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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常委,中國科協原副主席張勤:

著作權的“私權”性質和執法建議

2019年05月15日09:13 | 來源:人民政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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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著作權的“私權”性質和執法建議

《TRIPS協定》指出:“知識產權是私權”,包括著作權。也就是說,著作權是民事權利,通常情況下適用民法,而非行政法和刑法等公法。《民法通則》也對著作權作了專門界定。

公法的執法主體包括政府、公檢法等﹔私權的執法機關通常是法院或仲裁機構,實行民不舉官不究、誰主張誰舉証的民事訴訟原則,由當事人主動維權,並承擔維權成本和風險。法院是最終的判決機構。顯然,適用民法。

在特定情況下,作為私權的著作權問題也會成為公共問題,需要公權機關按照公法執法。當著作權問題涉及公眾利益時,代表公眾利益的公權機關就應當按照公法執法,但絕大多數情況下,著作權適用民法。

我國長期實行知識產權司法和行政執法“雙軌制”,用行政機關的資源彌補我國法院資源的不足。但知識產權的私權性質並不因此改變。“行政執法”本質上應為遵循民法的行政機關執法,包括受理當事人舉報、立案、質証、辯論、調解和賠償裁決等,而非利用公權代替當事人取証、凍結、查封和罰款充公等。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非法出版物沒有著作權,有著作權的必不是非法出版物。可見,“打非”是公權的事,著作權維權是私權的事。兩者執法依據迥異,方式也不同。

建議在新修改的著作權法中,明確行政機關執法的民事執法和公權執法兩種性質不同的執法方式,以及何種情況適用何種執法的判別標准。為加強行政機關民事執法的力度,可考慮增加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關賠償裁判權。此外,為補充法院執行庭資源不足,對法院終審判決拒不執行的,應視為危害社會公共秩序,可考慮允許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採用公權執法方式強制執行。

(責編:龔霏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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