增加了第四款“對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根據上述規定,除了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在申請、異議、“撤三”、無效等階段訴求救濟之外,還對注冊商標申請人的惡意申請注冊行為和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行為規定了較為嚴格的處罰措施﹔這些處罰措施,應該可以發揮有效的震懾作用。實踐中,已經存在一些惡意注冊商標之人,通過惡意訴訟獲得了數十萬元、數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的“不義之財”。這些惡意注冊和惡意訴訟的行為,如不加遏制,必將慫恿企圖不勞而獲者,撼動作為市場秩序核心基礎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

加大對商標侵權的懲罰力度

筆者在調研過程中獲知,有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人表示,相較於幾百萬元的賠償,自己寧可蹲上幾年監獄。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有理有據地“提高”損害賠償額,將是遏制侵權行為非常有效的路徑。依據現有法律規定,侵犯知識產權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式包括原告損失、被告獲益、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和法定賠償四種。這四種計算方式都需要原告提交相應証據,然而現實是,原告能提交証明損失的証據是極為有限的,因此判決被告承擔的賠償金額可能難以產生“殺一儆百”的效果。 在這種情況下,此次修改的商標法將法定賠償額的上限提升至500萬元,並將懲罰性賠償額提升至最高5倍,應該可以起到更有力的“威懾”作用,更大程度地剝奪侵權人所獲非法利益,甚至讓侵權行為人巨額“蝕本”。綜合發揮提高損害賠償金額、合理配置舉証義務、合理運用舉証義務移轉規則、合理運用舉証妨礙制度的作用,並充分發揮訴前禁令、訴中禁令等救濟措施,才有可能實現“把違法成本顯著提上去,把法律威懾作用充分發揮出來”的目標。

強化對侵權材料工具的銷毀

針對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去除假冒注冊商標后,再次進入商業渠道的質疑,已有一些年頭。侵犯知識產權者已經出現組織化的趨勢,他們利用了各種物質資源並將導致資源的浪費。堵住侵權商品成品、半成品、侵權標識、制造工具等重新進入商業渠道,是一件關乎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能否實現、司法裁判和行政執法措施能否最終有效運行的大事。曾有觀點指出,允許僅去除侵權標識而不銷毀侵權商品,可能滋生侵權人購回或者以不當手段取回部分侵權商品並重新附加侵權標識的現象,為侵權人以極低成本重操舊業提供了便利,最終將損害人們對法律的信仰。

此次修改的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增加規定,“除特殊情況外”,“應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應責令銷毀“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上述規定中的“特殊情況”主要考慮了銷毀可能危害環境,以及原料、設備沒收后可以另派其他合法用途等情形。可以期待,這一新增規定將解決遏制侵犯商標行為在制度設計上最后一公裡內的“漏洞”問題,客觀上構建起保護商標權人的完整制度鏈條。期待此次修改后的商標法能與其他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一起,成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基本保障和重要支撐。(華東政法大學黃武雙)

(責編:龔霏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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