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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體育賽事知產案逐年上升 法院:體育報道文圖應付費

2019年05月15日09:22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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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海澱法院:體育報道文圖應付費

各種體育賽事是體育迷的盛宴,特別是自媒體時代,比賽進行時就有人開始圖文並茂、甚至插入視頻進行講解、分析。由此,引發涉體育賽事知產案逐年上升。近日,海澱法院明確:體育報道的文字、圖片並非時事新聞,不能“免費使用”。

一季度收案已超去年全年

海澱法院統計,2017年1月1日至今年3月31日間,法院共受理涉體育賽事知識產權案件1902件。其中,2017年受理357件﹔2018年達到729件,比2017年上漲104.2%﹔而今年第一季度,受理的案件已達到816件,超過去年全年受理總數。

法院發現,在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件中,主要以涉及侵害體育賽事攝影作品及文字作品著作權案件為主。其中受理涉及體育賽事攝影作品的案件有1632件,佔比達85.8%﹔受理涉及體育賽事的文字作品案件有238件,其余7件涉及體育賽事節目類案件。

起訴主體集中在幾家專業運營圖片的公司、有專職體育類攝影師團隊或新聞記者團隊的大型互聯網公司、獲得各大賽事獨家直播權、轉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的相關公司。被訴主體多為在微博、微信等平台開設賬號或專業運營網站的公司,亦涉及視頻APP開發、運營主體及微信小程序的開發、運營主體等。

統計發現,近三年來涉體育賽事文字作品的案件判賠數額在160元/千字到480元/篇之間,涉體育賽事攝影作品案件判賠數額在2000元/幅至10000元/幅之間,主要原因在於部分案件中的賽事圖片拍攝門檻較高且對應的作品市場價值較高。在涉中超攝影作品獨家拍攝權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中判賠數額達300萬元。

體育賽事文圖不是時事新聞

此類案件所涉賽事以熱門、大型體育賽事為主、覆蓋程度廣,主要包括中超聯賽、澳網、亞冠、歐洲杯、NBA、世界杯、奧運會、歐錦賽等。由於體育賽事傳播的最大特點在於時效性,所以,多數被訴侵權行為也發生於賽事熱播期。正因如此,不少被告方提出,體育報道屬於時事新聞,因此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可以直接引用相關圖片或者文字。

法官表示,法律規定的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因此,一般而言,針對體育賽事所拍攝圖片或撰寫文章均不屬於單純的事實消息,不構成時事新聞。

法院也會嚴格審查原告的權屬証據情況,重點審查原告提交的相關合同、作者身份、聲明等証據,如原告無法提供完整、充分的權利來源証據証明其權屬,則對其訴請不予以支持,杜絕原告對權利來源不明的作品主張權利的情況發生。

體育賽事知識產權蘊含了巨大的經濟利益,法院在確定判賠數額時,首先應鼓勵當事人提交証據証明其損失或獲利﹔如雙方確無法提交証據,在適用法定賠償時,應結合體育賽事規模、類型、受關注程度、是否有一定的准入門檻、被訴行為是否發生於賽事熱播期、被告的主觀惡意等因素有效差異化賠償數額,避免因權利人形成維權利益預期而導致以訴訟賠償代替市場定價,形成符合市場價值的差異化判賠數額,維護體育賽事知識產權市場的秩序。

權利人可申請保全

對於相關案件,法院建議,在授權市場中,應明確相關賽事的授權主體、權利來源、授權客體,以確保權利邊界清晰。各交易主體應重視權利授權和轉讓的規范性,加強相關的合同審核,避免由於約定不明確而產生的不必要爭議,使各主體所獲權利能夠充分、有效地行使。

權利主體應對於涉體育賽事的侵權行為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取証並積極維權﹔可結合互聯網侵權行為的特點,積極探索高效、便捷的電子存証方式,確保自身權利的有效維護。

在訴訟中,作為權利主體應對己方損失或被告的獲利進行積極舉証,尤其對獲得相關體育賽事權利對價高的情形,更應充分舉証。通過提交相應的權利來源証據、對外授權証據、支出成本証據等獲得符合其價值的賠償數額。

鑒於體育賽事被訴行為往往發生比賽熱播期,權利人可充分利用行為保全制度,依法申請行為保全。權利人應明確需裁定停止的行為,就權利基礎及難以彌補的損失等要件進行充分舉証並提供充分的擔保。此外,權利人也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充分利用証據保全、財產保全等措施來及時阻止証據的滅失或避免生效判決難以執行的情形發生。

體育賽事知識產權行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各方應提高版權意識、正當公平競爭意識,樹立經許可方可使用的意識,避免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知識產權和探索新的商業模式過程中干擾他人正常經營的情形發生,共同促進良好行業秩序的形成。( 本報記者 高健 通訊員 李莉莎)

(責編:龔霏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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